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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公开触“网”倒逼“司法正义”
田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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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建成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分别是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成和上线,拆除精英治国的屏障,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法院的关系,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了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认同感,让司法更有公信力,中国司法公开并未止步于三大平台的建设,人民法院在不断探索司法公开的新方法和新路径,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创新司法公开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庭审公开就是司法公开的一种新方式。

庭审公开的意义和作用

庭审公开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实时向社会公开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活动。与传统静止的、平面的和间接的司法公开不同,庭审公开因其实时、全面、开放、直观的特点,成为司法公开最具普及性的平台,庭审直播则称之为“第四平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为全国各地法院搭建起了便捷的庭审直播平台,全国四级法院均可通过该平台在网上直播案件庭审,人民群众也可通过“直播回顾”栏目或查询功能查看以往的庭审实况,可以说其是配合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公开举措。2016年1月,“快播案”庭审在互联网视频直播,累计100余万人在线观看。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所有公开开庭案件的庭审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实现了庭审直播常态化。2016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正式开通,其是继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司法公开第四大平台。至此,中国法院庭审直播走向常态化、立体化,也标志着中国法院司法公开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截至2016年11月11日,全国共累计直播案件76574件,累计访问563765人次。

庭审是审判工作的核心环节,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新形式在督促法官严格遵照诉讼程序,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维护庭审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案件,法院可以进行庭审直播。第四平台的建成并上线直播公众关心的重大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也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知情权,同时还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审理案件的决心、勇气和信心,对增强司法公信、取信于民意义重大。

庭审公开的特点

庭审公开在司法公开方面具有突破性和先进性特点。第一,庭审公开突破了传统法院旁听机制的限制,任何人、任何地点均可观看庭审情况。第二,庭审公开有助于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效,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参与和监督司法,有助于法官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能力,使法官在庭审时更加审慎更加规范。第三,庭审公开可以约束参与诉讼活动的各方人员,特别是倒逼当事人言行规范,减少当事人、旁听人员的“闹庭”等不当行为。并且,人们还可以通过回溯审判录像,保护司法人员的正当合法权利。第四,庭审公开的法治教育效果是传统的普法教育不可比拟的。庭审公开生动、实时、现场感强,可以让观看的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法治的权威,让司法不再高冷,让公信深入人心。第五,庭审公开体现了中国的司法自信。由于摆脱了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庭审公开更直观、更立体和全方位,实现了“可视正义”,也使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的全面性、超地域性和广泛性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国家在采用新技术实现庭审直播方面,顾虑重重,步履蹒跚,陷入困境,普遍面临着司法不公正的质疑。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的庭审公开在促进司法公开方面的步伐迈得更大、走得更快,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制度优势和制度自信。

庭审公开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庭审直播在司法公开方面也有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庭审直播可能引发舆情。有关部门应为庭审公开配套一些机制,把握舆情主动权,传播正能量。一些热点案件的庭审直播,民众对于法官表现、庭审能力、当事人善恶等会有自己的看法,可能会存在误解、偏见或被误导的现象。对此,有必要在庭审直播同时,邀请法学学者、律师、检察官、陪审员、新闻记者等人员在官方网站、报纸传媒、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解读,引导公众用法治思维思考案件,在法治路径上看待案件,尽可能避免出现偏离主题的现象。直播中涉及的证据材料、专业术语等,可通过小窗或屏底字幕、弹幕等形式加以说明,便于民众了解案情,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说理、普法宣传、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第二,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宜公开。一方面,直播量大将会给网络平台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民众对许多案件也没有兴趣。一个案件的庭审直播会持续较长时间,一般而言,在互联网时代,时间是刚性资源,若非必须或有兴趣,民众不会花大量时间观看庭审直播。另外,考虑到庭审直播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选择庭审直播案件时要有所区分。例如,民事案件应以公开为例外,商事案件应以不公开为例外,而从刑事侦查的角度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刑事案件的公开更应该慎重。因此,庭审直播的重点应当是重大、有影响、公众关注度高、对社会舆论有引导作用、有教育意义的案件。第三,庭审直播的安全性问题也不可忽视。安全性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官要有一定的掌控法庭能力和审理水平,二是后台技术的支撑不能断链。首先,庭审直播应以相当水平的庭审质量为前提。如果法官、检察官表现水平不够,则有自曝其短的风险,公开反而会加剧民众对司法的质疑或不信任。其次,庭审直播应确保网络后台的监督控制功能,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设置合理期限的技术延时,以防止、克服技术问题或人为事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对庭审直播不无借鉴意义。一旦法庭上出现带有侮辱、污秽等言语或者涉及到国家或商业机密、当事人隐私的情况,甚至是法庭秩序失控等情况,网络后台在视频信息传送时应有能力实现及时发现、删除或其他技术处理。再次,庭审直播应可回放、可回溯。在直播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看到的民众,有机会事后看回播。这就要求做到系统和数据双安全,避免直播、回播时被侵入播放其他内容,确保数据存储安全,避免数据丢失、破坏。最后,也应注意其他安全问题。比如,证人不允许旁听庭审。直播应考虑设置隔离墙,避免其通过手机、电脑观看庭审直播,或通过他人手机、终端获取案件信息。第四,庭审直播应便于公众观看,以提升直播效果。适应庭审播放的需求,应开发专门的APP。既要避免庭审直播无人问津,缺乏“围观”“有播、无放”的现象,也要避免民众观看直播,系统拥挤崩盘,或软件不够人性化,难度重重的现象。在回溯庭审直播案件时,应提供案件查询、预告、回放等功能,通过案卷号、当事人姓名、案由等要素,方便公众检索庭审录像或其他图文资料。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紫光阁网201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