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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年导演朱航与其母校四川传媒学院有关毕业作品版权的争议受到舆论关注。校园是创新最活跃的地方之一,学生是校园创新的重要主体。能否为学生的作品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和激励,直接关系到学生合法权利能否实现,也会影响到版权保护理念能否从校园走向社会,更涉及当前创新发展的政策是否能够落到实处。
针对学位论文,教育部制定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了学位论文呈缴制度: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毕业作品是针对特定专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与学位论文具有同样价值和作用,通常是毕业生在校学习、科研原创成果精华的展现,其版权应当归毕业生本人所有,除非另有约定。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存和合理使用,毕业作品也会像学位论文一样呈缴学校。随着一些专业的论文数据库的成长和发展,原本用于合理使用的呈缴作品被商业化开发的现象日益突出。毕业作品表现方式更加多元,优秀的毕业作品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空间,引发纠纷的概率更高。
为了守护校园创新的沃土,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毕业作品、学位论文的版权保护。
做好毕业生作品的版权保护,学位授予单位处于非常关键的一环。对其毕业生提交的毕业作品、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首先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备、严密的保存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毕业设计、学位论文被大范围复制和传播,避免毕业生版权受到侵害。其次,在对毕业设计、学位论文的使用上,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不能想当然地恣意处置、出版、复制或传播。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应当取得毕业生明确授权后才能实施开发。再者,如果对毕业设计、学位论文进行了商业利用,除了取得作者授权,还要合理分配版税等经济收入。
实践中,不同学位授予单位起草制定毕业(学位)论文(设计、作品)版权使用授权书供毕业生签署。但是,这一明确双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并未受到足够重视。版权使用授权书的格式文本,要么有关授权的内容宽泛、模糊,不符合著作权法有关许可、转让权利应当明确的要求,要么强制增加数据库等与呈缴事项无关的第三方内容。学生面对学位授予单位,本就处于弱势,在毕业离校时,更是因为时间匆忙,对于版权使用授权的格式条款往往不会在意或者无能为力。本来意在保护版权、规范授权的文件,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甚至沦为侵权的保护伞。因此,未来应当尽快对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制定的版权使用授权书进行清理,对抵触著作权法规定的和其他不合理内容及时修改。
此外,为了更有效地改进版权使用授权书,版权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制定版权使用授权书指引和示范文本。在指引中,除了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说明外,还要向毕业设计、学位论文作者进行版权方面的教育和指导,让学生在毕业前就能重复认识版权的规则和价值,懂得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运用版权,尊重他人权利、保护自身权利。在示范文本中,应当依法规定毕业设计、学位论文作者和学位授予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细化学位授予单位合理使用论文的具体规则。在尊重作者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示范文本也可以增加选择性签署条款,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论文商业使用的条件、范围和方式,并明确双方间有关版税等利益分配的规则。
为了保障校园创新,从国家立法上看,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也都有适时修订,健全有关毕业作品、学位论文版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未来在修订过程中,可以重点从法律上完善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呈缴方式、版本、数量等的要求,补充学位论文版权保护的条款,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保护学位论文作者版权的法律责任。
来源:《光明日报》2017年06月16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