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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界定及其繁荣判断
王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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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法理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学标准 法学基础

【作者简介】王耀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唯物史观。邮箱:wangyaohai@cass.org.cn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学界经常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没有形成,或者大而化之地把诸多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错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探索。对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得出的正负解读进行有效取舍,根本的还是要界定马克思主义法学,使对它的各种判断有扎实基础。就学科发展来说,这也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必须完成的初步工作。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界定

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需要界定其基本内涵,以作为推导前提。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为基本话语背景来源的法学理论体系。根本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史上的元法学之一。它是相对于资本主义法学而言的社会主义法学,是相对于资产阶级法学而言的无产阶级法学,是相对于剥削者法学而言的劳动者法学。它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由此延伸,它要保障社会主义人民政权,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最终目标是促进人类史上的高位法治即社会主义法治稳固实现。作为具体表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以工农为主体的劳动人民服务,集中体现为坚持与维护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的领导。对当代中国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唯一在学科本性上全力要求保党固国的法学形态。

就其学科内涵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指的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既包括独属社会主义的法理学部分,也包括社会主义化之后的一般法理学。前者指由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和阶级属性所内辖的法理学部分;后者指那些通行西方和东方的普遍法理,在更换一般法理知识的阶级倾向之后,匹配劳动人民根本利益需求的法理学部分。独属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标志;匹配性的法学理论,则辅助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化形成。

就学科视角而言,法学一般指的是法理学,即法学理论。任何部门法学,都因为其研究基础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难以支撑“法学”一词的整体性应然内涵。作为表现,部门法学因其实践化定位,而必然居于法学一隅,缺乏统摄全局的理论覆盖因子,因此难以称之为“某某法学”。而只有在学科本性上可以统摄部门法学的法理学才能与法学要求的整体性内在匹配。从西方法学衍生过程观之,能够称之为法学的,基本上都是法理学。如西方所谓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派别,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其他多样小位法学,基本上都指的是法理学及其大分支基础上的细节化小分支。因此,判断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否形成或者足够繁荣,根本还是要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体系化程度。

马克思主义法学,包括法哲学、一般理论和应用型理论。能足够代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还是法哲学部分,即回答法学运动过程中的根本性的普遍问题的法学理论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核心基础。其他法理学部分,都是由法哲学源头涌出的适应性流水。如当下热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应用型理论“社会主义一般法治理论”,在中国适域中被应用的理论总结。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场域的应用产品,其本身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越过社会主义法治一般理论,去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丢弃一般参照物而直接向实践要求特殊性,这是不可能成功的。也就是说,如果不能真正搞懂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进而深入理解社会主义一般法治理论,就根本不可能创建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这也是耗费巨大资源之后,中国法理学界迄今仍然独造不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原因所在。

上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内涵,是从抽象层面予以大致界定。要想具体地寻找同类或者斥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判断标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判断标准

要想具体判断一个法学研究,是否马克思主义法学类别的研究,需要提供具体的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判断标准,根本上还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方向。

马克思主义经典《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以消灭私有制作为根本目标。

与此类似,恩格斯在《致布鲁塞尔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的信中说:“我把共产主义者的宗旨规定如下:(1)实现同资产者相反的无产者的利益;(2)用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3)除了进行暴力的民主的革命以外,不承认有实现这些目的的其他手段。”[2]简言之,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者的判断标准为:(1)维护无产阶级利益;(2)消灭私有制;(3)建立公有制;(4)实行无产阶级革命。

作为必然的逻辑延伸,必须在完成无产阶级革命的基础上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认为,他在阶级斗争理论的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3]

对此进一步分析,列宁指出,“谁要是仅仅承认阶级斗争,那他还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他还可以不超出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政治的范围。把马克思主义局限于阶级斗争学说,就是阉割马克思主义,歪曲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变为资产阶级可以接受的东西。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同平庸的小资产者(以及大资产者)之间的最深刻的区别就在这里。必须用这块试金石来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4]用这个试金石加以衡量,“只有懂得一个阶级的专政不仅对一般阶级社会是必要的,不仅对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是必要的,而且对介于资本主义和‘无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之间的整整一个历史时期都是必要的,——只有懂得这一点的人,才算掌握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实质。”[5]

而在现实的阶级斗争中,“即使在最有利的政治条件下,工人阶级要取得任何重大的胜利,都有赖于培养和集中工人阶级力量的那个组织的成熟程度。”[6]要想促进工人阶级力量提高,“各地的经验都证明,要使工人摆脱旧政党的这种支配,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一个国家里建立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这个政党要有它自己的政策,这种政策显然与其他政党的政策不同,因为它必须表现出工人阶级解放的条件。”[7]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8]而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斗争自觉化的集中表现。实际上,“党是无产阶级的指挥员和司令部,它领导无产阶级在一切斗争部门中的一切形式的斗争,并把各种不同斗争形式联成一个整体。如果说不需要共产党,那就等于说无产阶级的斗争可以不要有专门研究斗争条件和拟定斗争方法的司令部和领导核心,就等于说没有司令部比有司令部要战斗得好,这样说是愚蠢的。”[9]阶级斗争的结果,就是要组织共产党,进而在适域国家中建立无产阶级专政。

基于上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方向有:(1)服务于无产阶级利益;(2)消灭私有制;(3)建立公有制;(4)实行无产阶级革命;(5)坚持无产阶级专政;(6)维护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党的领导。这六个方向,内在相联而且逻辑递进,共同为判断马克思主义与否提供清晰标准。

作为马克思主义在法学上的表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也要坚持这六个基本方向,进而形成相应的判断标准。运用这样的六个标准,能比较容易地判断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的区别。任何文章和著作,都有其论证基础、关键问题、核心观点和论证走向。不论其表面坚持什么、主张什么,只要其论证基础背反马克思主义基本方向,对关键问题进行论证的方向,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基本观点,违背这六个基本标准,这样的法学思维,就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

具体来说,如果某文著的法学论证,根本论证方向是维护私有制,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它就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思维。与此相反,认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学思维,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类别的。再如,坚持研究和传播在本质上是以分权体制为基础、内涵多党轮流执政的西方宪政思想,则就是要瓦解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基础,实质上就是在削弱共产党的领导。这样的思维,不论表面上说得多好听,打着什么样的旗号,论证得多么完美无瑕,在实质上都是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

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很多文章表面上倾向不那么明显,甚至有不少文章的真实倾向隐藏得很深,似乎不容易勘定。在此必须强调,任何法律意识,都明导或者暗诱一定的社会制度。即便非常隐晦,从其文字走向上仍然能够分析出它的基础、观点和论证目标。在此基础上,以上述六个基本方向作为基本标准,仍然可以比较容易判断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的区别。如从学术史角度去探讨某法学思维的来龙去脉,虽然作者并未显露其基本立场,但是如果其论证重点是“过去是好的”,则实际上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否定现在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权。再如一些文章和著作,貌似中立而不表达特定立场,而论述的材料来源基本上是西方理论,讨论场域也基本设定在西方认可的逻辑之上,则就是在实际上表明“西方是好的”,实际上就是在暗诱读者使其在潜意识上认为产生西方理论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好的,而当代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好的。只要手执上述六个基本标准,从中分析出论证基础和论证方向等基本维度,就能够较为容易地区分一个法学研究是否马克思主义法学类别。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繁荣标志

判断一个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否繁荣,基本标志有三:一,是否已经真正完成基础性工作;二,是否能够对现实产生强大解释力和推动力;三,是否能够促成社会主义法治稳固建立。

第一,是否已经完成基础性工作。就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来说,完成《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史》、《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范畴》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发展史的梳理是文献基础,基本范畴的研究是元素基础,基本原理的研究是支柱基础。如果没有完成这三个基础性工作,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繁荣,将是没有客观来源的主观奢侈。

《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史》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来说,类似于做博士论文中的文献综述,即通过相关文献的梳理,分析出哪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哪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去进一步研究。可以说,《发展史》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前提工作。如果没有完成这个工作,任何个人或者研究团队都没有资格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得到真正发展。而这个法学史的工作,本身有可以分为初步阶段和深入阶段。初步阶段,就是结合相关法律思想的时代背景,进行粗线的条理性梳理。更为重要的是,结合时代背景而研究相关问题的进度,分析跟随社会存在的流转而逐步实现的法学充满。

经由相关阅读体验和积累,作者深刻体会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史的梳理相当困难。首先,需要通读马列全集。在有学位压力和生存压力的前提下,要想通读一遍马列全集,大概需要十五年的时间。如果不考虑生存改善的需要,而仅仅维持在“活着”这个层面,这个时间跨度可以缩短到十年。即便如此,如此长时间地专注于全集阅读,也是对研究者的巨大考验。其次,理解法学思维背景。仅仅通读一遍马列全集还远远不够,更需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对法学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进行体系性分析,才能初步掌握相关法学思维。再次,需要摘录马恩列斯的法学思想。摘录工作非常巨大,需要长期全身心投入,才能尽早完成。而这个摘录过程,是相关法学思维最重要的上浆期。最后,也是最难的,就是融合相关法学思维。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本身的片段化和分散化,融合相关法律思想,仿佛就是把分散在东西南北的瓷瓶碎片焊接起来,使之更新为一个美丽艺术品。经典作家的思维个性及其在不同时代论证的重点各异,需要在一个“大局思维”的统揽下,进行深度的思维融合。这个过程,不仅考验研究者的材料搜集功力、理解能力,更需要研究者展现体系化的大局思维能力。显然,做过深度研究的人会真正明白,这是需要耗费极大研究精力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范畴》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中更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基本范畴的法学,会缺乏生长元素。没有基本原理支撑的法学,不可能建立起学科大厦。《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范畴》,需要在进行思想史梳理过程中,发现诸多起到串联作用的法学范畴,并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方向以确定。对法学建设来说,基本范畴明确了,该法学才能真正开始建立。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性支撑。就其内在需求而言,它不可能会像普通法理学教科书那样,搞一些专题,如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人权这样简单。这个层面上的所谓原理阐述,实质上还仅仅停留在资料搜集和初步分析的阶段上。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则是要从诸多专题中抽出符合其基本理论方向要求的共性规律。显然,这个难度是极大的。

第二,是否能够对现实产生强大解释力和推动力。法学的解释力,非常重要,也是它在多大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的本源所在。是否能够通透解释中国法治现实乃至世界法治走势,将决定马克思主义法学能否被民众普遍接受。在解释力基础上,还要产生现实推动力。比解释更为重要的,是促进现实优化发展。如果能对社会现实产生越来越强大的法学引力,则它的功能显然就很强大。而这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奠定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而不断细节化,使自己的法学思维能力稳步提升。

第三,是否能够促成社会主义法治稳固建立。不论思维覆盖多么宽广,法学都要在现实中被检验。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根本目标。如果不能促成社会主义法治稳固建立,就难以最终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繁荣。法治实践,是检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否足够有力的最终标准。显然,在强大的实践效果面前,任何反向的理论论证都将是无力的。而一旦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稳固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科含量和法学能量,将被无障碍地释放出来。

从上述几个基础工作观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显然还很不发达,还需要法学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仁做出艰苦的努力。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切近的各项工作中,进一步详细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判断标准,清晰判断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的区别,厘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边界,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工作,需要另辟专文加以讨论。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4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509页。

[4]《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

[5]《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65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9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1页。

[9]《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