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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的性质及其编纂
——大清“五朝会典”整理本《前言》
杨一凡 宋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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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是清朝官修典章制度的彚编,详细地纂辑了清王朝中央文武衙门的编制、职掌、官员品级、统属关系以及各项办事制度,是当时国家机构及其职官处理公务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完备的具有大经大法性质的法典。

《大清会典》于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凡五修,故又总称其为“五朝会典”。

《会典》名之为“典”,源于先秦时期的《周礼》。《周礼》又名《周官》,专载西周设官分职制度,采用“六卿分职,各率其属”(康熙《大清会典》书首御制序)编纂体例。沿及唐、宋、元,仿为《唐六典》,辑为诸《会要》,修成“经世大典”。明初参照《唐六典》,颁《诸司职掌》,其后因之,编纂《明会典》。以“会典”命名始于明代。清朝承之,继有《清会典》之编,而“会典事例”另成专书,则是清代的独创。

康熙《会典》是清朝编纂的首部会典。康熙二十三年(1684)五月,康熙皇帝鉴于“条例、事宜多散见于卷牍,在百司既艰于考衷,而兆姓亦无由通晓”(康熙《大清会典》书首《皇帝敕谕内阁》),敕命纂修《会典》。二十九年(1690)成书,共162卷,载崇德元年(1636)至康熙二十五年(1686)中央50个文武衙门现行的典章制度,康熙二十六年(1687)孝庄文皇后丧礼以特例附载“礼部”。此书仿明万历重修《会典》体例,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典例合一;“因事分类,因类分年,每一事例,略叙数语,以见大竟”(雍正《大清会典》书首《凡例》)。

雍正《会典》续修始于雍正二年(1724),十年(1732)完成,共250卷。与康熙《会典》比较,编纂体例无新的变化,主要是续入了康熙二十六年(1687)至雍正五年(1727)典章制度,并对旧典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考订和增补。

乾隆《会典》是清五部《会典》中编纂体例、内容变化最大的一部。乾隆十二年(1747),清高宗“以典例无辨,始命区会典则例各为之部”(清昆冈等修、吴树海等纂修光绪《大清会典》书首《凡例》),命续修典,二十九年(1764)成书。乾隆《会典》采用“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编纂体例,把原附在《会典》之后的事例与《会典》分编,计有《会典》100卷,《会典则例》180卷,接续雍正六年(1728)至乾隆二十三年(1758)典章制度,典章制度不可通融改变,有较强的稳定性;《会典则例》专辑《会典》中所载各项典制的沿革损益的谕旨、奏章及具体事例,事例可因时因地根据情况通权达变。这种典、例分编的做法,为嘉庆、光绪年间修典所效法。

嘉庆《会典》始修于嘉庆六年(1801),二十三年(1818)告成,分为三部编辑,即会典80卷,事例920卷,图132卷,接续乾隆二十三年(1758)至嘉庆十七年(1812)典章制度。该书将“会典则例”改称“会典事例”,将乾隆《会典》后附图分离出来,另行成书,名曰《大清会典图》,开创了清代《会典》有典、有例、有图编纂体例之先河。

光绪《会典》始修于光绪十二年(1886),二十五年(1899)成书,其中会典100卷,事例1220卷,图270卷,接续嘉庆十八年(1813)至光绪十三年(1887)典章制度。该书增加了神机营、总理多国事务衙门和一些典制、礼制的内容,是五朝会典中规模最大,内容最完善的一部。

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部《会典》虽然在名义上是对康熙《会典》的续修或增修,但各朝《会典》相对独立成书,独立行世,是典章制度的独立记述。

《大清会典》的资料来源主要有四大类,一是朝廷颁行的各有关典章制度的官修书,如《品级考》《赋役全书》《学政全书》《中枢政考》《大清律例》及各部院寺监则例等;二是各衙门的档案文牍;三是《清实录》中有关典制的资料;四是其他记载清代典制的书籍。就事例的来源讲,主要是选自皇帝的谕旨、中央各衙门和督抚等的条陈、历年的成案。

关于《大清会典》的性质,学界长期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会典》是典章制度史料汇编,其性质为“官修史书”;有些学者认为皇帝明令“照依会典”、“永远遵守”,其性质为“行政法典”。笔者以为,五朝《会典》的内容虽多寡不一,但实际上都是由国家典章制度和累朝事例构成,其事例又有“远年事例”和“现行事例”之分。现行的国家典章和事例无疑具有法律效力,史籍中有关行用《会典》的记载比比皆是,而“远年事例”属于前朝旧例,非经皇帝钦准不得援引,其价值是“以备后世查考”。另外,五朝《会典》的编纂体例、收入《大清律》的情况前后也有变化。康熙、雍正《会典》典、例未分,将《大清律》全文收入;乾隆《会典》及《会典则例》按照“已刊刻颁行”诸书“只备参考,无庸复载”的编纂原则,未收入《大清律》(乾隆《会典》书首《凡例》);嘉庆、光绪《会典》典文只载经久可行的现行典章,而把《大清律》律文及附例收入《会典事例》。因此,关于《大清会典》的性质,应在全面、认真研读五朝《会典》、《会典图》及《会典事例》的基础上,根据编纂的宗旨、内容和该书有无法律效力、是否行用等综合加以判断,不可只凭某一朝《会典》,或仅据光绪《会典》典文而不及其他就下结论。“官修史书”说忽视了《会典》与其他政书不同,它是通过立法活动修成,所载必经久可行之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典”说忽视了康熙、雍正《会典》收有《大清律》,忽视了嘉庆、光绪《会典》典文收有刑法基本制度和原则,且《大清律》作为典文之目收入《会典事例》,故还是按照清代统治者对《会典》性质的表述,称其为“大经大法”为妥。用现代法律语言则可表述为:《大清会典》是全面规范国家政务和各项基本制度、经久常行、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纲”的地位的大法。

《大清会典》的内容涉及国家典章制度的方方面面,展现了清代典例法律体系的概貌,是研究清史和中国法制史学者的必读之书。乾隆《大清会典?凡例》云:“《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兹编于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领勒为完书”。清代通过定期修订《会典》,把增补、删除或修正的典章制度以《会典》形式确定下来。《会典事例》又按时间顺序,以事例形式记载了清一代各项典章制度的变迁,彚集了历年颁布的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清《会典》结构体例颇为缜密,以官统事,以事隶官;以典帅例,以例、图助典;以本文领注,以注详文;详略结合,经纬分明,体用相须,使这部宏篇巨著得以经世致用。它所记载的清代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加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也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五朝《会典》卷帙繁众,内容庞博,加之藏本较少,给读者利用造成了很大困难。多年来,学界主要是使用光绪《会典》研究清代法律制度,以致清代前、中期法制研究,至今仍是清代法制史研究的薄弱环节。现存的《大清会典》已有影印本出版,对一般古汉语水平较低的读者来说,阅读仍有一定难度。标点本五朝《会典》的出版,无论是对于学术研究还是现实的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现存的《大清会典》版本,康熙《会典》有康熙二十九年(1690)内府刻本;雍正《会典》有清雍正十年(1732)武英殿刻本;乾隆《会典》有乾隆二十九年(1764)武英殿刻本、乾隆四十三年(1778)《四库全书荟要》本、光绪十九年(1893)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铅印本、光绪二十七年(1901)上海文林石印本、光绪二十八年(1902)著易堂书局石印本;嘉庆《会典》有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武英殿刻本、同治十一年(1872)湖北崇文书局刻本;光绪《会典》有光绪二十五年(1899)京师官书局石印本、光绪三十四年(1908)上海商务印书馆石印本、宣统元年(1909)上海商务印书馆石印本、宣统三年(1911)上海商务印书馆石印本。课题组在整理过程中,按照“择善而从”的原则,五朝《会典》分别以康熙《会典》内府刻本和雍正、乾隆、嘉庆《会典》武英殿刻本、光绪《会典》光绪二十五年(1899)石印本为底本,以其他版本为参校本。

与大清五朝《会典》相并行的还有大清会典事例、大清部院则例这两类重要的法律典籍,三者融为一体,以《会典》为纲,则例、事例为目,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充分显示了清王朝近三百年间的典章制度的基本面貌。因事例、则例卷帙浩繁,标点整理工作量甚大,我们先把标点本五朝《大清会典》奉献给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