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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关键
吕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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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 政府采购的负面新闻时有曝光, 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质疑也颇多, 严重影响其公信力。政府采购从过程到结果公开不到位, 导致其缺乏有效监督, 且业界之外的公众对政府采购的运行状况、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也普遍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要扭转此局面, 务须树立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 按照要求全面、规范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以公开促规范、树公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追求货币价值的最大化是各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标, 即要求在采购过程中既要节约财政资金, 又要确保所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 实现性价比最优。此外, 政府采购还具有诸如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扶持中小企业、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就业等功能。

为了实现上述功能, 必须公开政府采购的有关信息, 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首先, 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消除信息不对称是公平竞争的前提。政府采购要让所有的供应商都了解采购信息, 以便让其决定是否参与采购活动。因此, 采购公告、采购内容、采购规格、评审标准、采购结果应当对所有已知和未知的供应商公开。唯有公开, 各界方有可能审视招标可能存在的不公正, 及时纠偏。其次, 这是政府采购的公共属性决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 这些经费如何使用, 必须向社会作出充分说明。管理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进行监管, 也需要向社会公开, 让公众知晓。这是防止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滋生腐败所必需的。最后,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也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对政府采购的监管除了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核、过程管理、结果审查外, 还需要借公开之手提升监管能力。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采购的过程和结果, 可以引入社会力量, 协助管理者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特别是, 公开供应商的信息及其违法违规信息, 也是新时期信用监管的重要方面。

所以, 政府采购信息不但要公开, 还要公开得“好”。即不仅要向供应商公开, 还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不但要向已知的“熟人”供应商公开, 还要向各种潜在的“生人”供应商公开。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不仅要通过登报、贴公告等传统方式, 还要借助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的优点, 利用网站集中发布有关信息。不但要公开每一次政府采购的需求, 否则别人无法投标, 公众无从判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是否已经通过设定各类标准暗中选定了采购商;还要公开采购的过程, 尤为重要的是公开采购的结果 (包括中标的供应商、中标的商品与服务的规格、单价、服务条款等) , 以判断是否只买贵的、不买好的, 是否存在低价中标后用增加服务等手段找补差价的情况。

为此,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反复强调要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财政部也多次发布文件, 明确和细化公开要求与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招标投标信息 (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 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都需要公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 对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但是,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2016年末发布的评估报告显示, 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虽有进步, 但仍不理想。首先,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不统一, 信息发布“碎片化”。部分地区尚未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 信息无从查询。部分地区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多平台发布信息, 尤其是, 多个政府采购平台发布的信息较为随意, 不全面或部分重复, 公众难查询。其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栏目空白、信息陈旧、更新滞后。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在招标结束后, 立即将信息删除。再次, 协议供货模式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整体不理想。协议供货采购模式被冠名为“电子集市”“网上超市”“电子商城”等五花八门的名称, 一般人员很难判断。特别是, 协议供货模式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整体欠佳。如入围结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在31个省区市和93个地市中, 有4家省级政府、33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任何入围结果的信息;另外, 协议供货模式的详细采购结果公开率也很低, 有5家省级政府、14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详细的采购结果信息。最后, 涉政府采购的投诉及处罚结果公开不理想。在31家省级政府中, 有3家未公开投诉处理信息;在93家地市级政府中, 有35家未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有24家省级政府以及33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违规处罚信息。

公开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要求, 是构建法治政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保障, 也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公众认知度及认可度的必然要求。为此, 2017年5月, 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再次重申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除提高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认识外, 还要做到:其一, 同步推进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和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并逐步统一全国政府采购的模式, 避免出现各地方打着创新的旗号, 推出各式各样、名称各异的变通模式, 给公开和监管带来各种新问题。在发挥公开对规范行为活动倒逼作用的同时, 还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让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更经得住法治的考验和社会的质疑。其二, 加强政府采购公开平台建设。建议各地建立或指定专门集中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平台, 并向社会公布, 防止公众在面对众多网站时, 无法确定权威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财政部门应集中发布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门户网站链接, 提升政府采购公开平台的友好性, 方便公众查询。其三,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标准化建设, 逐步统一政府采购的公开栏目、公开要素和公开标准。建议结合政府采购的环节、信息种类等, 细化公开标准, 明确公开的时限、方式、内容, 让公开的要求更具有刚性, 这也有助于社会各界根据公开的信息, 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有效的监督和评议。同时, 还应当从方便公众的角度, 推行政府采购信息的集中公开机制, 设定统一的模板 (表格或信息系统) , 以月度、季度为周期, 将采购人、供应商、产品、规格、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进行集中公开。

来源:紫光阁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