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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一艘印度尼西亚军舰在纳土纳群岛附近枪击并扣押一艘中国渔船及船上7名渔民,造成一名渔民受伤。事后,中国外交部表示强烈抗议和谴责。这是今年以来印尼方面第三次对中国渔船的正常生产活动的严重袭扰。印尼声称此举是为了“打击侵犯其司法管辖权的那些人”。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上讲,印尼海军的“执法”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印尼没有对南海断续线(或九段线)以内的任何岛礁主张领土主权,因而不是南海岛礁主权的声索国,同时中国也承认印尼对纳土纳群岛拥有主权。因此,中国与印尼不存在南海岛礁领土主权争议。然而,印尼以纳土纳群岛为基点越过南海断续线向南海方向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中部分与中国管辖海域重。南海西南部的海域,包括纳土纳群岛附近的中国与印尼的划界争议海域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中国渔民世代在此海域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3条和第84条的规定,在存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海域,有关国家应当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划界协定的达成。2002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条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第5条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因此,印尼海军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公约》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规定。
印尼海军没有权力在未划界或争议海域,甚至是属于中国的管辖海域内执法。况且,其在“执法”过程中对手无寸铁的中国渔民使用武力,明显属于滥用和过度使用武力,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关于在国际渔业执法中使用武力的问题,《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22条1款(f)项规定,检查国进行渔业执法时应避免使用武力,如果使用武力,则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确保检查员安全;2.防止检查员执行职务受到阻碍;3.不能超过根据当时情况要求的合理限度。这些规定并不必然适用于上述海域,但对有关国际渔业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这一条款,中国政府认为,需要实施武力的情形必须是被检查渔船的船员或者渔民对执法活动实施了暴力危害和阻挠,检查国使用武力的程度不能超过制止该暴力行为所必需的程度,而且只能针对实施暴力的船员或者渔民,绝不能针对整个渔船或者其他船员或渔民。在上述事件中,中国渔船没有使用暴力对抗印尼执法船只及人员,印尼海军直接枪击了中国渔船,造成中国渔民受伤。因此,印尼海军显然滥用武力。
近年来,印尼政府为了实施其海洋强国的战略,加强对本国管辖海域的执法,打击侵渔活动,炸毁了其所抓扣的大量外国渔船。然而,其海上执法人员经常滥用武力,野蛮粗暴执法,给外国渔民造成了不必要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受印尼暴力执法之害的不仅有中国渔民,还有来自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的渔民。
印尼曾于2009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诋毁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想为其主张越过九段线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扫清障碍。目前南海仲裁案裁决即将出炉,有关国家蠢蠢欲动,企图利用仲裁裁决来确立自己的主权或管辖权范围。中国对南海仲裁案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坚定不移;同时,主张按照“双轨思路”处理南海问题,通过双边谈判解决有关南海争议的政策也不会改变。
(作者:王翰灵,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彭思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
来源:环球网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