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以“5·17”讲话精神为指导加快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李林
字号:

习近平总书记的“5·17”重要讲话,对在历史新起点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具体言之,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应当坚持和突显以下属性特征。

一是政治性。政治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法学与政治学、法治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坚持法学的政治性,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最根本的要求。中国特色法学的政治性,是我国法律和法治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中国共产党党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本质特征。坚持法学的政治性,应当客观看待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应当正确区分法学研究中的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要把一般的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也不要把政治问题当作一般的学术问题,既反对打着学术研究旗号从事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宪法法律的假学术行为,也反对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混淆起来、用解决政治问题的办法对待学术问题的简单化做法。应当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二是科学性。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科学知识和理论体系。科学性是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属性,是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学问的基本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坚持法学的科学性,就是要发现规律、把握规律、驾驭规律,使法学理论体现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就是要秉持科学精神、采用科学方法、遵循科学规律,立足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实践,在学习借鉴古今中外法律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体系。

三是实践性。法学是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本质上属于实践应用之学、经世济民之学。实践性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具备的重要属性。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不仅要深入研究法律的概念、原则、范畴、价值、方法、理念、功能、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学基本问题,构建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体系,而且要深入研究如何把“纸面上的法”、“条文中的法”切实变为“生活中的法”、“行动中的法”等法学法治问题。中国特色法学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伟大法治实践,来自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需求,中国特色法学必须服务于这个伟大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

四是包容性。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具有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开放创新的包容性。坚持法学的包容性,既要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也要注意研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治文明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治文明时代潮流。

五是创新性。法学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坚持法学的创新性,应当坚持和实现“五个超越”: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治中心主义,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和要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超越主导法学话语体系的“西方法学”理论,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世界法律科学有益成果,走出一条“以中(中国法治国情)为本”、“中西法学”相结合的法学发展之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话语体系和教材体系;超越法治形式主义和法治工具主义,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坚持法治价值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超越法治万能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相结合;超越法治虚无主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条道路。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