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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法学研究事业自改革开放以来蓬勃发展,学术共同体逐渐形成,研究成果丰硕。中国法学学术期刊致力于成为中国法学学术发展的"领跑者",并且正在引领学术研究实现转型,力求在推动中国问题研究与比较法研究中寻找平衡,在批判反思与增量式研究的博弈中推陈出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且注重对外传播,体现出新时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关键词】法学期刊;中国问题;批判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在哲学社会科学的坐标系中, 法学以研究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为主要内容, 乃人类社会的行为之学与规则之学。中国法学研究事业近年来厚积薄发, 硕果累累。中国法学核心期刊在始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前提下, 不仅致力于发表、推介中国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 同时更加注重促进与引领学术研究范式转型与理论创新。本文以《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和《环球法律评论》四家核心期刊近两年所刊发的百余篇论文为研究对象, 试图讨论法学学术期刊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所聚焦的学术研究重点及其特点, 以期探讨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繁荣之路、创新之路和未来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 法学界始终以繁荣法学研究、推动法治建设为己任。相较西方发达国家, 中国属于经济后发与法治后发国家, 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学学术研究中, 中国学术界以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与法治经验为基本研究范式, 大量译介、引入西方法学理论成果。客观讲, 彼时的借鉴对中国改革开放初中期法律文本体系的建构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照搬西方法学理论话语的副作用, 并且影响甚久。法学界包括法学期刊界也意识到此问题, 因此, 近些年法学期刊界旨在从中国实际出发, 力主发表立足中国实际、研究与解决当下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优秀成果。
从研究成果分布来看, “中国问题”与“本土问题”是这两年法学核心期刊发文的重点。涉及法治等根本问题的有曾令良、古祖雪、何志鹏《法治:中国与世界》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 , 马长山《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享的法治转向》 (《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 周尚君《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 (《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等;涉及“一国两制”等重大问题的有林峰《“一国两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变》 (《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 ;涉及典型“中国问题”而他国并无在先经验的农村土地问题的有高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 (《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 孙宪忠《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 蔡立东、姜楠《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涉及基础理论问题在中国的特色实现机制与路径等问题的有白建军《中国民众刑法偏好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易延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基于1459个刑事案例的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涉及中国重大制度改革的有《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刊发的主题研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法治” (共8篇文章、9篇笔谈) 。上述成果突出地体现了近两年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对典型的中国问题与本土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这也是期刊界通过论文遴选而更加突出法学学术研究的重点问题。
尽管学术期刊界倡导刊发研究中国问题与本土问题的成果, 但并非意味着比较法研究不重要或者可以被忽略或放弃。事实上, 人类社会发展中存在一定共通与共性问题, 如若前人已有智慧结晶或者其他国家已有相关经验或者教训, 那么就可供后来者参考借鉴。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既要立足本国实际, 又要开门搞研究。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 我们应该吸收借鉴, 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准则’, 不能企图用一种模式来改造整个世界, 否则就容易滑入机械论的泥坑。”[1]事实上, 在中国早期大量引入、借鉴的域外法学理论成果中, 一些成果可能存在一定误认甚至讹错, 这就需要中国学术界不断进行反思, 并进行更加趋于真实理论原貌的学术研究。
就拿中国编纂民法典来说, 事实上, 作为旨在发现人之为人的本质与建立人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民法, 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共通之处, 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拥有较为成熟的民法典之时, 确实值得中国借鉴。只是这种借鉴不应是翻译 (translation) , 而应是一定意义上的制度移植 (transplant) 。奥地利著名法学家保尔?科沙克尔曾指出, 外国法的继受并非是“质量问题”, 而是“力量问题”[2]。尽管中国不存在过多继受外国法的问题, 但即便是移植借鉴也应当产生一定“力量”, 否则就只会停留于法律文本层面的翻译, 令法律实施落空。在近两年法学期刊所发表的文章中, 就对民法基础理论之一的物权变动理论进行深刻反思。徐晓峰《论以分离原则为基础的财产权交易规则——法国法的原貌与中国法的未来》 (《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一文, 对中国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 并能够开启反思比较法的研究范式。同时,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近年来每年刊发3~5篇国际知名学者在全球范围内以中文首发的论文, 改变以往由国内学者引介或论证的方式, 而直接由外国学者对本国法律进行评论与论证, 使国内比较法研究向更深层次推进。
诚如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 在文明互鉴与法学的国际化问题上, 必然会碰上法学的民族性问题。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 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 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3]。因此, 学术期刊在比较法研究方面进行反思与深入研究的同时, 更要注重民族性的挖掘, 做到和而不同, 求同存异。
改革开放以前, 中国法制建设相对薄弱。改革开放以后, 伴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创制法律文本与构建法律文本体系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在借鉴他国与自创的基础上, 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经历了大量增量式、制度构建式的研究, 诸多法律制度进入制定法之中, 成为成文法意义上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 因此学术研究范式也进行了从体系前研究向体系后研究的转型, 以及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此时, 对既有法律制度或规则力推具有深度和更符合制度原意的解释, 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同时对可能存在引入讹错、误读等制度进行批判反思, 成为学界研究重点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批判精神, 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4]有学者曾指出, 多头移植而来的丰富材料, 未经有效的提炼组织, 龃龉甚多;又因缺乏足够的体系观照, 而使繁者益繁, 阙者仍阙;更重要的则是, 未能充分地将移植学说与现行法相结合, 大量学说仍游离于现行制度之表层, 尚未生根[5]。近两年, 本文所研究的期刊刊发了一些相关制度的反思性文章, 对推动学术界反思批判具有积极意义。比如, 《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对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代理等系列制度进行反思, 对于刚刚出台的新法即反思, 这确实需要一定的学术勇气与学术担当。再如刊发对法学基础理论制度进行反思的文章, 包括解亘、班天可《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 (《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冉昊《反思财产法制建设中的“事前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张力《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路径与实质》 (《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刘燕《对赌协议与公司法资本管制:美国实践及其启示》 (《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以及罗洪洋、赵大华《重新思考古罗马与近现代西方法治的关系》 (《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6期) 等, 此类批判研究有利于人们进一步澄清认识与深入理解相关法律制度, 从而使制度得以更好实施。
与此同时, 中国法理学界也掀起反思高潮。总体上看, 我国法理学的“法理”意识还不够强, 对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认识比较模糊, 至今还没有形成理论自觉。“法理”还没有名正言顺地进入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位置, 在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中, “法理”事实上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的状态。这正是中国法理学被诟病的要害问题之所在[6]。可见, 从自身内生性问题寻找原因与突破路径, 将成为下一阶段法理学学术研究进路之所在。
另外, 学术期刊自身也对学术共同体的学术道德进行批判。《环球法律评论》于2017年第1期刊发声明, 对曾经刊发的涉嫌严重学术不端的稿件撤稿。该事件对学术界进行自省与净化学术研究环境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具有正面积极的社会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 承认批判反思是近年来的学术研究重要特点之一, 并非代表着完全抛却、放弃或否认增量式研究方法, 事实上, 学界否定的是不必要的或者是可能会增加体系负担的增量式研究, 必要的增量式研究仍予肯定与推动。比如因应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变革, 域外制度借鉴仍具有必要性, 《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刊发了苏洁澈《后危机时代英美银行监管体系变革》, 对近期中国金融监管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法学是一个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应用型学科, 其发展创新必然与一国社会发展相协调、相匹配。因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 法学界也应当创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这是社会与时代的需要。在法学学科内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 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传承和对西方法治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兼容并蓄, 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理论[7]。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法学界应当增强理论自信。
近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方面, 中国学术界以及期刊界都做出了努力与贡献。《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近两年开设“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集中发表体现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 并且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文章, 比如王若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 (《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孙谦《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刑事诉讼》 (《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蒋传光《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刘忠《政法委的构成与运作》 (《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张文显《推进全球治理变革, 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 (《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等。这些彰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论文对法学界以及全社会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积极效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一要符合中国实际, 符合实际, 才能根深叶茂、科学管用;二要具有中国特色, 就是要坚守社会主义内核, 体现中华法治文明, 体现当代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精神, 形成鲜明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 以此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 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影响, 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在全球法治治理中的作用;三要体现社会发展规律, 主要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规律、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律、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律、全面从严治党的规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律、政治建设和发展规律、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规律、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律、生态文明建设和修复规律, 体现司法文明、法治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一般规律, 等等。只有揭示出、认知到、阐述清上述规律, 只有对客观规律保持敬畏和尊重, 我们的法治理论才是科学的、令人信服的、受人尊重的理论[8]。对此, 法学界内部包括法理学以及各部门法均纷纷开展自身体系重塑, 并趋于建构更加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比如季卫东《论法律意识形态》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朱景文《论法治评估的类型化》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 (《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 、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 (《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这些文章既体现法学理论自身所应展现的科学性, 同时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征进行了较好提炼和总结, 彰显了相当的理论高度和深度。
近年来, 中国之所以在文化对外传播方面相对比较薄弱, 主要是因为中国诸多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尚未形成自身的话语体系或特点, 与上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密切相关, 只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符合民族性的、符合本国社会实践的理论才是具有生命力的理论, 才具有向世界传播的基础与价值。因此, 形成自己的理论是前提与基础, 对外传播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 中国法学学术期刊也在积极推动对外传播与交流, 比如中文期刊的海外发行, 与中国知名数据库机构合作将已刊发的中文文章翻译成外文在海外出版, 以及积极推动与中文期刊“一体联动”的外文期刊出版, 等等。这种对外传播与交流恰是建立在中国学术研究日渐强大的基础上, 树立文化自信, 提升自身在国际学术界的话语权, 中国学术期刊应当肩负这种责任, 并且任重道远。
中国法学界是法学理论创新的基础与动力源, 法学期刊是刊发创新与优秀成果的载体与媒介, 但是中国法学学术期刊并未停留于仅仅成为被动反映或刊发优秀研究成果的“载体”, 而是正在积极主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中国发展实际以及国际化趋势, 引领中国法学学术的发展方向, 这种引领体现了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相信中国法学学术必将发展得更为强大, 提升自身在国际学术界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四个自信”。
来源:中国编辑201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