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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应有效体现中国特色
——在“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民法典编纂:理论、制度与实践”上的发言
陈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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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以来,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紧锣密鼓又协调有序的进行,已取得《民法总则(草案)》得以形成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从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展的当前态势来看,我国民法典必将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立于世界民法之林,为世界民法知识的历史积淀提供厚重的中国智慧结晶。为达致这一效果,当前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在民法典的内容、体系以及形成机制上,有效地“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一、集萃普适规则而提炼中国表达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否体现中国元素和如何体现中国元素,是一个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思考。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根植于社会发展规律、法律运行规律、基本制度环境以及互化其中的民族心理。对现代社会关系结构及其调整规则特别是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民法表达,具有很大程度的相通性和普适性。例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同样“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并不是以其与普适规则的区别性来界定的,不能把民法上的普适规则等同于域外知识,尽管由于历史机缘而使其在域外立法上获得先期表达。能够有效地汇集、取舍和编排民法普适规则,将用于中国、适于中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充分而妥当地融入民法典中,本身就彰显出立足现实、尊重科学、引领进步、开放兼容的中国特色。

对于域外民事立法上具有较强选择性的制度方案,能够将其有机地纳入我国民法典建构的规范体系,同样可以成为民法典之中国表达的构成因素。这里首先要解决好效能判断的参照系问题,例如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的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在各自民法体系中均运作良好,其间本无优劣之分,只是以我国的物权规则体系作为参照系时,才有借鉴适应性上的优劣之分。因此在借鉴域外制度方案时,不能只做抽象的比较分析,而应以我国民法的体系兼容性作为比较参照。再者,借鉴域外制度方案,要充分考量我国民众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例如证券市场上的熔断机制本身具有积极效能,但引入我国却只展现出消极效能,原因就在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思维习惯不适应熔断机制这种猛药。不考虑我国社会制度和法治机制的性质与特点,单纯追求多种“好”的规则溶于一体,未必得出更为优化的制度建构效果。

我们对于民法典中国特色的观察与评价,更多地着眼于我国那些具有原创性的制度规范和法律术语。这固然能够彰显中国特色的鲜明性,但在民法典编纂中,尤其要强化这些原创性制度的有效性。首先要避免有效力而无效能的现象,例如物权法上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在其适用过程中并未有效解决物权主体的问题。其次要有效实现具体规范的体系兼容,例如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的规定要与共有制度、合伙制度有所兼容、合理配置。再次要避免法律规范间的内在冲突,例如农村集体经济领域的组织法与财产法之间就存在严重冲突。民法典在规定这些具有中国原创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时,应当在根本上解决这些制度的适用效能问题。

可见,民法典编纂中对中国特色的体现,不能是刻意的、表面的和机械的,而应当是必然的、内在的和有机的,应在鲜明性与有效性上相得益彰,在规律性与规范性上内在统一。

 

二、因应现实经验而彰显时代趋向

民法典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标志之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民法典编纂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节点上,应当彰显当代中国的发展趋向与时代精神。民法典的制度生长点,萌动于人民在鲜活社会生活中的创新精神,深植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成功经验。

首先,民法典编纂要体现改革精神。一是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要其中具有规范价值的做法提炼出来,如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的财产权利安排及时规范化,纳入到民法典中。二是要促进和引领改革,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民法方案,使民法典编纂过程同时也是促进和引领改革的过程。例如,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规定,无论是在价值导向还是在具体规范上,都与物权法的其他部分存在明显的不协调。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全面消除这种不协调,既能保障民法典的实质完整性,又能规范和引领“三农”领域改革。

其次,民法典编纂要深入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坚持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在改革开放以来,民事法律建设已经形成了大量的制度成果,对此应以实践效果为标准做出取舍扬弃的决断,不必拘泥于抽象的“法教义学”解说和隔阂的域外经验模版。民法典在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时,“要坚持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

再次,民法典编纂要回应社会生活中的创新需求。当今中国民法典编纂所处的社会环境与欧陆范式民法典时期已经完全不同,“信息化”、“互联网+”、“大数据”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关键词,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既不断创造新的交易方式又日益模糊既有的类型区分。例如,我国是第一个将网约车经营合法化的国家,规定网约车平台应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其中的“协议”性质究竟如何,值得予以立法回应。我国民法典编纂具有开拓态势和后发优势,应当利用好这种法治建设上的地域优势和历史机遇。

第四,民法的制度设计、规则安排应贴近中国的社会现实和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例如,物权编在规定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时,应在法律技术上妥当分配“三权”的内容,既促进农村地权的流转,又能保障农村的稳定发展;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在规定亲属间的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应避免人法领域过度财产化甚至商品化等等。只有立足中国社会现实寻求最大限度社会共识,提取契合中国人价值观念和文化气质的“公因式”,才能彰显民法典的民族精神与时代特征。

任何国家的民法典都有特定的社会土壤,都是国民现实经验的积淀产物。只有真切体现社会生活、文化观念和价值理念的民法典,实现法技术和法文化完美统一的民法典,才可能具有生命力。《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至今依然能保持强旺的生命力,与契合本国的社会情境和民族精神是分不开的。在此方面,中国民法典编纂理应立足本国、顺应时代,把握优势,开拓创新,实现超越。

 

三、优化立法方略而成就人民愿望

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是社会发展、法治进步的最大社会资源。民法典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普遍利益,编纂民法典将使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运行机制更为有效。民法典的法治价值与社会意义,不仅在于民法典的内容完备与体系完整,同时也在于民法典编纂过程的科学能力与民主程度。从当前对于立法资源的利用效能以及立法技术的运用程度来看,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既有可能性,也有艰巨性。因此,必须优化民法典编纂的机制与方略,确保高质量的民法典在2020年如期出台。

首先,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立法资源。现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各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规范资源,已经集聚了庞大的民事立法专业人才队伍。应当利用现代化组织机制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将民事立法资源予以整理提炼,充分有效地容纳于民法典之中。

其次,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理论智慧。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是民法典的编纂活动决不能限于民法学科领域,民法之外的法学领域,法学之外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都可为民法典编纂提供多种专业知识和多维观察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参加单位,在指定法学研究所作为任务主要承担者之外,还动员了社会学、经济学、农村研究等领域的资深学者参与其中,为民法典编纂提供更为充分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持。

再次,要优化全社会的立法参与机制。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同时也是中国民法典精神与理念在社会扩张、普及、深植与固化的过程,既是一个以既有社会共识为基础的过程,也是一个继续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应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民法典编纂的法治意义,如在七五普法中把民法典编纂作为重要普法内容,在全社会做进一步的参与动员,让全社会关注、认可、参与民法典编纂。

很幸运,我们这代人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圆梦者,我们有责任将民法典塑造成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典、人民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