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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法理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学标准 法学基础
【作者简介】王耀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唯物史观。邮箱:wangyaohai@c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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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具备强大的科学含量,判断某种法学思想或者法学研究者是否归属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了大致的判断标准。手执标准以判断,使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照,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形成具体判读标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梳理和建构来说非常必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位判断,主要涉及法学的基本立场、研究方法和基本方向三大层面。[1]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恩格斯在《致布鲁塞尔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的信中说:“我把共产主义者的宗旨规定如下:(1)实现同资产者相反的无产者的利益;(2)用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3)除了进行暴力的民主的革命以外,不承认有实现这些目的的其他手段。”[2]其中,规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依靠、基本方法和实现手段。恩格斯的论述,是任何真正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当然,随着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马克思主义者的基本立场必须加上“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条。而为了阻止阶级革命和阶级专政,必须型塑符合无产阶级根本利益需要的共产党领导。
必须强调的是,因为迄今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都是在资本主义包围前提下进行的强为建构,是力图跳过资本主义大峡谷的制度跨越,所以无产阶级专政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并不稳固,还应该坚持不断革命、持续向社会主义根本目标迈进的方法。关于这一点,经典作家也给予了论证:“民主主义的小资产者至多也不过是希望实行了上述要求便赶快结束革命,而我们的利益和我们的任务却是要不间断地进行革命,直到把一切大大小小的有产阶级的统治都消灭掉,直到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直到无产者的联合不仅在一个国家内而且在世界一切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内都发展到使这些国家的无产者间的竞争停止,至少是直到那些有决定意义的生产力集中到了无产者手里的时候为止。对我们说来,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矛盾,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3]所以,无产阶级的民主革命,不仅仅停留在为资产阶级开辟道路的层面,更应该坚持不断趋向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
在上述基本立场的宰制下,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秉持同质立场。也正是在其基本立场的规定下,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了自己的两大分析方法,并且延伸出法学展开的基本方向。
基于上述立场,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是:寻找法律的经济根源、对法律进行阶级分析、法律为公有制服务、法律以工农权利为中心、法律服务于无产阶级专政、承认法律的附随性、承认法律要最终消亡。其中,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方法。前面阐述已经暗涵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的重要性,在此阐述如何具体分析。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首先要承认经济决定法律。由上可知,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核心的原理,就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者也就必须首先承认这个核心原理,并把这个基本原理贯彻到自己的研究和表述之中。如果不能接受这个核心原理,或者表面接受内心并未深入理解它,就必然导致难以在法学研究中深度贯彻。客观上,也就不能保证自己的法学研究走在正确轨道上。找到经济关键点,对法学研究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对那些远离经济,因而显得具有更多脱离经济因而独立的法律领域,也必须找出其表面独立性背后的经济远控。只有找到经济的深沉决定性所在,才能把相关的法学论述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找到经济的法律含量,也就是以此为据凸显法律的经济含量。
其次,提示法律的经济指向。具体分析在什么样的所有制基础上创建和推行法律。这样的法律,肯定不可能悖反当时所有制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把当时所有制的基本要求弄清楚,也就大致可以厘定法律的基本限度了。前已述及,所有制是法律和法学的基础。由此,所有权也就是法律和法学的精神所在。与所有权相匹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经济分析的首要所在。与经济基础相匹配,也决定了法律的基本气质。具体来说,分析法学时,需要研究它从哪个经济基础来保护那个所有制?怎样保护、怎么分配规则、为什么不会挣脱所有制的限定?厘清这些问题,就可以分析出法律的经济指向。
再次,找到法律的经济支撑点。一般来说,除决定法律指向的经济所有制之外,各个经济扭结点都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否则就可能损害经济结构。资源量支撑的权利总量及其顺着经济结构进行的权利分配,表达经济支撑点,即相关权利顺利实现能够保障经济顺利运转。按照经济要求而塑造法律框架,使之定型。
复次,比较法律的成本。对法律进行成本分析,进而理解经济决定力所能支撑的法律深度、宽度,就不会做无谓的法学狂想和狂言,而能进行适切的法学建构。在对法律规则量分配上,如果能切实找到法律的经济支撑力,就能够明白在这个基础上法律应该如何趋优分配,在保障核心利益、所有制的前提下再更合理分配。这样,在立法的时候,就能够趋优安排最紧要的法律,而法律条文也能对应那些最需要的社会关系来设定。而那些虽然好,但运行成本却非常高的规则,就应该暂时不加以安排。
最后,要从法律能动性角度返观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前已述及,法律适度反作用于经济,是恩格斯在晚年进行法学反思时的主要代表观点。这样的观点,也确实表达了客观规律。前已有述,不再赘论。
因为服务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对法律进行阶级分析,才能清晰界定通过法律能更多地实现谁的利益。其阶级分析的核心,就是表述不同阶级阶层的法律主张。其分析过程,主要是观照法律的阶级成分(关涉法律在阶级间的各异分配),厘清法律的阶级推动(即通过阶级关系的法律实现)。
首先,要认识到法律的阶级性。在社会因为主要财源而划分为各种阶级的前提下,如果不承认法律具有阶级性,那是自我掩盖的唯心主义。必须认识到,法律本身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规则表达。法律本身承载着的阶级意志,构成其本质来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要坚持这个基本观点,也才能把对法律的分析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其次,明晰法律被哪个阶级控制。既然国家和社会都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对法律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分析法律被哪个阶级统治。这样,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就能够看到法律的基本运用指向。找到了统治阶级,也就找到了法律的保障重点,即法律倾向于保障并且用什么样的最佳方式加以保障的阶级利益。实际上,明晰法律的阶级控制,就是为法律定位。定位工作完成之后,围绕法律中轴的规则展开就会自然而然。
再次,找到法律的阶级对应点。要想弄清楚法律的阶级生长点,必须深刻认识法律的阶级对应性,寻找到法律的阶级对应点,即找到某个法律规定具体要保护哪部分人群、怎么保护以及可能的保护结果。通过分析相应的阶级要求、阶级感觉,为法律主张找到阶级感应点。阶级利益决定的阶级本位,由此形成的阶级本能决定着特定阶级在法律面前的表现和继受。凡是那些契合自己本阶级利益的法律,应该能得到遵守。法律契合哪个阶级的利益,哪个阶级就更倾向于接受和遵守法律。否则,就会产生相反的法律冲动,即会倾向于不遵守甚至违反。如在封建社会的王朝后期,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实现,往往有损于农民阶级,则农民阶级往往通过违法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复次,厘清法律的阶级分配。不同阶级,有各异的法律权利义务分配。列宁强调:“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4]用阶级实力对比,可以分析法律的阶级分配。各个阶级之间形成的社会力量对比,往往同态渡化为国家中的力量对比,如立法力量对比。社会力量对比和立法力量对比之间一般不会差太多,因为如果差距太多,国家结构内的力量对比就会按照社会力量对比作出适应性调整。因此,可以说社会阶级力量对比往往表明该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实力对比常态。在这样的阶级对比中,法律如何制定又怎样实施,将直接体现出该社会的阶级关系。如为什么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新中国之后,要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显然是国家中阶级力量对比发生根本改变的结果。阶级对比形成的法律控制力,往往构成法律产生和实施的现实推动力量。生产出什么样的法律,又能产生什么样的力量实际地推动法律具体实现以及能以更有利于谁的方式,实现到什么程度,这往往取决于当时的阶级力量对比。
其中,最为要紧的,是找到不同阶级阶层的法律利益诉求。分析不同阶层的法律诉求的合理性及其程度。而不同阶级的诉求之间的关系,是对立、和合还是可以协同?分析法律的阶级成分,由此形成的各种阶级倾向。其中法律为谁服务,并且服务到什么程度?是分析法律的阶级成分时所应该密切关注的。
又次,分析法律实现过程中的阶级推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出现某些现象,意味着某种阶级的利益在其中起到什么样的推动作用?藉此分析出法律的实施力量。哪个阶级是法律体系的推动力量,哪个阶级又是法律的阻碍力量。特定阶级在一定情况下会发生什么样的转变,如地主阶级的自我异化后,又会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什么样的连带影响?这都需要在分析阶级推动中作出深入解读。
又其次,分析法律改革中各个阶级起到什么作用。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革,支撑这样改革的阶级利益是什么?法律改革能不能实现,在多大程度上能实现。法律改革的支撑力决定法律改革的实现程度。分析法律的演进。阶级斗争的结果,怎么样推动了社会制度的演进,同时也促进了法律的变革。而要想厘清法律跟随阶级的变动而演变,就要弄清楚在什么前提下阶级会发生什么样的转变,法律怎样跟着它的转变而变更。
又再次,透过阶级归向,分析法律制度设计的终极意义。运用阶级分析,可以分析法律的限度。恩格斯致麦克斯?奥本海姆的信中,“只要政权掌握在有产阶级手中,那么任何国有化都不是消灭剥削,而只是改变其形式”[5],恩格斯不相信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前提下,会有以消灭剥削为立法目的的国有化制度的存在。
任何权利都不可能超过经济结构,也不可能超过阶级结构。这样,运用阶级分析,可以明晰地感知到法律和法学的政治意蕴。“立法起着多么重大的作用,而立法就是一种政治行动。”[6]运用阶级分析,特别是从阶级利益的角度反观某种法律主张和法律制度涉及的政治后果,并据此作出支持或反对的判断。
最后,运用阶级分析,可以预断法律关系变化的经济后果。法律以保护某个阶级利益作为基本目标。保护了哪个社会经济关系,哪种经济关系就会由此发展。相反的经济关系就会由此受到打击。从某种意义上说,阶级分析实质乃是一种经济分析,利益驱动非常明显。运用阶级分析,可以较为精准地判断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经济后果。在此基础上,继续解读法律规则的变化,又往往导致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产生什么样的变化。
上面所述的,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作为逻辑延伸,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应该秉持下述的几个基本方向。
首先,法学为公有制服务。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建立公有制基础上持续保障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现实中,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引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即使承认资本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也始终应该准备条件,以最终消灭私有制。由此,“存根思维”很重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产党人无奈的历史拽回,也必须存留社会主义根基制度和与之相应的政体与意识形态。只有这样,才能在必要且可能的时间段,找回社会主义的历史价值和现实塑造。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内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应该以公有制保护作为基本目标与核心任务。不仅要在宪法里确认制定《国有资产保护法》,还要在其他法律里面鲜明体现,如在刑法等法律里面,应该严厉打击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其次,承认和坚持法律的人民本位。具体来说,法律的人民本位,集中表现为法律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服务取向,是为人民即工农劳动者阶级服务。而人民的权利保障,必须经由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具体实现。因此,法律必须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即法律体系必须以此作为核心标准之一,并且提供足够的法律专政空间。结合具体条件,法律承认各种国情下的具体形式,如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国形式。就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应该体现强烈的人民本位。如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人民权利与资本权利冲突时,应优先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这一点应该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再次,承认法律的附随性。因为承认法律被经济决定,就必须承认法律具有强烈的附随性。法律看似具有独立性,实质上却只能在被决定的空间内寻找自体弹性。马克思曾经说,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7]因此,考察和研究法律现象时,必须揭示它的附随性规律。
秉此立场,应该清理“法律是国王”的错误思想。在任何时代,法律都是社会发展的工具。所不同的是,这个规则工具根据时代趋势而确定的基本取向和目标各异。是为少数人的剥削阶级服务,还是为多数人的劳动阶级服务,这才是根本。对西方法学来说,它们往往以“法律是国王”这样一个看似具有合理性因而产生极大诱惑力的法学观点,号召“法律应该被信仰”。这实际上是不应该的,甚至有害。法律本身具有强烈的附随性,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演进。也就是说,法律本身具有强烈的客体性,而不应该反转为主体性。
复次,确立权义一体化。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权利与义务本来就应该是合一的。这种合一,不仅仅意味着权利必然要求对方的义务,更要强调行动个体在享有权利时所应承担的必要义务。在劳动与资本合二为一的社会主义社会,抛弃义务本位是摒弃权力奴役,而杜绝权利本位就是隔绝资本统治。与此相应,必须确立权义一体的基本法律观念。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必须坚持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又次,形成“共法”概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西方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确立的法律二元划分,对应的是公权领域和私人领域。随着时代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超越私有制成为必然选择,而与私有制对应的私法概念将成为过去时,必然要被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共法”所替代。共法将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并由此开启法学新的生长点。
到了那个时候,“公法”概念也将逐渐摆脱过去那种对应公权力的基本内涵,而延展到公共领域,从而把公法的内涵更加切实化。因为如果仅仅把公法内涵局限于公权力领域,则意味着社会本身还是缺乏能够近体控制公权力的实力和具体执行力。到了公共领域兴起的时候,公法才能真正从低级的公法概念,充实为高级的公法,即以公共利益、公共领域为底盘的公权力运转的法律规则。这样,在共法与公法主导的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也开启了属于自己的新时代。
最后,承认法律的最终灭亡。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律是历史的产物。它随着阶级对立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因为原因的消亡而消亡。在社会主义末期即共产主义到来的时候,会发生一个法律消亡的过程。届时,社会普通规则会代替法律规则,而提供规则调整的服务。所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者来说,是否秉持法律最终消亡的基本观点,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兜底标准。
基于上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判断标准可以结构化使用。判断标准,是法学科学性的逻辑表现。藉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被归向和界定,从而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及其观点产生相应的排斥。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强烈的科学性,拥有空前的科学含量。因为其科学含量,它的党性得以凸显。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为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服务的新型法学形态。藉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展现出深刻的科学基因,进而提出足以支撑科学基因的科学方法论,也就具有前所未有的的科学价值。
注释:
[1]这三个层面,不仅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应该坚持的,也适用于其他法学的判断上。基本立场决定法学为谁服务,基本方向决定法学怎样去服务,研究方法决定法学怎么展开。三个层面相互配合,共同框定某个法学的基本构架。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5页。
[4]《列宁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0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