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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已到了叩问细节的时候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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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作《司法的细节》去年4月面世后,承蒙读者的厚爱,至今至少有20余家纸质媒体报道了该书。令我感到欣慰的是,媒体在强调司法的细节这个问题上似乎达成了共识。

刘苏里先生在其书评中曾指出:“《司法的细节》算得上是上乘之作,来得及时。”“上乘之作”不敢当,但他所说的“来得及时”正是此书一出版就受到关注的一个原因吧。确实,中国的法治已经到了叩问细节的时候了。许许多多的公案,领导也好,民众也罢,大家关心的就是真相,而真相离不开细节,发现真相离不开展示细节的一套程序和机制。近些年来相继平反的一系列冤错案件,当初错就错在忽略了细节。

有意思的是,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时,我发现他多次强调了一个“细”字,如“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践行‘三严三实’要落细落小,注重细节小事”,“基层改革要落准落细落实”,“作风建设要坚持抓常、抓细、抓长”。其实,早在《之江新语》中,他就多次援引古语“堤溃蚁穴,气泄针芒”、“巴豆虽小坏肠胃,酒杯不深淹死人”,说明“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的道理。

对照法治领域,这些话也很是令人“心有戚戚焉”。我们都还记得佘祥林案吧,当年负责办理此案的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后升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卢定成“感到十分遗憾的是当时没搞DNA鉴定”,“因为如果将死者(无名女尸)和张在玉的亲生母亲的DNA一对,情况就会很清楚了”。同样遗憾的是,当公安机关“将办案第一手材料递交到公诉机关后,虽然他们曾经打回重新调查,但都没有提到这件事情”。一个本来可以避免的冤案,就因为没有“作于细”而坏了大事,这难道不是“堤溃蚁穴,气泄针芒”么?

应当看到,我们所面临的法治领域的落细、抓细,任务是繁重的。聂树斌案平反后,曾有媒体问我如何看待该案的复查工作由河北转至山东,我说这当然应予以肯定,河北方面作为原审法院,属于利益相关方,你让它去复查,太难了。这可能也是此案长期得不到纠正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幸的是,很长一个时期司法实践中申诉受理机关就是原审法院或原来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你要求它自己去纠正自己,其效果自然可想而知。正因如此,最高法和最高检推动的“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就理所当然地受到好评。类似这种“违反常识”的问题还不少,如我们长期对办案部门实行财政返还制度,即对上缴国家的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办案部门。试想,这怎么能保证办案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呢?一旦办案与自身的利益挂起钩来,怎能不加剧“有钱的案子争着办,没钱的案子推着办”呢?“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要求和理念,但是现实表明,对公权力部门也要进行严格的制度设计,把权力牢牢地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正因此,我呼吁,必须尽快改变对办案部门实行财政返还这样一种不利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制度,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以确保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利益无涉。

最后要说的是,本书的初版之所以被认为“来得及时”,可能与当时社会上正好发生几起引人关注的热点案件也有关系。但现代社会发展太快了,昨天的热点很快就被今天的热点所取代。希望本书所讨论的主题不要像某些社会热点一样转瞬即逝,因为中国司法细节的完善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