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编者按
2016年11月17日,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开发人工智能,把AI技术同审判执行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开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神经网络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开展“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研究计划,加快建设“智慧法院”。
司法应鼓励人的智能与人工智能叠拼
自信息技术诞生起,人类就千方百计在各个方面进行充分利用。这种利用,又反过来促进了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两者相得益彰,完美体现着摩尔定律。但自从1950年阿兰?图灵在其论文中提出“机器能思考吗?”的问题,人工智能不仅作为一门新的学科产生,还从此成为信息技术王冠上的明珠。而能否在司法中利用信息技术或人工智能,也成为司法领域乃至于整个法学界所思考的有趣问题。
前景当然是乐观的。人工智能先驱、未来学家雷科兹威尔甚至预言,2020年,人类将能够成功逆向制造出人脑;2030年末,人工智能将整体赶上人类;2045年,人工智能将接管全球科技发展。摩尔定律将从此失效。
这个前景是令人期待还是恐怖,就作为一个麻烦交给伦理学家与哲学家吧。不过,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应用,却的确在逐渐深入。这种运用,不仅体现在立案大厅里穿梭引导的机器人上,还可能会逐步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书中。实际上,十几年前,就曾出现过“电脑量刑”的实践与讨论,近两年,让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判案甚至生成判决书,也日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当然,争议也是存在的。
然而,面向未知、把握不确定性,始终是人的宿命,也是人类挑战自己并从挑战中完善自身的重要方式。尽管人工智能究竟将为司法裁判带来什么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在不确定与现实之间的距离,正是我们创新的空间。
从当前的现实来看,人工智能还没有取代法官的可能,即便到了科兹威尔预言的2045年,作为涉及到人生与人心、情感与理性的法律诉讼,能否完全交给人工智能,也依然是存疑的。因此,最可能的方式是,人工智能与人的智能的叠拼,前者辅助后者。而大数据为这种可能提供了极大程度的支持。在前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的不完备,“电脑量刑”当然会引发疑虑。但在大数据的存在,使得全样本、全信息与全信息要素都成为可能,这就使得人工智能在“知识”的丰富性与整全性上,大大超过人类。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可以使法官得到类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从而在减轻法官工作负累,促进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以及保证类似案例类似判决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但也必须注意到,人工智能是法官裁判的辅助,而在可见的将来,甚至永远都不可能成为法官裁判的依赖。这一方面是由于大数据时代法官固然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获得全样本、全信息的裁判数据,但现有的算法能否保证人工智能能够充分利用这些全样本、全信息的数据,以及能否对它们做出最恰当的分析,仍然是可疑的;另一方面,将充满丰富的人的经历、感情的诉讼,交给一套本质上不够是算法的人工智能,在法律上和伦理上,也很难得到支持。特别是,越是有可资利用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官的敬业与职业伦理,也更应该得到强化。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17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