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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的细节》的再版作序,感触颇多。法治既是一种理念,一套原则,也包含种种细节;而正义的实现,不光要靠格式化的实体和程序,还要靠贯穿于整个司法中的种种细节,有时,正义恰恰就落在细节之中。应当看到,我们所面临的法治领域的落细、抓细,任务是繁重的。很长一个时期,司法实践中申诉受理机关就是原审法院或原来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要求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误,其效果自然可想而知。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就理所当然地受到好评。
又如,我们现在常说罚金刑的判决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点是,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从总额罚金制改为日额罚金制,即判处的是罚金的天数,再根据不同被告人的经济能力来决定其每天应交付罚金的数额,这样同罪同判的只是罚金的天数,乘以每个不同经济能力的被告人的日额罚金,则经济能力好的人要多交罚金,反之则少交,它既能让每个受处罚的人感受到刑罚的效果(防止富人交罚金少失去威慑力),又能改善罚金刑的执行状况(防止穷人交不起罚金)。不仅如此,法律还作了更细致的安排,如判决后犯人失业了,原来决定的罚金交不起了,怎么办?那又要分情况,比如失业是因为自己好吃懒做等原因造成的,那就要折抵刑期去监狱服刑;如果是因为经济危机等原因造成的,那就可以改作公益劳动,甚至当法庭认为有足够理由时就直接免除。
最近有报道称,有蒙冤者被骗国家赔偿金,引发人们对从监狱出来的人如何适应社会的关注。对此,笔者不禁想起多年前参观德国监狱的一些记忆。为了让犯人顺利回归社会,他们会把他在出狱前的一段时间安排到一个较为开放的环境里,这段时间他白天可以出去找工作,但晚上得回来;由于犯人在监狱内大多习得手艺或取得文凭,加上出去后有多种非政府组织帮助,所以一般都会找到一个工作。而且,犯人在监狱期间的劳动所得,狱方会为每个犯人开设一个账号,每月给他们保留一部分存在上面,以便出狱后不会因一时没找到工作而发生生活困难。另外,他们的监狱多在市内,这样便于犯人家属和各种社会组织去探望,使其尽量和社会保持接触。
说到德国监狱,又想起德国的犯人因为洗澡这事儿和监狱多次对簿公堂的两个案例。简单地说,在2015年的一个判决中,德国哈姆高等法院驳回了一名犯人提出的每天冲澡的请求,理由是:“每天冲澡也不能被视为身体舒适的必然条件,甚至有媒体引证皮肤病专家的意见,警告过多洗澡带来的坏处。”但在2016年的另一个判决中,法院又“基于有期徒刑的服刑生活应当与日常生活相近似的原则,并且避免犯人疏于清洁带来的疾病风险”,认定犯人应当每周至少有四次用热水清洁身体的机会。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法院的判决都以理服人,于法有据,其条分缕析,让人击节。当一个国家法治的触角能深入到监狱的此等角落,根据“木桶定律”,我们就有理由对其整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和司法的精细化程度抱有信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本文为《司法的细节》一书再版序言,刊发时略有删节。)
来源:《检察日报》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