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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结果应当直接通知律师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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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迄今已经10年了。10年来,最高法院通过正确行使死刑复核权,不仅有效减少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适用,而且为从立法上持续减少死刑罪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毫无疑问,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将在我国的死刑改革史上留下重要的一笔。

死刑复核收回最高法院10年来,最高法院一直在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的各项制度,如律师的介入变得更容易、更规范了,律师与复核法官的见面和沟通机制也变得更顺畅了。但应当看到的是,目前死刑复核程序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之前笔者建议过的死刑犯在最高法院复核阶段应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和机会,以及本文要提出的另一个建议,即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结果不应由下级法院转告,而应由最高法院直接通知参与复核的律师。

目前在核准死刑的案件中,实践中的做法是,最高法院不直接将核准死刑的结果通知参与复核的律师,而是通知负责二审的省级法院,由省级法院再通知负责一审的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将死刑犯执行完死刑后,再来通知参与复核的律师,并将最高法院关于核准其当事人死刑的裁定书寄给律师,让律师填写回执单并寄回最高法院。这种做法弊端很多,亟需改革。

首先,严重破坏死刑犯及其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关系,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死刑犯在复核阶段,律师会依法会见并深度交流,对于复核结果,死刑犯本人及其亲属高度关注,特别希望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能第一时间告诉他们结果。但现实却是,死刑犯到死也没从自己的律师那里听到结果,被执行死刑前自己的律师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这个结果,因此也无法在执行死刑前与自己的律师再次见面并沟通有关情况、处理有关事宜。这让死刑犯及其亲属如何能对律师的工作满意?人都死了,而律师却还蒙在鼓里,作为付了律师费的死刑犯及其亲属,对律师有抱怨,或者说难免怀疑其是否做了该做的工作,也是人之常情。而这,对于那些认真履职的律师来说,既不公平,也有苦难言。总之,这一做法对律师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带来极大的困扰和被动,而律师又会迁怒于最高法院,造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分裂。

其次,不利于律师规范化地开展工作,无法实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无法知道复核结果,一方面,他可能在最高法院已经核准死刑的情况下还去做许多无用功,如应亲属的要求去调查取证或联系复核法官进一步反映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又基于家属的压力,需要不断去打探复核消息。而既然最高法院规定不能将核准与否的消息直接告诉律师,那么这里要么是徒增复核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成本,要么是滋生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不规范行为。另外,我们知道,死刑犯及其亲属往往高度依赖律师,如果律师事先获得死刑犯被核准死刑的消息,他就可以在死刑犯及其亲属之间多做一些沟通工作,尽可能地帮助死刑犯处理一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个人事项,甚至有时律师的会见和倾听本身就是死刑犯行刑前所渴求的,这对于凸显一个国家对死刑犯的人道主义待遇也是有必要的。但我们现在的这种做法却无法让律师去有计划地安排这方面的工作,可能在很多情况下会造成律师和死刑犯彼此间的终身遗憾。

再次,由中级法院送达最高法院的法律文书,与死刑复核的严肃性不相称。明明是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其裁判文书所盖的是最高法院的公章,却由负责一审的中级法院来寄送,不仅存在送达主体资格不符的问题,而且也显得很不严肃,有时律师接到中级法院的陌生电话,听说死刑犯已被执行死刑,自己首先想到的是怎么向死刑犯的亲属解释和交差,气愤之余,他可能并不配合告诉送达地址和在回执单上签字寄回最高法院的要求。从法律关系来说,律师介入死刑复核案件,他所提的辩护意见是针对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最后却并不直接答复律师,而是让下级法院在执行完死刑后再告诉律师,这显得对律师也不够尊重。

最后要说的是,法院系统之所以采取这一做法,可能是基于安全的考虑,即担心提前把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消息告诉律师后,律师再告诉死刑犯及其亲属,会不会造成死刑犯本人的情绪不稳定、死刑犯亲属到法院来闹事等情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不必要,因为法院即使不通知律师,最后也要通知死刑犯本人及其亲属的,也要面对和解决他们的情绪问题。相反,提前通知到律师,律师还可以在安抚死刑犯及其亲属的情绪、帮助其正确面对既成事实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来源:《南方周末》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