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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培养应作分类化研究
——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几点思考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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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任务。多年来,我国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比较注重对法律职业所需素质的普遍性、共性问题的研究,而较少关注对不同法律职业素质的分类别研究,也即特殊性问题的研究。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法治工作队伍的界定和分类,法治工作队伍可以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是“法治专门队伍”,包含了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第二类是“法律服务队伍”,包含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第三类是“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即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第四类是“法学家队伍”,包含了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优秀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及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概括起来说,法治工作队伍涉及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涉外法治人才、法学家队伍等领域。面对这样一个广泛的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任务,怎么样把法律通识教育与法律特殊知识教育这两者结合起来,即处理好普遍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是一个需要我们探索的关键问题。

第一,要摸清家底,拿出方案。中国现有的法治工作队伍状况,不管是从哪几个角度来分类,还是要摸清家底。虽然我们也有一些数据,但是都是一些较宏大的数据。我们需要调动各种力量,得到一些很细致的数据,把家底摸清。摸清家底不能光停留在那些大概念上,比如法官有20万,律师有近30万等等。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更细致的数据,比如律师现在走专业化的道路,那么刑事律师有多少,民事律师有多少,婚姻律师、移民律师有多少,这些能不能细化?这个方面,统计数据可能会有一些,但是还缺少精细化的数据。

摸清家底的目的是要拿出我们的一个方案来。这几年的司改方案中,有一项是针对“员额制”的讨论,有各种各样的数据。比如有以人口比例作为一个数据的,还有以案件数作为一个数据的基础,还有人以主审法官在法院的总人数中所占比例来得出一个数据。这些数据都是各说各的。我们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能不能测算一下。这个测算数据必须科学。到底是以什么作依据?根据某一个单一的数据作测算,我觉得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比如以案件数作依据,但是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样,中国的案件和国外的案件又不是一个概念;再比如以人口做一个基础,来算一下我们应该有多少法官、多少律师、多少检察官,那国外的数据基数能不能作为中国现阶段设计法治队伍的基数,这个我认为是值得怀疑的。我认为还是应有一个综合性的数据依据。所以通过数据测算,我们的各类法治工作队伍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规模,应该有一个科学的测算。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大量的研究,其中有关于一个法官一年办多少案件是最合理的研究,现在有一个一年办70个案件的说法。但是现实中法官每年办理200、300案件几乎是常见的了,最多的是办1000多个案件。所以说一个合理的规模到底是根据什么来测算,这个东西真正研究出来对我们是很有帮助的。我们现在经常喊案多人少,需要人,但是你没有一个科学的测算,那没人听你的。如果能拿出来一个科学的测算,是能够有说服力的。从整个法治工作队伍来看,司法是一块、立法是一块、执法是一块,最典型的是司法这一块。目前还是非常保守的思路,把编制看得像命根子一样,既然法院任务这么多,为什么不增加人。有人统计,我国现在一年是14万多法科毕业生,但每年才能消化掉2万,这么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为什么不用起来。执法的问题就更大了。城管一出问题,就用“临时工”来顶上去。还有法律服务,邓小平当年说我们法律人才缺100万,这是有战略思考的。他的思路就是把法律打入各个领域去,包括企业,所有的领域都要打入进去。所以他有他的算账,我们现在这个算账是一种非常局限的,非常保守主义的算法。

第二,要确立标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什么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这里边有很多标准。这个标准太抽象也不行,太具体也不行。所以应该是抽象加具体,该抽象的要抽象,该具体的要具体。在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这个问题上,既要有普遍性的素质要求,同时针对不同类别的法治队伍,要有不同的要求,每一个类型的素质要求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搞立法的和搞司法的,对人才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法学通识教育完成的基础上,怎么样来走分类化培养的道路,这是需要重点研究的。所以,“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既有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也有个性化、特殊化、类型化、分类化的问题。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法学通识教育去完成;更重要的是,要注重个性化、特殊化、类型化、分类化的问题。比如,立法者需要什么样的素质,立法者所需要的知识结构,与司法者(法官和检察官)所需要的东西是不完全一致的,律师所要求的东西也是不完全一致的,更不用说法学教授了。不同的法治人才队伍需要的知识和素质是不一样的。我们要拿出不同的培养方案,这才是有意义的。

第三,人才分类化培养的可能性。在我们现有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我们要探索一条路径来培养不同的人才。前些年,有些地方成立了律师学院,律师学院所需要的一些知识和其他类型的法治工作队伍所需要的知识是不完全一样的,除了完成那些法律通识教育以外,他需要的知识、素质是什么?要根据每一种法律职业的特点、职业要求,拿出不同的培养内容来。

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一个理想目标。这个理想目标要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处理转型期中不同类型的法治工作队伍的人才问题,也是目前比较迫切的问题。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