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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被告人与律师坐在一起
刘仁文 陈妍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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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废除了延续近30年的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穿囚服、戴戒具的做法,但是,去除“有罪标签”的举措还不够彻底,尚未涉及被告人的坐席问题。

我国刑事法庭上,审判席居中,审判席前方右侧是公诉人席、公诉人席右侧依次是被害人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证人、鉴定人席;审判席前方左侧是辩护人席。被告人席单独设置于审判席正面,有的法庭为了安全,仍用低栅栏围住被告人席,两面有法警看守。

被告人坐席的这种设置,明显带有暗示被告人“有罪”的意味,被告人仍然是审问对象,还没有得到当事人的礼遇,审判的实质还是“审讯”或者“审问”。被告席更像一种“惩罚”的工具,让被告人一进入法庭,就能感受到心理上的压力或者羞辱、自卑等不良情绪,即使不穿囚服、不戴手铐、不坐囚笼。而任何一个迈入法庭的人无需介绍,都很清楚谁是被告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既然是无罪推定,在判决作出之前,就不能让被告人看上去“有罪”,要防止给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因为外在的“有罪标签”可能会影响裁判者的最终裁决。

同时,刑事法庭上,被告人不能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与检察官面对面而坐,相互进行辩论。而国际上通行的法庭布局是,让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因为辩护权是被告人最核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本人才是辩护方的主角。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的委托,必须与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我在韩国刑事法庭旁听时,翻译特意用汉语写字告诉我,与检察官相对而坐的两个人是: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在前,辩护人在后。当我告诉她,在中国与检察官相对而坐的只能是辩护人,被告人被置于另外一个单独的坐席时,这位没有任何法律知识背景的女孩惊讶地说:“那怎么行呢?他要是想与自己的律师商量事情不是不方便么?”

被告人不能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割裂了辩护方的整体性,限制甚至剥夺了被告人在审判中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能随时与被告人交流、沟通和协商,只能经审判长许可后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独自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共同“审问”,本该为被告人提供帮助的律师却成了法庭审问的参与者。更严重的是,我国刑事辩护率非常低,很多案件中没有辩护律师,被告人只能自己辩护,在没有专业法律素养的背景下,被告人很难与检察官进行法律上的平等交流。即便有辩护人,实践中还可能出现辩护人当庭拒绝辩护,以及辩护人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驱逐出庭后庭审继续进行的现象。当庭审没有辩护律师的时候,预设的审判方、控诉方、辩护方、被告人构成的“四方”格局就会坍塌。

事实上,早在1993年,我国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的庭审中,就已经遵循控辩平等的理念让被告人和诉讼代理律师坐在了一起。时隔二十多年后,刑事法庭的被告人却依旧被桎梏在传统的被告人席上,尽管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已经多次呼吁对此进行改革,也有地方法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此次法庭规则的修改依旧没有作出回应,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科学合理的法庭布局,不但是诉讼理念的外在体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诉讼价值得到发挥。我们应当尽快转变传统思维,尊重被告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顺应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彻底去除强加在被告人身上的“有罪标签”。

我们主张,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应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并与公诉人相对,被告人不再被法警看守。被告人席位的变化,去除了被告人的“有罪标签”,体现出法庭对控辩双方平等看待的态度,被告人不再是审讯的对象。被告人坐在辩护人旁边能适时与辩护人沟通,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共同调整辩护策略,成为共同行使辩护职能的一个整体;也可以缓解心理压力,减轻自卑、羞辱等负面情绪,让被告人有尊严地接受庭审。

不过,为保障庭审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明显有脱逃、行凶、自杀、自残等人身危险性较大或者经常出现情绪失控、过激举动的被告人,可以考虑被告人席周围仍留有法警看守。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如果被告人或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且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允许其与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坐在一起时,可以对精神病人使用限制自由活动的束缚式座椅。

在适用特别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建议采用“圆桌审判”的模式。圆桌审判可以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减轻未成年被告人或和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营造一种平等参与讨论、合力解决纠纷的氛围,有助于促进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作,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原载《南方周末》2016年7月28日“法眼”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