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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应试点先行
张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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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在其门户网站和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上发布公告,称其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正式受理马耳他籍货船"卡塔利娜"号(CATALINA)撞沉我山东渔船"鲁荣渔58398号"并致19名船员死亡、失踪一案(以下简称"CATALINA"轮案)。这是我国海事法院自1984年成立以来首次受理海事刑事案件,标志着海事案件"三审合一"试点正式启动。

 

一、"卡塔利娜"轮案是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早有报道。例如,2001年,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海上交通肇事案;2003年,辽宁首例海上交通肇事案被公诉等等。

"卡塔利娜"轮案也不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2013年5月7日,中国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浙江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两名外籍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然而,"卡塔利娜"轮案却是我国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明确"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89年、2001年和2016年三次修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展,然而,海事法院始终未获得对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海事刑事案件零星分散于各地方法院审理。

此案的事发水域距离我国领海基线约46海里,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水域,事故导致我国19名渔民死亡失踪,我国法院有管辖权。通常情况下,我国海上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由一般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审理海事刑事案件,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根据网站上的公告及媒体的报道,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卡塔利娜"轮案的原因有二: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审理海事刑事案件,二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此案。

 

二、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卡塔利娜"轮案具有明显的优势

 

根据《宁波"5.7""CATALINA"轮与"鲁荣渔58398"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卡塔利娜"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瞭望疏忽,没有及时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驾驶船舶,避让措施不当,导致"卡塔利娜"轮与"鲁荣渔58398"船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 58398"轮沉没和19名渔船船员死亡失踪的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可见,"卡塔利娜"轮案涉及许多船舶驾驶和航海技能等专业知识,涉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国际海事规则,涉外性、专业性、技术性色彩浓厚。宁波海事法院自1992年成立以来,收、结案数连续多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首位。与一般法院法官相比,宁波海事法院法官更加熟悉国际海事规则和海上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处理涉外案件经验丰富,完全能够胜任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需要。此外,宁波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的意识较强,海事司法透明度曾连续三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榜首,可以有效回应国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关切,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三、试点先行是一种积极稳妥的做法

 

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以来,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法官数量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目前正处于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转变的关键阶段。

海事刑事案件始终没有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海事刑事案件零星分散于各地方法院审理,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海上违法犯罪统一规范处理,难以在广袤"蓝色国土"集中体现司法权威。随着建设海洋强国、"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海上经济活动更加频繁,海上通道安全更加重要,海洋环境问题更加突出,海事司法作用更加凸显。加大海事司法改革力度,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推行海事案件"三审合一"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4年9月,在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年座谈会讲话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按照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海事法院管辖制度,围绕国家海洋开发战略,积极探索将相关海事行政、海事执行案件和其他涉海民事、刑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新模式。"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其第5条"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确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专题会议研究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和发展,强调要紧紧围绕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目标,全面加强新时期海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司法职能作用,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涉海司法解释"),内容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个领域。涉海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海上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了量刑标准。对于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犯罪行为,涉海司法解释明确要"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海司法解释的出台,既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提供制度支撑,也给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提供了可能。

"三审合一"可以优化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是助推中国海事司法实现职能定位的重要改革。海事审判成熟的专门管辖体系使得海事司法具备推行"三审合一"的条件。但是,"海事刑事案件"概念目前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尚未形成广泛共识。为了把数量不详的"海事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将要在立法、司法机构设置、海事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发生较大的改变。现阶段挑选若干个条件具备的海事法院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时再向全国推广不失为一种积极稳妥的做法。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