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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彰显民法学的中国风格(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谢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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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样的民法学,就有什么样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与民事立法历来存在深层互动关系:民法学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支持,民事立法影响民法学的广度和深度。制订一部中国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者的梦想。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民法学研究获得长足进步。民法学研究者深入发掘中国人的实践理性、价值观念、交往规则和生活方式,总结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继承本国优良法律文化传统,吸收域外有益学术经验,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思想体系。民法总则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民法学发展的成果。

民法学研究与民法典编纂关系紧密

民法典编纂是相当浩大的工程,除了国家法治进步、经济社会条件具备,还需要深厚的民法学理论积累。民法典调整的领域繁多,包括市场经济领域、其他社会领域、婚姻家庭领域和个体人格与私生活领域等等,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成文法国家,民法典的条文数往往最多。更难的是,民法所调整的这些领域在价值理念、运行逻辑和实施机制方面往往差异较大,甚至截然不同。比如,市场经济领域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力,强调对价关系;其他社会领域追求社会公益或成员的共同利益,培育社会成员公共精神和社会归属感;家庭领域以源于血缘和婚姻的爱为基础,保护弱者,可能并不特别强调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个人人格与私生活领域以人格多元化发展为旨归,重视人格自由发展。民法典必须将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整合为一个层次分明、彼此关联的有机体系,其编纂难度可见一斑。

1814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与另一位学者蒂堡发生一场激辩,讨论德国有无能力编纂民法典的问题。尽管当时德国已经形成了影响至今的近代民法学体系,民法学大家也不断涌现,但萨维尼还是认为,德国民法学并未深入研究德国的“民族精神”,即民族的实践理性、观念世界和生活方式,尚无法为民法典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而民法典又具有稳定性,若率尔操觚,以薄弱的民法学理论建构民法典,可能使其成为夹生饭。从这场辩论中可以看出,学者对民法典编纂的学理支持是多么看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前四次民法典编纂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成熟的民法学理论的支撑。今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时机。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也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中国有条件、有能力也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

中国民法学研究已初具特色

近代以来,中国民法学理论很多是从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民法学中学习而来。改革开放后,中国民法学界不再囿于传统欧陆民法学理论,而是广泛参酌国际交易惯例、英美法系国家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规则,并考察中国的民情风俗、司法实践和交易习惯,形成了具有较鲜明中国风格的民法学理论。

在风格上,中国民法学兼顾法学理论的实用性。德国民法理论体系比较抽象,致力于对生活事实进行层层提炼。中国民法学虽然学习德国民法学,但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实用主义思维,关注具体的社会生活事实。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法律规则越抽象,其适用范围就越大,法律适应社会的能力就越强;法律规则越具体,其适用范围就越小,法律适应社会新情势的能力相对就弱。以侵权法学为例,欧陆民法学较少讨论细致而微的侵权行为类型,学者研究的焦点往往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而中国民法学者对侵权行为的类型研究热情洋溢,不仅研究各种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还细分侵害同一种权利的不同侵权行为类型,这与关注个案具体情境的英美法系更相似。民法学研究风格也影响法律风格。这次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很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对某些实用性较差的条款没有采用。

民法典的体例编排深受实用性观念影响。中国民法典编纂并没有纳入抽象程度极高的债权总则,而是将其分散到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相反,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没有单独成编的合同和侵权规则,而这些都会在中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种体例编排减弱了民法典的抽象性,凸显了其实用性。民法总则一改传统“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客体”三位一体的结构,采用“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四位一体的结构,其逻辑是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在民事权利被侵害时,民事责任将启动。这种结构的逻辑更顺畅,体系感也更强。

法律的通俗化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一个重要特色。中国民法学强调法学概念的重要性,但并不认为概念越多越好,而更坚持“若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学术训诫。专业术语也尽可能接近日常用语,并不刻意使用“法学家汉语”。民法总则除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不得不使用的术语外,其他无需使用的专业术语均被舍弃,如除斥期间、财团法人等,而尽可能采用通俗的表达方式和措辞。

与国外民法典不同的是,中国民法承担着指引民众选择社会行动的功能。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不仅将民法典作为裁判规则,也将其作为指引民众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民法强调实用和通俗的法律适用,也使民事立法不再为专业人士所垄断,转而成为沟通社会与国家的重要渠道。这无疑有助于实现立法民主,助益民事法律回应社会需求。民法的亲民风格也可以使民众充分知悉其民事权利,预知其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更大程度发挥法律功能。

继续挖掘民法学的中国元素

经过长期理论沉淀,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中国民法学不仅构建起新时代民法学的体系、概念、原则、制度和规则,而且较为深入地研究了相关国际规则和惯例、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制度。中国民法学研究在主题和内容上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重视对社会新问题的研究。技术、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传统交易模式和社会生态。众多全新的法律难题不断出现,使诞生于工业革命初期的近代民法学捉襟见肘。中国民法学具有后发优势,学界较少受传统民法教义学的约束,改革开放伊始就致力于研究各种新型法律关系。对互联网时代的新交易形态和侵权方式,学界更是始终保持高昂研究热情,细致讨论电子商务合同、数据和虚拟财产、个人信息等。分时度假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旅游合同等新型合同也成为重要的研究主题。学者不仅研究这些交易结构和运作方式,还致力于建构一般原理体系,使中国民法学彰显了时代特征。

重视中国问题的研究。各国和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决定了民法学有很多无法被简单归纳的内容。中国民法学研究自然有较多中国元素。比如,关于所有权制度,传统民法学理论仅研究单一的所有权,但中国存在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远比传统所有权复杂。民法学界一方面充分尊重宪法中的所有权秩序,另一方面提出多个促进土地权利流转的法律方案。此外,法人制度中的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有中国特殊性的事物,也为学者所广泛关注。采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分类,辅之以特别法人,不仅通俗晓畅,而且也囊括了现实生活中的法人形态。这些都体现了中国民法学对本土问题的重视。

今后,中国民法学应继续对民法的中国元素进行深耕。比如构建稳定、持续的家庭关系与合理的继承制度,就要探讨家庭关系和生活方式背后的价值理念和文化心理。这类急需民法学回应的问题还有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民法学应持久努力发掘中国元素,建构法感情、法思想和法技术三者有机交融的民法学体系。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人民日报》2017年05月08日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