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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源自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创造。
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是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
我们党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基本原理和列宁的建党原则建立的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为了完成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这一艰巨历史使命,需要有正确的路线、纲领、政策,需要把自己组织成为有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纪律的高度集中的战斗集体,这就必须制定一个章程。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法律这个概念引入党内生活,有时直接把党的章程和决议称作法律或法规。列宁在领导俄共过程中,不仅重视党章的修改完善,而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法规性决议。
受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列宁建党原则的影响,党的一大召开前,我国早期共产主义者就普遍认识到,建立党组织首先要有一个章程。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成立。这个文件写入了入党条件、入党手续、党的纪律等属于党章的条文,但同时规定了党的纲领。它既不能称作党章,也不完全是纲领,而是具有党章性质、起党章作用的党纲。1922年7月,在共产国际帮助下,我们党在上海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从这个时期开始,党内法规就对党的建设和中国历史进程持续产生重大影响。
党内法规这个概念,是在党的第一个党内法规通过17年后由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的。
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破坏党内纪律的行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为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就起草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各级党部工作与纪律、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3个决定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使用党规党法的名称。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
总的看,新中国成立前,党的领导人主要是从严肃党的纪律的角度提及党内法规,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尚未给予足够重视。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根据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开始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党内法规建设思想。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他在1962年2月中央工作扩大会议上强调健全党的生活制度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并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内涵。但从总体上说,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党内法规数量较少,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957年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后,党的指导思想出现“左”的偏差,党内法规建设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法规建设遭到严重破坏,进入低潮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转折点。沉痛的历史教训使我们党开始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党内法规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肯定,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加速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权威性逐步增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第一次把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他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的要求,我们党着手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1979年11月,中央发布《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重申了“文化大革命”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新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补充,这对于促进党风民风好转、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医治“文化大革命”给党的建设造成的巨大创伤,使党内政治生活逐步正常化、规范化,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重申了延安时期党的好传统,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把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这件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做好”。它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们党制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党内法规,是我们党拨乱反正的重要制度成果,在党内法规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建设方面的一个重大事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和重建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专设“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对纪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领导体制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明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走出一条“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从此,党内法规建设稳步推进,在党员发展、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选任、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出台了大量新法规。特别是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被称为党内立法法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是党内法规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条例首次界定了党内法规这个概念,对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制定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党的十三大后,党的制度建设快速发展。为反映党的制度建设最新成果,进一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确认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第44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这标志着党内法规这个概念得到了党的根本大法——党章的正式确认,在党的建设中具有最高“法定依据”。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国有国法,党有党章,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这是党的领导人首次提出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重大任务。2011年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内涵和目标任务,为党内法规建设指明了方向。这一时期,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党内法规,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继出台,配套法规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合理、系统配套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初具雏形。
党内法规从最初的党纲党章发展为以党章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从最初党的领导人的零散提法发展为历任党的领导人普遍采用的概念,社会各界广泛认同的概念,党章和党内法规、党内文件正式确认的概念,反映了党依法执政和推进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反映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们党逐步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