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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战略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刘敬东、丁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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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治化是自贸试验区战略的核心要求和目标之一,司法是实现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发展目标的必要保障。经过3年多的探索和研究,自贸试验区战略涉及的司法理论问题逐渐清晰,各相关人民法院立足实践、不断创新,取得了许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以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探索创新、勇于创新为指导思想,颁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体现了自贸试验区战略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阶段性成果。自贸试验区现已分布于我国不同发展水平、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更广泛地区,彼此之间差异性越发明显,层出不穷的创新制度、发展变化的商事交易方式、不断涌现的经济形态将会使现有的民商事审判规则、涉外案件审判规则、民事程序规则以及审判体制面临更大的挑战。应当及时总结自贸试验区司法经验和司法规律,推动既顺应国际上先进的自贸试验区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又适合中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特点的司法制度建构,这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自贸试验区 司法保障 研究

 

自贸试验区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出的新时期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这一战略实施3年多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各项制度和发展模式日臻成熟和完善,覆盖范围也由起初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家拓展为目前包括广东、天津、福建以及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等11个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战略现已进入进的发展阶段。

法治化是自贸试验区战略的核心要求和目标之一。习近平同志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建设自贸试验区的过程,在法律层面,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务院的批复和决定为主线,自上而下渐次展开的。司法,是自贸试验区战略顺利推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发展目标的重要力量,是自贸试验区战略成功的必要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首先是现行有效法律的适用者和现有法秩序的维护者。通过司法过程,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是司法的首要职能。自贸实验区建设需要对现有法律秩序作出一些重要调整,无论是在金融、投资、贸易、商事海事领域,还是行政监管领域,均对现行法律规定有较大的突破。因此,在自贸试验区战略实施过程中,将不可回避地遇到区内与区外法律环境的巨大反差。 这就给自贸试验区的司法保障工作带来深刻挑战,只有顺势而为、不断创新,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服务好国家战略大局。

自2013年自贸试验区战略实施伊始,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设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法院开展调研活动,及时研究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出现的司法问题,迄今已连续召开四届中国自由贸易区司法论坛。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围绕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司法政策,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指导。

本文对自贸试验区运行3年多来的司法理论与实践及时进行总结,希望有助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工作以及自贸试验区的整体法治建设。

 

一、自贸试验区运行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根据中央确定的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承担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等五项重大任务,人民法院必须以五大任务为着力点明确司法保障的任务和目标。

首先,应研究分析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案件的特点,以此为突破口,探索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规律,并上升为自贸试验区战略保障的完整司法理论,指导制定全面的司法政策,推动相关司法制度建构。从先期运行的自贸试验区司法实践来看,自贸试验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出以下一些值得关注的特点。

一是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点,新型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商事领域的纠纷,案件多样性特征较为明显。据统计,上海等四地自贸试验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案由达20多个,分别分布于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公司股权、海事海商等多个领域。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新类型商事案件易发、多发。该现象从侧面反映了,各自贸试验区大力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自贸试验区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各项贸易、投融资活动活跃、对外开放领域具有广泛性的特点。二是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案件结构也呈现出新特点,金融类案件、跨境电商案件占比突出。自贸试验区产业结构的变革导致自贸试验区创新金融集聚发展,跨境电商形成产业集群,民商事案件结构发生变化。从四个自贸试验区司法实践看,案由相对比较集中的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等,同时船舶运输、沿海捎带业务等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日益增长。其中,金融类案件不仅案件题量大,且诉讼标的金额总体较大;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且整体诉讼标的金额偏高。而在新类型纠纷中,融资租赁等金融类案件以及涉跨境电商案件占比较高。三是自贸试验区涉外民商事案件案情复杂,程序性法律问题凸显。总体上看,自贸试验区涉外民商事案件不但数量多,且呈现出案情复杂、适用法律多样、送达程序困难等特点,一些程序性法律问题凸显。许多案件除了应适用中国内地相关法律外,还要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自愿选择适用相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此外,由于自贸试验区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制度创新和变化,“一址多照”等现象较为普遍,涉外案件的送达、取证以及域外法查明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根据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案件呈现出的特点,自贸试验区战略司法保障涉及的重要司法理论问题逐渐清晰,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职能转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自贸试验区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就是将投融资领域的事先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投融资领域行政审批制度向备案制度的转化。备案制的建立对人民法院审理投融资领域民商事案件产生的重要影响,特别体现在对相关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问题的认定等司法裁判问题,人民法院需要及时调整对相关司法问题的裁判尺度。

例如,以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这三类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在以往的大量民事纠纷中,法院一般以未经审批为由认定相关合同无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决定,试验区内一些原本需要行政审批的三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已经改为备案制管理。

与此相应,人民法院审理涉自贸试验区上述民商事案件时就应当及时改变以往习惯性做法,对相关合同效力及三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争议的审理重新制定符合备案制特点的裁判标准。

(二)投资领域扩大开放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从现有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及实施情况来看,试验区对投资领域的开放采取了三个举措,即扩大服务业开放、负面清单管理以及促进对外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是其中的最大亮点。

由于投资领域率先实施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在民商事领域,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因投资而形成的各类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必须结合“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的特点综合加以考量。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内容、标准乃至时间节点都可能成为行政审判中的焦点问题,对于“负面清单”中规定的行业定义,以及相关投资是否属于该清单范围的争议也将不时发生。人民法院对此应按照何种原则进行审判?是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解释?还是要根据法院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作出合理性认定?这些都是自贸试验区投资管理模式转变带来的全新司法理论问题,需要司法政策与实践予以及时明确。

(三)促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促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特色,目的是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优势,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功能的营运中心,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

上述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对于现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影响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交易惯例的应用、海商法规则适用等多个领域。对于自贸试验区贴牌加工产业产生的相关商标权、专利权保护等问题,需要结合自贸试验区特点深入研究;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的国际商品交易、资金结算等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和国际通行的国际商业惯例。在海商法领域,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运中的制度创新对于现行我国海事海商法律中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规则提出新的研究课题,司法对于中转集拼业务、沿海捎带业务等产生的相关纠纷都必须及时、公正解决。

(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是自贸试验区的一大亮点,按照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规划,自贸试验区要创造条件试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的跨境适用,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等。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外汇领域实施的是国家管制原则,无论是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金融市场利率的标准、货币的跨境流动、货币汇兑等金融市场业务,国家均实行不同程度的行政管理,全国性法律以及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对于人民法院审理金融领域案件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是空前的,特别是对于金融交易的合法性、合同效力、金融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新型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必须认真加以研究,以尽快适应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所带来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制的变化。

(五)完善法制领域制度保障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

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及相关地方根据试验区的试点内容,按程序办理需要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这一任务所带来的司法理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如何处理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自贸试验区内停止实施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一是法院自身建设和机构设置如何适应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问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大暂停实施的法律有3部外商投资法中的行政审批部分,国务院调整实施的32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行政审批和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和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方面。区内与区外法律环境的巨大反差一旦体现到诉讼之中,将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出挑战。人民法院既要确保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也要给予投资者公正公平的司法保护,营造良好规范的投资法制环境。为适应法律变化带来的司法环境变化以自贸试验区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自贸试验区审判运行机制也必须做出相应改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也应当得以充分发挥。

综上,自贸试验区战略确定的五项重大任务给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工作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无论是审判观念还是审判实践、审判机制等方面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二、自贸实验区的司法实践探索

 

从已运行3年的上海自贸试验区以及运行近2年福建自贸试验区、广东自贸试验区、天津自贸试验区相关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各相关法院紧紧围绕自贸试验区战略确定的各项任务,开展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创新,以成功的实践回答了涉自贸试验区战略的相关司法理论问题,为深化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理论研究、提升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体上讲,各地相关人民法院在司法保障工作方面取得的经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积极推进司法理念创新,制订符合试验区司法特点的指导性文件,确保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公正、高效

为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各相关人民法院推进司法理念创新,普遍制定和实施相关指导性文件,统领本辖区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工作大局。

作为我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所辖人民法院,上海市相关人民法院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的工作方针,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审判实际,于2014年4月29日制定并公布了《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以法治思维确保法律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统一适用,在法治原则指导下推进改革创新。

福建自贸试验区正式获批后,福建省高院及时出台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工作方案、工作规则、自贸法庭受案范围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自贸法庭受案范围,实现涉自贸试验区一审商事、房地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和二审案件的归口审理。指导厦门中院出台了自贸试验区案件审判工作指导意见,正在考虑草拟关于自贸案件的审判指引及裁判规则,以便加强对福建三个自贸片区自贸法庭的协调指导和统一执法尺度的工作。

广东省法院根据广东自贸试验区的特点,探索并实践自贸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的科学体系。广东法院特别注重自贸试验区内新兴业态的行业惯例和自治性规范在民商事审判中的作用,在自贸试验区纠纷解决过程中,大胆探索,确立符合国际公认规则的裁判标准,通过审理民商事个案不断引导自贸试验区内新型国际商事交易规则和市场秩序的建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从司法理念、司法审判、司法服务、司法改革、司法队伍建设等多个层面,提出了22个具体的司法举措,针对性、操作性强。

从以上四地的实践来看,在自贸试验区运行伊始,相关地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战略带来的法律环境变化,预判并不断总结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以司法创新理念引导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适应新形势,确保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顺利进行。

(二)在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方面大胆探索,根据所在地区特点,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创新发展

创新是自贸试验区战略的重要特色,也是这一战略制定的初衷。无论是在政府行政管理制度还是企业发展模式、民商事交易方式上,自贸试验区创新步伐不断加大,力度空前。为支持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各相关人民法院纷纷采取创新性司法举措。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上海市相关法院在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时总结了创新性司法原则,例如,尊重意思自治与公权适当介入、尊重商事营利性和商人职业特点、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促进交易效益与保障交易安全等。涉及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领域、法律法规调整实施的领域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案件,注意自贸试验区的特殊性,正确确定行为效力、合同效力。对于因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如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电子商务等,充分注意新型业态的行业惯例和自治性规范,形成合理的审判规则。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坚持我国司法主权和维护主权利益的前提下,认真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条约义务,依法审查合同中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结合福建自贸试验区特点,福建省推行案件管辖制度创新,实现了涉自贸试验区一审商事、房地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和二审案件的归口审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台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了全国首家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建立自贸案件专家顾问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二审自贸试验区案件。与厦门大学合作建立以台湾法为重点的域外法查明机制,进一步打造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对台特色。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市场风险、监管问题等通过个案或综合司法建议书的方式,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产业发展等建言献策。

广东法院在完善自贸试验区法院审判格局方面,以科学、精简、高效为原则,建设商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金融审判合议庭、破产审判合议庭等。在域外法查明方面,广东省相关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深度合作,规范域外法查明途径。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在支持和鼓励创新发展方面,天津法院首先强化法治化理念,坚持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思维。在民商事审判中,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商事理念和交易习惯,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对于涉及自贸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领域、法律法规调整实施的领域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案件,注意自贸试验区的特殊性,促进诚实守信,并以此引导确定的市场预期。对于新类型案件,如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电子商务等,充分注意新型业态的行业惯例和自治性规范。对涉外案件,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运用冲突规范,正确适用国内、国际两种法律渊源。

上述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法院根据各地自贸试验区特点,在民商事交易行为合法性判断、新型商事合同关系认定、外国法查明以及适用国际条约、商业惯例适用方面采取了各项创新性司法举措,对于自贸试验区内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扩大开放、促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以及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所带来的司法理论研究作出了极具价值的实践探索。

(三)在审判机制改革和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先行先试并取得积极成效

审判机制改革和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是当前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战略释放的政策空间,在以上两项司法体制改革中锐意进取、先行先试,取得积极成效,不仅为自贸试验区完善法制领域制度保障相关司法理论问题作出实践回应,而且为整体司法改革任务的推进积攒了有益的经验。

在审判机制改革方面,上海一中院在金融审判庭(民六庭)设立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项合议庭,依法集中受理自贸试验区相关二审案件及重大一审案件。在成立专项合议庭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专业需要,打破审判庭界限,跨界约请有专业特长的法官加入专项合议庭,审理相关案件。此外,针对涉自贸试验区案件专业性、政策性强、审理难度高的特点,以探索专家陪审员机制为切入点,从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科研机构中聘任9位金融行业专家担任专家陪审员,参与涉自贸试验区金融案件的审理。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上海一中院协同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合作建立了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司法案件交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上海一中院还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紧密合作,共同构建证券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

福建省在自贸法庭或自贸片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厅内设置诉讼事务/司法服务窗口,打造面对面窗口服务、点对点网上服务、线连线热线服务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初步建立全省涉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项数据采集库,明确统计口径,全面掌握各类涉自贸试验区审判信息数据,完善信息汇总、梳理、分析机制。为突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福建省推动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厦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在自贸试验区成立,厦门中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支持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服务保障区域性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广东法院在全国率先聘任5名港澳籍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港澳相关组织、商会等建立诉前信息共享、诉中联动调解和诉后执行协调等制度,搭建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立体平台。广东法院聘请香港大学、港澳法学研究会法学专家作为法院咨询委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探索由港澳律师协助送达司法文书,有效提高涉港澳案件送达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

天津市以法院为主导建立了独特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内的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多样、便利的纠纷解决途径。与此同时,天津法院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教育培训工作、对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对自贸试验区中小微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的法律支持。建立行政司法互助服务平台,及时将审判中发现的在金融创新、商务平台建设方面的行政监管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形成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以上四地在自贸试验区战略司法保障方面的实践探索,实质性推动了自贸试验区相关司法理论研究,为制定自贸试验区总体司法保障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不难看出,尽管四地形成的经验各有不同、各具特色,但核心都是秉承支持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司法理念,贯彻法治思维、运用司法方式,协调和平衡法律实施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冲突。这些探索和创新,不仅对于未来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工作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而且对于完善我国民商事审判体制机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意义也十分重大。

 

三、自贸试验区的司法规则体系建构

 

在自贸试验区战略实施3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各地已形成的可复制推广之司法经验,充分吸纳自贸试验区战略相关司法理论研究成果,以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探索创新、勇于创新为指导思想,制定并于2016年12月30日颁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自贸试验区战略司法保障工作所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的具体体现,标志着自贸试验区司法规则体系建构以及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从总体设计及具体内容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意见》,贯彻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不仅要达到解决涉自贸试验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的实践效果,而且要实现统一认识,更新审判理念,以自贸试验区相关司法理论研究成果为指导,采取实际司法举措,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实施的各项改革措施。为此,《意见》遵循了以下指导方针:

一是推动司法工作人员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大局意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二是坚持法治先行,把握正确的执法尺度。在试验区的调整实施,一些重大事项的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调整裁判尺度已经成为涉自贸试验区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意见》明确,人民法院需要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调整裁判尺度,积极支持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地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三是坚持改革理念,促进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意见》不仅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以及企业经营方式创新予以法律上的支持,对于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企业登记、民事送达、外国法查明、仲裁司法审查等司法理论和实践做出了创新性规定。

对于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在充分吸纳各地探索形成的经验并加以总结、提炼的基础上,《意见》提出了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初步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特有的司法制度创新体系。

(一)民商事审判的制度创新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由于自贸试验区内民宅商用及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已不鲜见,尤其是一址多照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特别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案件时应特别注意可能出现的人格混同问题,目的是正确认定法人主体资格及注册地址,确保送达等审判程序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诚实守信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以贴牌加工为主的加工贸易在自贸试验区内十分普遍,主要争议在于贴牌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使用”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颁布相关文件及案例予以规范,《意见》强调这些规范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效力、作用。对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考虑到平行进口涉及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意见》要求相关人民法院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区别化处理,不可一概而论。

在海事审判方面,《意见》充分关注自贸试验区相关海事政策、法规的巨大变化。例如,一些自贸试验区规定,允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意见》提出,应关注与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及其他与航运有关的新类型案件,及时通过典型案件确认有关规则,引导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在审查投资合同效力问题上,考虑到自贸试验区对于外商投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还应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意见》提出,通过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企业,其签订的合同违反自贸试验区行业准入要求,导致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不予支持。此外,《意见》提出,要以审判活动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促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加以总结并及时反馈给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自贸试验区的产业特点,《意见》着重对人民法院审理自贸试验区的融资租赁和跨境电子商务案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考虑到自贸试验区的融资租赁标的物有许多来自境外,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往往具有涉外因素,应允许当事人依法协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选择合同准据法。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经过审批或者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未办理相应手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认定为合同未生效,而非认定无效。

由于自贸试验区内施行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措施,合理认定消费者与电商企业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对处理类似合同纠纷、分配关税等费用的缴纳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电商企业以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为此,《意见》规定,对于消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应采取务实的做法,即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条件为电商企业应进行专门提示。

(二)审判机制的创新

在审判机制改革方面,《意见》对人民陪审制度、简易程序、送达等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方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福建省等地法院均已试行任命港澳台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意见》规定对于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涉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外,“送达难”问题在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理中比较突出,《意见》明确规定了邮件送达、向特定业务代办人和诉讼代理人送达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送达难”问题。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是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实践的迫切要求,《意见》明确规定,应发挥外国法专家在外国法查明中的作用,强调在根据冲突法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在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支持各种形式的调解工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提供司法便利。值得强调的是,《意见》加大了对仲裁的支持力度,首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之间订立仲裁协议以“三个特定”的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特定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是机构仲裁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仲裁方式。多年来,我国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双边协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承认和执行域外的特定仲裁裁决。根据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意见》提出,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的意思自治,如果它们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特定仲裁方式,人民法院可予以认可。与此同时,《意见》将这种特定仲裁严格限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之间,并通过法院审级监督予以规范,待自贸试验区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做法。

综观《意见》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在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民事审判、海事海商审判、仲裁司法审查等诸多方面,《意见》重点回应了与自贸试验区战略相关的司法理论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取得了很多实质性的突破。特别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意见》对于审判机制改革以及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大司法改革问题,采取了极为开放的态度和鲜明的支持立场。

当然,《意见》只是在总结3年多来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工作经验基础上形成的阶段性成果,随着自贸试验区规模的扩大以及各项改革开放措施的深化,自贸试验区战略司法保障还将面临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自贸试验区战略现已分布于我国不同发展水平、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更广泛地区,各自贸试验区差异性越发明显,层出不穷的创新制度、发展变化的商事交易方式、不断涌现的经济形态将会使现有的民商事审判规则、涉外案件审判规则、民事程序规则以及审判体制面临更大的挑战。不断总结司法经验和司法规律,推动既顺应国际上先进的自贸试验区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又适合中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特点的司法制度建构,这无疑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实施自贸试验区战略是国家在经济领域开展的一场制度革命,是“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认识论与实践论的双重体现。对自贸试验区战略司法保障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就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服务与保障中央重大决策实施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历史责任。人民法院应勇于担当、迎难而上,继续秉承创新司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突破,为自贸试验区战略目标的成功实现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张凌云)

来源:2017年《法律适用》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