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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司法”政策的理论阐释
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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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司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司法政策。2016年第7期《政法论坛》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论严格司法》一文,《人民法院报》在7月22日第2版刊发了该文摘要。该文全面、深入地阐述了“严格司法”的性质定位、基本内涵和实现路径,并对严格司法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辨析,为理论界深入探讨该问题提供了基本框架,为实务界具体落实该政策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首先,该文明确了“严格司法”的性质定位。严格司法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立足于“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方略和对司法现状的认识和判断,所提出的一项重要司法政策。党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认识更加科学、司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扮演的角色更加关键以及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催生了严格司法政策的出台。

党在不同时期所提出的司法政策,体现了国家处理司法问题的一种导向、立场或态度,是党对司法工作进行有效领导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关于法律实施,可以说,“严格”的精神贯穿始终,并具体体现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等表述当中。正如《论严格司法》一文所言,新十六字方针中的“公正司法”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亦是为了避免与“严格执法”重复,其中无疑包含了严格司法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严格司法”,则与我国法治建设所处的阶段有关。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法治建设体现出以立法为主的倾向;后三十年则逐步转向以法律实施为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后,严格执法和严格司法理应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点。目前,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得不到严格实施的问题还较为突出。例如,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中心主义”、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中心主义”、行政诉讼中的“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现象,均是具体体现。严格司法政策的提出,正是对上述现象的回应,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

其次,该文剖析了“严格司法”的基本内涵。所谓严格司法,简言之,就是以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宗旨,在司法过程中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将宪法和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严格司法是“严”字当头的司法政策,旨在使纸面上的法律转变为实践中的法律。

在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和司法以不同的方式共同承担着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职能。立法通过规范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体现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而司法通过对个案的裁判,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进而促进全社会形成对法治的信仰。

纵观古今中外,严格执法和严格司法可谓厉行法制或法治的基本要求。中国古代先贤提出了“万事皆归于一,百度将准于法”“法贵必行”“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等名言;而西方哲人则留下了“法律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等名句。我国现阶段提出的严格司法政策与上述法谚的内在精神具有一致性,彰显出“党中央厉行法治的信心和决心”。

再次,该文提出了“严格司法”的实现路径。《论严格司法》一文将“严格司法”的实现路径分为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指出:在司法制度层面,需要完善严格司法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健全严格司法的保障机制;在司法实践层面,必须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其中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是底线标准,而更高标准则在于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法律,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对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给予必要的救济。

严格司法以法律实施为着眼点,需要以完善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前提,需要消除影响严格司法的司法体制机制障碍。从实体法的层面看,尚需对较为粗疏的法律规范予以细化,除了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法律之外,司法机关还需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等方式规范法律的适用,形成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从程序法的层面看,我国的司法程序处于正当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历史进程之中,三大诉讼法的相继修改,极大地完善了程序性规范,但相比严格司法的要求仍有差距,尚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作为改革重点,并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有助于为严格司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严格司法,“严”字当头,核心是“准”。而“准”的底线要求是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高标准要求则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做到“三个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法、办案过程符合程序法。此外,在司法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通过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和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实现严格司法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价值追求。

最后,该文辨析了“严格司法”的理论蕴含。《论严格司法》一文对严格司法与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司法裁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辨析,指出:严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根本保障;严格司法并非机械司法,不能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严格司法并非取消司法裁量,而是要对裁量权予以规范;严格司法并非片面从严,不能将严格司法等同于严打。

公正司法是人类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作为一种定分止争的手段,如果司法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公正司法是严格司法的出发点,也是严格司法的最终目标。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公正司法有促进作用的要严格实现、有破坏作用的要严格防止,公正司法是严格司法的价值归依。另一方面,严格司法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不严格执行法律规范,放松甚至随意降低法律标准,司法公正无疑将会成为“空中楼阁”。

严格司法并非要彻底否定能动司法,而是要防止“过犹不及”。司法过程并非像“自动售货机”那样简单、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则“产出”裁判文书,而是一个将事实与法律有机对接、将法律规则通过解释适用于具体个案、对多种元素和多元价值进行熔炼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时甚至需要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但是,能动司法必须以严格司法为前提,践行罪刑法定、程序法定等法治原则;否则,将会消解法律的科学性和确定性,动摇法治的根基。

法律规范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组成,再完善的法律规范也无法穷尽社会生活中千变万化的个案情形,无法给法官办案提供简单明了的规范指引,如刑法中的量刑幅度、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即为适例。因此,司法裁量权的存在不可避免。严格司法并非意味着要否定和取消司法裁量,回到僵化的“法定证据制度”时代,而是要遵循司法规律,规范法官的“自由心证”,以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经历了从严打政策向“宽严相济”政策的转变,严格司法政策的提出,不能理解为回归到严打的刑事政策,片面强调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而是要兼顾依法从严和依法从宽两个方面,做到严之有据、宽之有度,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