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打造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中国方案
孙南翔
字号:

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通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五空间。虽然互联网技术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及其活动场域,但是其并未改变国际与国内政治体系、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呼吁各国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挑战在于协调东西矛盾与南北鸿沟。解决上述挑战的出路在于推进并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

解决东西矛盾与南北鸿沟的方法

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反映出东西矛盾与南北鸿沟。在治理理念上,东方与西方国家存在认识差异。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主张发挥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例如,中俄等国于2011年和2015年分别向联合国提交《世界网络空间行为准则》与《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主张在网络主权原则下开展国际合作。相反的,以美国为主导的诸多西方国家推崇互联网自由模式,他们认为互联网应该免于国家管辖和法律规制。

网络空间治理的另一大挑战为南北国家的“数字鸿沟”。在网络资源上,发达国家具有绝对的优势。以全球互联网根服务器资源为例,其中,唯一的主根服务器在美国,其余12台辅根服务器分布在美国、欧洲与日本。此外,在网络空间规则的制定上,南北国家也存在不同偏好。由于发达国家具有制定技术规则的先发优势,其主张以技术规范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行为准则,而发展中国家多主张在网络空间进行法律规则的创制。

放任的互联网自由将损害网络空间的秩序价值,更可能危及公共道德、国家安全。2007年黑客对爱沙尼亚电脑网络的攻击即为例证。同时,纯粹的“技术中立”理念使得发展中国家对现有的网络空间治理的诉求得不到应有满足。与发达国家的技术规则治理互联网的思路不同,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以国家主权为基本原则,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实现网络空间秩序与自由、发展与安全价值的协调,以此解决网络空间治理的东西矛盾与南北鸿沟。

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

与互联网自由模式、技术规则治理模式不同,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机制强调以法律形式塑造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与合作的网络空间。中国参与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应明确参与主体、规范形式、谈判场合和治理内容等核心要素。

第一,国家在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互联网治理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甚至还包括企业与个人。作为法治化治理方式,国家是网络空间规则制定的核心行为者,其表现为国家负责参与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并由国家负责保障本国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由于国家具有核心功能,因而国家主权原则应成为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根本原则。

第二,硬法与软法结合是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主要形式。在硬法层面,网络空间规则治理主要体现在《国际电信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文本中;在软法层面,主要依赖联合国贸发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推行的示范性文件,甚至还包括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决议;更为独特的是,网络空间还出现诸如《塔林手册2.0》的专家法。由于法治化治理需以国家管理体系为基础,因而在规范形式上,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应以硬法和软法为主,并将成熟的专家法、企业法等提升至国家法地位,进而保障多元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以多边场合为重点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进程。网络空间规则的谈判场合包括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峰会等多边场合,还包括上海合作组织、北约、欧洲联盟等区域性场合。对谈判场合的选择决定行使主权的广度、谈判议题的深度与司法救济的程度。由于互联网的目的是实现安全可靠的全球互联互通,区域性的合作机制难以解决全球公共问题。因此,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应以多边框架为重点,坚定不移地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四,实现多目标、分层次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体系。在治理内容上,网络空间规则主要涉及物理层、应用层和内容层。物理层包括电缆、光纤、发射塔、卫星等基础设施,对物理层的控制应体现国家安全的利益诉求;应用层针对互联网的标准和协议等资源,对应用层的管理以实现各国共管共治为宗旨;内容层包括网络空间活动的法律与规范,对内容层的规制应以实现社会福利为目标。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机制本质上应为多目标、多层次治理体系,其核心在于区分技术属性、社会需求与国家利益,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进行专向性治理。

中国参与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国际话语权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作为网络大国,我国应通过互联网治理的先发优势,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进程,不断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与规则制定权。

具体而言,其一,积极提出网络空间治理的提案,参与制定彰显信息时代特征的国际条约。在国际条约制定上,中国应提出体现信息时代特征的协定文本。例如,中国政府曾于2016年11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电子商务发展议案。然而,该文本未提及数据流动、网络技术标准互认等信息时代的核心议题。在未来缔约时,我国可从互联网行业需求以及各国博弈的焦点出发,在明确中国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具备国际吸引力的提案与草案。其二,通过国内立法形成示范作用而吸引他国效仿,进而形成普遍的国际实践,从而创制国际习惯法。在国内立法上,我国率先开展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进程,并已取得卓越成效。例如,2016年12月,我国公布《电子商务法》(草案),该草案分别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等进行规制。该类型化的规制模式告别传统的统一化的规制模式。中国应不断归纳本国创新性立法及其司法经验,通过国内法治对国际法治的示范与引领作用,使国内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先进成果惠及全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9月15日第12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