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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开局之年。海洋强国、“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进给中国海事司法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并对海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应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努力实现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的转变。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法官数量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推进给海事司法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并对海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应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努力实现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的转变。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1997年初,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在2010年之前,使我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2014年9月,在海事法院成立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宣布,1997年提出在2010年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实现。
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中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前,中国已将目光投向国际海事司法中心。2013年11月,第二十二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首次提出“大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努力打造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品牌”。2015年3月发布的《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也出现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法。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2015〕205号)第14条提出“围绕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和发展专题会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2016年3月,“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正式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回顾2016年工作时指出:“围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指导各海事法院提升司法水平,加强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建设”。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在牢固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顺理成章。中国是海洋大国、贸易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海运大国和海员大国,需要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势在必行。第二,与国际贸易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一样,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个提法是用于描述一种地位和状态,而不是指一个常设机构,反映的是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第三,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关键是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成为中国海事司法的必然选择。第四,与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一样,中国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源于中国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提升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任务和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中国要初步实现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的转变;中国要实现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海运体系的阶段性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向建设海运强国迈进。上述战略的推进、目标的实现需要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障。
一方面,维护海洋权益需要海事司法保障。当前,我国海洋权益面临严峻的挑战。管辖地域、管辖案件的特殊性,使海事法院在维护宣示国家司法主权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意义。扩大乃至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通过司法积累主权证据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途径。海事法院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公正审理海洋开发利用、海上事故纠纷,依法保护海洋权益,维护“蓝色国土”安全。
另一方面,推进“一带一路”战略需要海事司法护航。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建设“一带一路”,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作用不可或缺。目前,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航运大国、海员大国、海事司法大国。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海上经济活动将更为频繁,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海事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难以避免。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没有坚强的司法管辖权作为后盾,“一带一路”就会缺乏法治助力,我国的国家利益将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不是一个城市的事,而是通过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从实际情况看,不同的海事法院有不同的优势和作用,都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不可或缺的力量。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2016年7月14日,《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2016)》正式发布。新加坡、伦敦、香港位列前三。上海排名第六。中国广州、青岛、宁波—舟山、天津、深圳、厦门、大连等港口也跻身国际航运中心行列。目前,香港是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和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从中国大陆海事法院的布局以及航运要素的聚集程度来看,上海、广州、宁波、青岛等海事法院具有一定的优势,应当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发挥“领头羊”的作用。
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面临的主要挑战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并无明确定义。通常认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反映的是海事审判的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其衡量标准包括:第一,完善的海事法律制度;第二,涉外海事案件的数量和标的;第三,国际影响力,包括处理大案、新型案件的比例,裁决被普遍接受的程度,以及经典案例被学界接受和认可;第四,引导国际规则的创新。
实际上,就海事司法领域而言,我国各级法院每年审结的海事案件数量连续多年世界第一。然而,我国法院审理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并引领国际规则发展的海事案件(如“加百利”案)不多,这与我国的大国地位极不匹配。此外,在海事仲裁领域,依然是伦敦一家独大。世界上75%的海事仲裁在伦敦进行,90%以上的造船合同选择英国法律作为适用法律,80%以上的造船合同选择在伦敦仲裁。
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包括:第一,裁判的可预见性强。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海事文化悠久,经历了多年的发展,英国法和重要的海运公约的含义都比较明确,法官和仲裁员的整体水平较高。当事人愿意选择适用英国法解决纠纷。第二,大量的国际航运组织扎堆伦敦,由其推出并推荐使用的标准合同通常约定“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第三,英国航运金融领域实力很强,保险公司和互保协会通常是海事纠纷的最终买单人,银行则是实际出资人,具有很强的话语权。第四,伦敦人才汇聚,产业链完整,能够发挥协同效应。第五,路径依赖难以改变。为了澄清英国法和国际海运公约的具体含义,海事界、贸易界已经支付了巨额的律师费用。
对于市场而言,其最关心的是裁判的可预见性和司法公信力。除非其他选择具有明显的优势或是源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商人通常不愿意改变原有做法。中国要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必须做到裁判程序透明,裁判结果公正,裁判尺度统一。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要求提高海事司法透明度
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已是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目前正处于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转变的关键阶段。实践经验丰富是我国海事法院的优势。在虚心向境外同行学习的同时,中国也应该向世界输出经验、贡献智慧。这就要求我们加大与境外同行交流的力度。除了“请进来”,也必须“走出去”。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关键在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司法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性至关重要。信息化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平台,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近几年我国的力度很大,进步很快。即使从全球范围内看,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也是不错的,在一些领域如庭审直播等甚至世界领先。
自2013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创新项目组开始对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进行年度评估。从2016年海事司法透明度的评估结果看,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总体向好、稳步提升,但两极分化的趋势也初露端倪。上海、北海海事法院形成第一梯队。厦门、宁波海事法院形成第二梯队。大连、武汉海事法院则连续两年排名靠后。此外,海事法院网站还存在内容更新不够及时、“院长信箱”形同虚设、“僵尸栏目”众多、突击更新现象严重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项目组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形成“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二,海事司法公开应采取“独立网站+统一平台”的模式。第三,强化搜索功能,降低公众查找信息的时间和成本。第四,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海事案例和海事审判白皮书,构建中国海事案例指导制度。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具体建议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需要各界共同努力,还需要顶层设计,稳妥推进。
第一,启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涉海法律制度需要统筹完善在学术界、司法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应重视吸收中国司法经验,体现中国司法智慧,形成能被国际海事界普遍接受的“中国经验”“中国规则”。
第二,设立海事高级法院,试点涉海案件“三审合一”。中国海事专门审判体制没有贯彻到底,存在“一审专门、二审不专门”的问题。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建立完整的海事专门法院体系,对进一步强化海事司法的专业性,更好地整合海事司法资源、统一海事司法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提高海事法官的素质。海事法院属于专门法院,海事审判专业性较强、国际影响较大。人的因素即法官的素质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关键。毕竟,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最终还是要靠法官来理解和适用。海事法官的水平决定了海事司法的水平,并最终影响中国海事司法公信力。
第四,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公信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关键在于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大海事司法公开力度,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有利于规范和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提升中国海事“软实力”,扩大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提高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越高,海事司法公信力越强,当事人选择来中国法院进行扣船、诉讼的数量越多,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就能越早实现。
第五,加大国际交流。中国海事法官要加大与国际同行的交流,既要“走出去”,在国际场合发出中国的声音,参与制定并引领国际规则的发展,也要把国际同行“请进来”,探讨海事规则的发展方向,提供中国的解决方案。
第六,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海事案例和《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构建中国海事案例指导制度。伦敦、新加坡、香港是全球公认的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其共同的特点是法治水平较高,判例制度相对完善。中国应探索并试行海事案例指导制度,各级法院应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在法律没有改变、上诉审法院没有不同判决或其他充分理由的情形下,遵守由其发布的或上一级法院发布的海事典型案例的约束,从而达到增加判决的可预见性、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05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