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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刑法学:建立刑法学新的研究范式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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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学的学科愈分愈细,法学内部各个领域之间壁垒森严,学术研究“碎片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鉴于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近年来提出了“立体刑法学”的构想。他主张,刑法学研究必须去关注现实,去寻找和探求解决问题的进路,去开拓和发现新的研究视野,去除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研究壁垒。近日,本刊记者就“立体刑法学”的提出与发展、“立体刑法学”的生命力及未来发展方向等问题,采访了刘仁文研究员。

立体刑法学的提出与发展

记者:立体刑法学提出的动因是什么?它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

刘仁文:2003年初,我在《法商研究》“中国刑法学向何处去”的笔谈中,首次提出“立体刑法学”的构想。当时,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观点引起刑法学界普遍关注,其中心意思是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对此,我深以为然。同时,我深感中国刑法要真正实现现代化,必须要使宪法对刑法的制约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如此,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以及刑民交叉等问题也让我颇为困惑,经过一番思考,我提出了“立体刑法学”,即刑法学研究要前瞻后望(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上接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内外结合(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要关注刑法的运作环境)。

六年后的2009年,应《东方法学》之邀,我以“构建我国立体刑法学的思考”为题,将2003年发表于《法商研究》的笔谈稿扩充完善成2万余字的长文发表。回头来看,2003年以来立体刑法学的思维一直对我的学术研究产生着影响,我于2003年出版的《刑事政策初步》、2004年出版的《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2007年出版的《刑事一体化的经济分析》,都不是就刑法论刑法之作。2010年,我将自己多年来与立体刑法学主题相关的论文编辑成《刑法的结构与视野》一书,收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主编的“中青年刑法学文库”,该书的出版使“立体刑法学”的构想进一步被学界所关注。2011年,我以《立体刑法学》为自选课题成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6年该课题顺利免检结项,与此同时,课题组形成了40余万字的《立体刑法学》书稿,2017年该书稿被列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本以为这项研究到此就初步告一段落了,但社会的期待似乎还不允许我停下来,方方面面的鼓励促使我继续做好该课题的后续研究工作。

记者:立体刑法学是否是“刑事一体化”的传承与超越?

刘仁文:立体刑法学的各对范畴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它们共同结合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的功能要大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它有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刑法机制,其理念的贯彻必将节省刑法成本,提高刑法收益,增强立法、司法和研究中的协调性,减少因内耗而产生的资源浪费。

储槐植教授主张“刑事一体化”的中心意思是强调刑事学科群(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的知识融合,疏通学科隔阂。虽然“刑事一体化”内涵丰富,但给我印象最深的或者说引发我想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的还是它提出的刑法要受犯罪情况和刑罚执行情况的制约。考虑到“刑事一体化”仅限于刑事学科群,并不能包含刑法与宪法、刑法与民法等学科之间关系的视角,研究立体刑法学时则使刑法学的主体性地位更加明确,有助于学科断裂层的弥合,突破了刑法解释学(刑法教义学)的单一学术视野,从而使刑法学在更大程度上成为一门社会科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立体刑法学”的提出有其独立的价值。关于这一点,储槐植教授在其撰写的《走在刑法脉动的前沿——读刘仁文〈刑法的结构与视野〉》一文中也表示,很高兴看到我在突出刑法主体性的基础上拓展了“刑事一体化”。

立体刑法学的生命力

记者:立体刑法学从2003年提出至今已14年,您认为立体刑法学得以发展延续的根基是什么?

刘仁文:14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高速发展与复杂变迁,中国刑事立法、司法也经历着深刻的变化,“立体刑法学”历经14年的发展与完善,影响力渐增,我想原因有四:

第一,立体刑法学的思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认识论,是其整体观和唯物辩证观在刑事法研究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延伸,其功用在于提示一种刑法学研究的方向与方法。法学和法治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刑法学和刑事法治作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们既具有相对整体性、层次性,又有自己的要素、结构和功能,立体刑法学正是刑法作为一个系统及其隶属于一个更大系统的思维反映,符合系统运作的规律性要求。

第二,立体刑法学迎合了中国刑法发展的时代要求。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学术呼唤或者说任务,中国刑法学过去学苏联,今天学德日,那么,中国刑法学者自己的贡献应在哪里?这是我们必须反思的问题。我一直主张,刑法学研究应该是多面向的,特别是发展到今天,更应多关注中国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注意从本土的经验中提升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不应再满足和甘心于做国外刑法理论的介绍者和引进者。立体刑法学的价值和生命就在于立足中国,旨在解决中国刑事法治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三,立体刑法学反映了刑法运行的实际状况。刑法在关系中运行,在动态中运行,它与相关法的界限、融合和相互协作,是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例如,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给探讨刑法与民法的关系提供了崭新的素材,劳动教养的废除及轻罪范围的扩大给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话题。立体刑法学既超越了单纯的刑法解释桎梏于刑法条文的缺陷,也超越了纯粹的理论刑法学宏大叙事、抽象思辩的弊端。它积极拓展研究视野和学术空间,把刑法现象与整个社会、整个时代的特征联系起来,综合运用规范解释、实证研究和哲学思辩等方法,研究刑法现象的社会制约性、刑法运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更好地解决转型、发展和现代化、法治化进程中的中国刑法问题。

第四,立体刑法学是打造中国特色刑法话语体系的重要抓手。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必须以摸清中国社会转型和法秩序建构的真问题为前提。中国刑法学当下面对的社会秩序场景是什么?中国当下社会中犯罪的总趋势是什么?与上世纪相比,当前中国涌现出许多新问题、新犯罪,用前苏联刑法学者或者德日刑法学者所开出的“药方”是否能有效解决?立体刑法学就是要立足中国现实,从中国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既服务于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推动中国刑事法治不断走向良法善治,又面向世界发出中国刑法学的声音,使中国刑法学不至于成为无声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惩罚危害行为采取行政罚和刑事罚的二元体系,与此相对应,司法机关出台大量的“立案标准”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刑事司法提供具体而详细的标准,以便区分违法和犯罪,这使得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之前的劳动教养)、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分与衔接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妥当处理,不仅对中国的法治有直接意义,而且是在国际学术交流中突出中国元素、发出中国声音的重要素材。

立体刑法学的具体展开

记者:立体刑法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刘仁文:“立体刑法学”的核心内涵是倡导刑法学研究要瞻前望后,左看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

一是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在前瞻犯罪学方面,国际刑法协会前主席耶赛克指出,“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盲目的,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漫无边际的”。他进而认为:“犯罪学可以向刑法学家提供源自现实的对于刑法立法必要的经验知识,只有基于这种知识的法规范才可能符合实际而公正合理。”总体来讲,我国犯罪学还不够发达,犯罪学服务于刑法学的能力还有待提升,刑法学对犯罪学成果的自觉吸纳也还不够,需进一步加强研究。在后望行刑学方面,只有建立科学的行刑机制,才能提高对犯罪人的改造质量,有效减少再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从行刑效果反过来检视现行刑罚制度的利弊得失,是促进刑罚改革的一个重要视角。例如,未来的社区矫正法将对我国的刑罚走向开放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是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相关部门法。首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乃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多年来,我国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彼此隔绝,严重阻碍了二者的沟通和发展。其实,刑法中的不少问题都与程序相关,如死刑执行、减刑、假释等,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刑法来落实,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哪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有赖于刑法来规定。其次,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乃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一方面,刑法既不能越过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过早地介入社会生活,也不能在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需要刑法提供保障时刑法却到不了位。另一方面,有些刑法上的法定犯,本应建立在相关的行政和经济法规的基础之上,但由于后者欠缺,因而引起学界对“用刑法倒逼有关行政法出台”的合理性的质疑。

三是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在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方面,刑法的规定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刑法学研究要展开对刑法规范的合宪性审查的追问。例如,如何加强宪法和立法法等宪法性文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包括司法解释)的硬约束,仍然是一个亟须从制度上化解的难题。与此同时,在刑法的规定上,要考虑与国际公约的协调。比如,对于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问题,国内刑事立法如何衔接,应成为刑法学界不容回避的课题。在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方面,劳动教养制度虽已废除,但类似劳动教养的一些制度还存在,如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我一直建议,从长远来看应将一切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纳入刑法当中,并使保安处分系统化,当然,这牵涉刑法结构的大调整以及相关制度的设置,并非一日之功。由此衍生出我的另一个学术标签“大刑法典”,这个下一步我还会继续推进。

四是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要重视刑法的运作环境。在对内加强刑法的解释方面,除了发现和指出法典的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还要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合理地解释法律,为法律的适用找出适当的路径。解释类似于翻译,在充分考虑法律基本原则、原理的基础上,吸收人情与社会认知,对法律的严峻性进行调和,再把这些用法律的语言和程序表现出来。在对外重视刑法的运作环境方面,刑法的运作需要一套完善、顺畅的配套机制,例如要理顺刑法适用过程各个阶段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各个司法机构之间以及司法机构内部的关系,要注意国家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上对刑法运作的影响,还要改善刑法运作的外部环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减少外部不当干预等。

记者:应当把立体刑法学作为一种多学科、多视角的研究方法来看待,还是应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来看待?

刘仁文:立体刑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方法,也是刑法运行实际状况的反映,因而可以说,立体刑法学的主张,既涉及刑法学研究的方法革命,也涉及刑法学研究的内容革新。刑法学者应放宽刑法视界,将研究的触角更多地伸向影响刑法制定、修改、实施的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以宏观的视野来看待刑法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我提倡“立体刑法学”绝不是主张刑法学研究可以泛化,恰恰相反,“立体刑法学”主张刑法学者应以“立体”的视野,就刑法学中的某一领域、某一专题进行“小题大做”式的深入研究,两者不应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以“内外结合”为例,立体刑法学除了强调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和关注刑法的运作环境,最重要的是强调二者的“结合”,而不是孤立地看问题,这样就能较好地理解于欢等案件的结果了,二审的结果正是因为一审结果公布后引起社会的哗然,这种外部环境的刺激引起了对刑法正当防卫等条款的再次“翻译”,而这次翻译显然是一个更高层次的翻译。

立体刑法学的未来走向

记者:立体刑法学的理想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是什么?

刘仁文:立体刑法学并不是刑法与各部门法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新的观念指导下对现行刑法研究范式的一次超越。我倡导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主张在刑法之内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提升刑法研究的学术品格和思想蕴含。当前特别需要将与刑法相关的智识纳入刑法的研究视野,这是回应型刑法研究的必然要求。我也希望,以“立体刑法学”为起点,其他学科能拓展出“立体宪法学”“立体民法学”“立体行政法学”等,最终建立起“立体法学”的研究范式。

立体刑法学的阶段性目标,即当下应该做什么。我想,应该以刑法为内核,与其他部门法配合,把刑法知识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来理解,以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例如,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和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就可以视为立体刑法学在制度变革方面所取得的阶段性目标。而我关于建立中国“大刑法典”的构想就应当属于立体刑法学的远期目标之一,即把治安拘留纳入刑法,把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也纳入刑法,在刑法的法律后果上建立起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而在刑罚里面又建立与重罪和轻罪相对应的重罪罚和轻罪罚。此外,像刑法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立等,都是立体刑法学相关维度所追求的制度层面的重要远期目标。

记者:眼下立体刑法学需要突破哪些瓶颈性问题?

刘仁文: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大致有三个方面,在此列出供更多对立体刑法学感兴趣的同道研讨。

首先,要突出刑法(学)的主体地位。立体刑法学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出于不同领域(具体指宪法、犯罪学、民法、刑事诉讼法等)研习均有不同的中心,那么,应如何突出“立体刑法学”中的刑法学主体地位?也就是说,我们要解决的是其他领域如何更好地为完善我们的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有价值的智识支持,我们的研究成果“刑法与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不能简单地倒过来也可以成为“宪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研究成果。在这方面,借助刑法学者之外的其他学科的力量固然重要,但刑法学的发展毕竟主要靠刑法学人自身来完成,即使借助其他学科的力量也需要我们刑法学者在课题组织、话语转换、知识整合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这便要求刑法学者必须具备立体刑法学的视野和自觉。遗憾的是,这方面我们还做得不够,例如,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一切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当是刑法的后果(哪怕贴上行政处罚的标签),但我们很多刑法学者对刑法典之外众多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鲜有关注,远的如已经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近的如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

其次,要区分实然与应然。立体刑法学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实然层面,主要针对法律适用而言。二是应然层面,主要针对立法完善而言。举例来说,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要按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禁止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等行为,至于烟草为什么要专卖,尽管有的经济法学者认为是基于国家税收控制和利益分配的考虑,而官方可能会从民众健康角度来强调专卖的合理性,但从现代监管理论和反垄断制度来说,烟草专卖却被认为是行政垄断,不具有合理性。如果烟草专卖的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那将来就很可能取消这项专卖制度,相应地非法经营罪也就不包括它了。显然,就刑法论刑法,是解决不了这类问题的。

再次,如何看待立体刑法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有学者曾指出,在现有的立体刑法学体系中,虽然在某些具体论述中也提及刑事政策,但在理论基本构造的第一层级上没有明确刑事政策的地位,刑事政策的地位似乎隐而不彰。的确,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当代刑法的潮流,刑事政策能及时协调刑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顺畅刑法的运作,强化刑法的适时、有效性。刑事政策渗入刑法的研究,也有助于提升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因此,刑事政策在立体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归属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深入思考。此外,我想到“司法精神病学”等学科,它们要否在立体刑法学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有一席之地,应该归属何处?这些问题也有待思量。

来源:《人民检察》2017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