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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立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两个百年”战略目标, 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历史新起点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理论依据和实践遵循。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集体智慧的最新思想结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最新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治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
治国理政,既要有政略和战略,也要有方略和策略。治国方略就是执政者( 执政党)运用公权力和其他政治资源治理国家所遵循的战略性指导原则和整体性策略方针。治国方略的优劣好坏、能否符合国情并解决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往往可以决定国家和执政者(执政党)生存与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历来希冀实现长治久安执政目标的执政者( 执政党),通常都比较重视治国方略的选择、设计与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治国理政的道路模式、制度体制、方略方式的创造史、选择史和实践史。
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时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历史的惨痛教训使我们党深刻地认识到,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认识到“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这是中国共产党用惨痛教训换来的宝贵经验,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至理名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加强和推进法治建设,总体上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转变和进步。
放眼世界,人治是近现代国家的一条不归路,法治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法治与人治的问题不仅是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政治体制、政治发展道路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说: “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 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否定专制和人治,实行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先进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后治国理政的主要选择。
在历史新起点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体制下,我们党如何治好国、理好政,这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深入理解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战略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坚持一条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追求两大目标——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深化三者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紧握“五子”执政——枪杆子、笔杆子、刀把子( 社会主义法治)、印把子、钱袋子,加强六大建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新局面。
习近平治国理政战略思想博大精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包括国家发展方向、目标、动力、总布局、国防和祖国统一、和平发展、党的领导、反腐倡廉等主要内容,是指引我国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思想。在习近平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中,依法治国和法治占有重要地位。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都明确肯定: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下简称“两个基本”)。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就意味着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依法治党治国治军,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战略性指导原则和整体性策略方针。把法治作为基本方式,就意味着我们党尽管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道德手段、社会规约、技术方式、思想工作等方式综合治理,但法治是最基本、最主要、最常态的治国理政方式。我们党确立并遵循“两个基本”来治国理政,表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和法治的充分肯定,表明全面依法治国在我们党治国理政战略布局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不可或缺的战略作用,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意味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通过法律上层建筑的立、改、废、释、授权等途径,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做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时,明确要求必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显然,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中,依法治国方面的法制改革不同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的法制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范畴。
2014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体制改革、全民守法体制改革、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改革等等,当然也属于政治体制改革。
国家治理,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掌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安排和活动过程;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主体,依照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制度和程序,共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活动过程; 是执政党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各个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权,领导并支持各种社会主体对国家和社会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治国理政。
从发展民主政治的角度讲,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的角度讲,依法治国是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照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的内在功能和价值讲,依法治国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讲,依法治国是要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同时使这些法律和制度得到良好有效运行,实现良法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高度,从多个角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及其重大意义,做出了精辟论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阐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的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因此,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法律上层建筑的重大变法或者变革,是一场“法律的革命”,具有十分浓烈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征和性质。发生在当代中国的这场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法律革命”,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方式、改革举措等许多方面是不同于以往发生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需要教育、行政、经济、道德、纪律、习俗等多种手段协同辅助,但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层面来看,变法就是改革,是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质就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和自我完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全面加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所有这些要求,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制机制上,必然触及或者引发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毫无疑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其核心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政治体制以及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种改革设计和建议,都不可避免地直接或者间接关涉党的领导体制和人大制度,关涉中国的政治体制。推进科学立法,不仅涉及如何完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质量、立法实效、法律体系等的体制机制问题,而且涉及如何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落实人大宪法权力、加强人大监督、发展人大民主等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推进严格执法,不仅涉及如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约束等问题,而且涉及如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一系列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推进公正司法,必然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甚至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推进依法执政,从制度体制上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原则,本身就是一场从革命党向执政党全面转变的深刻革命,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己革自己命”的最为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
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在新形势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实现政治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和优化发展。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们党和国家经过60多年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不断实践,终于找到的一条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可靠路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由之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因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推进法制改革、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机,宣传和兜售西方的宪政价值和司法模式,渗透中国法制改革。同时也要加强对国内理论界、传媒界有关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关注人民群众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利益诉求,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制改革,策动街头政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违反法治的活动。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阶段性的奋斗目标,具有战略统领和目标牵引作用。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阶段性奋斗目标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路径、关键一招、强大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阶段性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依赖。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领导核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只有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我们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和执政效能,才能使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根本保证作用。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提出: “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 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然包括到2020年初步建成法治中国的“法治小康”战略目标。法治小康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顺利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法治保障。法治小康,在价值层面追求的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幸福博爱、和谐有序,充分实现人权与人的尊严; 在制度层面追求的是人民主权、宪法法律至上、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治权,努力建成法治中国; 在目标层面追求的是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在实践层面追求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办事,努力实现良法善治。与此同时,法治小康又通过依法治国特有的制度安排、规范手段、教育强制功能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讲话指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用中国特色法制改革理论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其重点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即“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其实质是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有组织有领导、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坚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两者的关系,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辅相成的关系,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顶层设计安排。全面依法治国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式和路径依赖,全面深化改革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要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指出: “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笔者对此的理解是,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 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以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确实需要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改革试点,如果通过解释宪法,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等措施不能解决问题,也可以采取立法授权试点改革的方式,经有关机关依法授权批准,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合法依据。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略和法治这个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守法、带头守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各方面。在党坚持依法执政的实践过程中,要处理好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科学立法的关系、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关系、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关系、党带头守法与全民守法的关系,执政党既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又要防止以党治国、越俎代庖。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依法规治党、依制度治党,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表明,“党内法规体系”既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和举措规范,也是从国家法治角度从严治党的依据和规范,是执政党治国理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圭臬。
立足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战略思想,不仅要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还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进一步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意义的理解:
其一,从依法治国的价值功能看,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其二,从依法治国的问题导向看,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充分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和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其三,从“四个全面”的内在关系看,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法治保障。
其四,从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看, 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有利于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有利于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系统工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对于依法治国这个“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做到“全面”而不是“片面”或者“局部”推进依法治国。所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在指导思想上把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各种要素、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够得到全面有效推进;要在方式方法上把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的思想、原理、方法和技术运用于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依法治国目标,选择最佳法治路线,优化法治体系结构,完善法律体系内容,整合依法治国资源,协调依法治国力量,化解法治发展障碍, 提升法制改革效能;要在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中,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价值、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统合起来,把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一起来,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有效护法统一起来,把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科学系统组合法治的各个要素,全面畅通法治的各个环节,综合发挥法治的各种功能,调动法治建设的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法治建设的合理格局,切实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全面展开、协调推进和具体落实。
在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战略的架构中,建设和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工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要求:
其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后,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出了新要求: 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和授权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重点领域的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促进作用。具体任务是:在推动创新发展方面,应当加快编纂民法典,修改土地管理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在推动协调发展方面,应当制定发展规划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修改种子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测绘法、文物保护法、国防交通法等; 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 在推动开放发展方面,应当制定关税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在推动共享发展方面,应当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慈善事业法、农村扶贫开发法,修改职业教育法、矿山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在当前一些旧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完善且诸多新法律法规没有产生出台的“法律过渡期”“规范空白期”,全面深化改革又必须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立法方式,加快立法速度,尽快扫清各项改革措施在地方、部门、行业和基层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障碍。
其二,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法治体系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落实全会部署,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其成为治国理政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全面从严治党内涵的丰富发展,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制度创新。
其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三个共同推进”,坚持“三个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 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可见,“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一方面是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日益拓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思想的重要体现和贯彻落实。坚持“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要求高度重视加强依法治国和法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系统设计、战略设计和统筹安排而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求依法治国和法制改革必须集中统一领导进行而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要求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过程与目标的对应关系———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宪治国目标是建立宪制秩序,推进依法执政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党,推进依法行政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司法改革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推进全民守法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军目标是建设法治军队,推进依法治理目标是建设法治省(市)。
其四,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和工作重点,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其中,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四者前后衔接、环环相扣、相互依存、彼此支撑,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其五,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根据三者有机统一的原则,我们党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应当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把党领导立法与人大民主科学立法统筹起来,把党保证执法与政府严格执法统筹起来,把党支持司法与法院检察院独立公正司法统筹起来,把党带头守法与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统筹起来,努力发挥执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和带头作用。
第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推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说:“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七,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还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处理好法治与改革、法治中国建设与平安中国建设、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制定法律与实施法律、维稳与维权等重要关系,统筹自由平等、民主人权、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基本价值,统筹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稳定与发展、公平与效率、民主与集中等重要关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全面协调地推进依法治国。
五、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阐释说:“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这段理论判断性的论述表明,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的关系是前者从属于后者,本质上是后者在法学和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与反映;另一方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即“三个自信”)的内在统一相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者也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三位一体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基础上,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通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从而认定的法治发展道路; 是我们党立足国情和实际,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各国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养分, 从而确定的正确道路;是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历史方位的四个坐标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自己的时空定位和时代特色:一是相对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本质和定性问题上,我们的法治“姓社”,它们的法治“姓资”。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决不能混为一谈,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模式。二是相对于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和现在越南、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和历史沿革,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社会条件等综合因素,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只能走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能学习借鉴而决不能复制克隆苏联、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三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国家与法的论述和描绘,我们现在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和依法治国,因此“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四是相对于我国历史上中华法系的法文化和法制度的模式,我们今天所走的是一条现代化的法治发展道路,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结果的土壤和基础上,秉持开放包容、学科创新精神,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文化的法治类型,是面向世界、面向全球、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现代化产物。
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
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由以下四个主要部分构成: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价值理论涉及政治哲学、法哲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关价值、核心概念、基本范畴和重要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政党观、民主观、法律观、法治观、人权观、平等观、正义观和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的创新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社会主义宪制和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学说等等;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规范理论涉及法治的基本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程序、法治结构等范畴和内容,主要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制度的理论,司?法权、司法体制、司法程序、法律监督体制、公正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体制和理论等等;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运行理论,涉及法治原理原则的应用、法治行为、法治实践、宪法法律实施、法律制度运行等范畴和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理论等等;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相关关系理论,涉及法治存在和运行发展的外部关系,涉及法治与若干外部因素的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共同存在等现象及其内容,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系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由三个层面的内容构成:一是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法治思维、宪法法律权威等;二是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三是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保证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和道路前进。
六、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直接推动力量是什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是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是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人民群众的诉求是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是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这些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动因和推力,但是最重要、最关键、最直接的推动力量是执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这是由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领导力量并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政治现实决定的,是由我国从人治向法制转变、再从法制向法治转变的中国特色法治发展规律和特点所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说:“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
领导干部要带头从思想观念上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培育“五种观念”。强化“四个意识”是指:强化公仆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铭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永远是仆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 强化法治意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的能力;强化服务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铭记公仆的理念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公仆的行为准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强化责任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铭记掌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是特权,而是义务和责任,必须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如果滥用权力,将承担法律责任。“五种观念”是指: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监督以及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 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观念。
管住“关键少数”,应当更加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着力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们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在实践中,某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运用手中掌握的决策权、决定权、人事权、行政权、财政权等权力以权压法、以权谋私、权大于法,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某些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尚未将公权力有效关进法律编制的制度笼子里,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制度保障权力、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的良法善治格局。我们应当做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法律不仅是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依据和规范,也是“从政为官”的安全绳和保护伞。只要每个领导干部头脑中有法治这根弦,行为上有法律这个度,坚持依法行使权力,就不难做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遵守党纪国法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绝不能手软。”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绝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
党法关系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根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党要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党与法的关系。他说:“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在党法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如下一些重要理念和新观点:
第一,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三,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也说过: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工作是审判。审判不仅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且具有极强的政治性。
第四,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是高度统一的。“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不论我们怎么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都会陷入两难困境。我们回答说‘党大’,人家就会攻击说你们主张‘把党凌驾于法之上、以党代法、以党治国’;我们如果回答说‘法大’,人家又会说既然如此,那还要党的领导干什么?”笔者认为,“党大还是法大”以及“党与法”关系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某些领导干部中依然存在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那么,这些地方、部门和个人违反法治的言行就会被归责于国家政治体制、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就很难从现实生活中淡出。因此,我们还要在制度和实践中下大力解决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等重大问题。
当然,坚持党与法的统一性,绝不是要实行“党与法不分”“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甚至“以党治国”,这实质上是否定国家法治和人民民主,是与坚持党与法统一性原则完全背离的。
第六,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十分明确地指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第七,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要做到“三统一”: 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实现“四善于”: 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总之,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总之,我国法治正经历着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转变、从以立法为中心到以宪法法律实施为重点转变、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转变、从经济 GDP 向法治 GDP 转变的战略大调整。在前所未有的历史新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来源:《法学杂志》2016 年第 5 期,本文注释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