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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的点评
王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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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祝贺我们尚权所的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十周年,也感谢尚权所的邀请,使我有机会来向大家学习。尤其给我安排的这个角色要表示感谢,作为点评人,我的理解就是谈学习体会的人,这个学习体会可以谈多谈少,也可以谈深谈浅,好在前面有卞教授,他很深度的谈了,我后面谈的浅点问题不大。

我想谈第一点,从我们单元的发言里面和我自己原来的研究的一些体会,第一点是什么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各个角度,从各个方面来说,它都是一个好的制度。你看它对所有的主体都是有利的,对控方来说减轻了负担,甚至对侦查机关来说他也很有好处。为什么侦查机关那么热衷于对这项制度的推行,还是对他有很大好处的。具体不展开。对审判机关不用说了,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对被告人有没有好处呢?如果我们讲的是真实自愿的认罪认罚,他能够获得,能够确定从宽的这种待遇,多好的事情啊。对被害人有没有好处?被害人也有好处,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对社会也有好处,因为认罪认罚,社会因为犯罪而导致的或者而产生的一种戾气就会减少。要反思了,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情,怎么会顾虑那么多?在讨论过程中,大家反映出来的有一点,跟我想法是有共鸣的。那就是任何一个好事,即使对谁看来都是好事,如果不好好办的话,它很有可能办成不是好事,很可能办成了坏事。好事都没有实现,可能其他负作用倒会体现出来。这个就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要讨论谁看着都是好事的这个制度的基本的一个原因。

第二个,要把这个好事办好的话,因素很多,核心因素,我最关注的这个因素就是律师的作用,也是大家都谈到的。如果这个制度没有律师的参与,以及必须有的律师的有效参与,这个好事可能就没有把它能够办成我们预期的那个效果,或者很难办成我们预期的效果。我用很难都是很含蓄了,可以绝对的说,他就是不能办成我们预期的效果。你设想一下,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一个被刑事追诉的人他获得从轻的处罚,以认罪认罚为前提,如果这个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并且是真实的,那么这个保障从哪里来?如果保障还在职权机关的话,我们早就有了,佘祥林也认罪了,赵作海也认罪了,但是有没有律师的参与和律师的有效参与,这就是问题了,律师的参与和律师的有效参与,这是把一个好事最终能办成预期效果的一个基本的前提。这是我要谈的第二点。

第三点是什么呢?第三点,律师的参与要办成好事的话,我们对于现有的律师作用的发挥,可能要有一定的反思。这个反思可以多方面、多角度,李教授是一个角度,我也很同意卞教授他的那个角度,但是我想可以有更多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比如值班律师在中间起什么作用?他到底可以起什么作用?能够起什么作用和应该起什么作用是需要我们反思的。值班律师制度在我看来它本来就是一个替代性的律师发挥作用的机制,是一个替代性机制。哪两个意义上能替代呢?第一,审讯的时候要有律师是在场,这是一个替代,为了保障这个审讯有律师在场,值班律师就可以有这个保障。这个替代性的意义或者价值要特别的肯定,但是这个替代性一定是建立在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的基础上。刚才我听到把法援律师和值班律师相提并论,我觉得还是要分开的,法援律师和值班律师还是不一样的。很简单,我们现在值班律师制度到底怎么设?我没看到这个制度的设计,比如值班律师的定期轮换有没有?我没看到。值班律师没有定期轮换,值班律师很有可能最后就是沦为合作者,审讯者的合作者,他很难真正成为维护者。律师制度或者辩护制度当中的值班律师他中间的替代性作用,他要做一个相应的局限,可能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再有一点,我要谈到律师的作用,和大家刚才都提到的合作也好,对抗也好,这种说法也要有一个反思。我很同意卞教授所说的,慎提由对抗变为合作,我倒觉得是可以提合作,但是前提是不放弃对抗的合作。或者说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合作,用对抗这个词可能不是太好,说是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合作,没有这样的坚持,辩护律师你的职责是什么?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不能放弃这个职责去谈合作。坚持这个基础上的合作,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问题了,律师是其中重要的角色,也要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不仅仅是律师,还有谁?还有我们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不能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然后律师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种维护,而认为你是不想认罪认罚的,你不想从宽,那就是焦鹏律师的担心有可能会出来,这个可能是需要我们职能部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外,或者之中和之外的当事人聘请律师他所真正发挥作用的这个空间和他的作用的这种认可,这个是必须有的。没有这个的话,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有可能迫使他认罪认罚的制度,律师在迫使过程当中充当了一个合作者,那就太危险了。那个好事就肯定难以办成好事,可能就办成坏事了。

上午的发言我节约了两分钟,被后面更有水平的人的发言占用了两分钟,省下的时间到更有价值的地方去了。我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省下了很多时间,我们正常的或者应该有的程序,这个必须要真正落实,如果不能投入到那儿去的话,我们省下的时间去开卫生标兵会议去了,这个不是我们这个制度应该有的。重要的不仅仅是指的是时间,重要的是这个程序的价值和意义。普通程序当中我们律师的作用应该要在这个程序当中获得更多的尊重,刚才焦鹏提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了,还请律师干什么?如果不认,不认,更倒霉,请律师辩护,也是很要命的事情。如果正常的刑事辩护,案件事实有异议,证据有问题,以至于需要律师在那儿辩护,发挥作用的,你找律师,我得给你重判。不仅省下来的时间我们看它去哪了,更重要的是看省下来的精力他投入到哪去了。谢谢!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邦网201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