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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以及精神生活追求的不断提高,狗肉问题特别是每年6月的“狗肉节”正在引发一些国际和国内的社会问题。食用狗肉问题的根源在于传统伦理道德的局限,既体现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的冲突,也体现传统饮食文化与社会道德文化之间的矛盾。中国大陆地区问卷调查显示,主流观点认为不应当食用狗肉,应通过立法予以禁止,但仍有部分人持反对或者中立态度。而中国港台地区和欧美的民调显示,吃狗肉被普遍认为是残忍、无道德的行为,并通过各种活动对集中宰杀和吃狗肉的狗肉节表示抗议与抵制。玉林等地的狗肉节已经对我国国家形象与国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要引导公众形成现代文明意识,政府应积极作为,明令禁止“狗肉节”的宣传和事实存续,防止狗肉问题的扩大化;地方政府应严格执法,取缔集中的狗肉市场交易;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立法试点,禁止宰杀和食用狗肉。
关键词:狗肉;动物保护;舆情;国家形象;国家利益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不断提高,社会整体文化素质得到很大提升,食用狗肉问题由一个民间的风俗突显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社会性话题。一直以来,由于文化的地区差异以及民族特性,部分地区保有食用狗肉的传统,但玉林等地的狗肉节以商业促销目的在近几年出现,激起了全国动保人士以及国际社会抗议的浪潮。抗议者认为,狗是高智商的伴侣动物,具有社会性,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不应当被宰杀。而支持者认为,狗是家畜,被饲养的目的就是为了食用,并且当地祖祖辈辈都有食用狗肉的传统。两方观点涉及价值判断,互不相让,在玉林等地的狗肉节期间争吵尤其厉害,有的甚至引发行为对抗,引起国内和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有必要开展民意调查,并针对舆情开展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中国大陆有关食用狗肉问题的舆情分析
(一)中国大陆关于狗肉问题的问卷调查
近日,研究组在央视网上发起了两项问卷调查:一项关于是狗肉问题的国内问卷调查,设计了10个问题,分别设置了受访者身份、年龄、学历、民族、是否养狗、狗是否与一般家禽家畜等同、是否反对吃狗肉以及对立法禁止吃狗肉是否赞成等选项,共有542人参加;二是关于是否支持立法禁食狗肉的单个问题的调查,大约有3万人参与。
问卷结果表明,参与者的年龄18至60岁居多,参与者学历主要为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参与者职业身份调查中,学生占8%左右,农民占10.33%。对于狗是否与鸡鸭牛羊等家禽家畜性质一样的问题,认为一样的占40.95%,认为不一样的占51.29%。对于是否反对他人吃狗肉的问题,央视网问卷中显示反对占40.22%,不反对的占41.14%,不表态的占18.69%。对于宰杀狗是否影响妇女儿童以及社会大众心理的问题,58.12%的人认为会。对于是否支持立法禁止食用狗肉的问题,3万人参与的单个问题调查显示,64%的人支持立法禁止,24.4%的不支持,还有11.6%的人保持中立;在10个问题的整体调查中,支持的占55.54%,不支持的占40.04%,无所谓的占4.43%。
央视网访问人群的类别具有代表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大众对于禁食狗肉的看法,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参考价值。为了保证问卷结果的客观性,研究组又在问卷之星网站上发起问卷调查,内容同样是10个问题,大约8500参与。问卷结果整体更倾向于动物保护。这说明,央视网的问卷结果还是偏保守的,值得作为舆情分析的数据样本。
网络问卷调查,城市居民拥有更方便的参与条件,而农村人群因为缺少相应设备,参与率则偏低,没有充分反映农村居民的代表性意见。但作为一个人性和道德的价值评判问题,狗肉问题无论在农村还是城镇,经过科学的解释,主要的选项结论虽然有所差别,但差别不会太大。
(二)中国大陆关于狗肉问题的舆情分析
1.狗与鸡鸭牛羊等动物地位是否等同问题
相关的科学研究表明,狗确实与鸡鸭牛羊等家禽家畜不同,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能与人更加亲近,如导盲犬、警犬等,对人类产生重要的贡献。狗作为伴侣动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情感追求,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这一点已经被欧盟的动物保护条例和指令确认,也正在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在中国传统的认知中,狗被归为六畜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精神生活追求的提高,狗才被一些人确认为伴侣动物,其地位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在狗是否与鸡鸭牛羊等家禽家畜性质一样的问题上,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大部分人还是认为狗与鸡鸭牛羊的性质是一样的,并未因为狗与人的亲密伴侣关系而认为狗具有不同的地位,甚至有一部分人认为狗就是家畜。总的来看,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对狗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城市群体一般认为狗为伴侣动物,作为自己精神情感的寄托;而农村地区养狗和城市有一些区别,有的主要是看家护院或者是作为家畜饲养,以前并未将狗当成伴侣动物,因此情感寄托较少,对吃狗肉持赞成或者中立态度的要多一些。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村村民,特别是农村青少年,也将狗当成伴侣动物对待,食用狗肉的现象越来越少。研究组的访谈发现,情感以及用途的不同决定了对食用狗肉的不同态度,对于土狗,不反对食用的人多一些;对于宠物狗,不反对食用的人则少很多。
2.关于是否反对他人吃狗肉问题
调查数据表明,对于食用狗肉问题,大部分青少年特别是城市青少年持反对态度,随着教育的不断完善,年轻一代所受的教育更加完善,对动物的爱护意识更强。还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别人是否吃狗肉与自己无关,对于别人是否吃狗肉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数据表明,不反对与无所谓所占的比例甚至达到50%。这说明,公众对于狗肉问题的价值判断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异。
3.宰杀狗对妇女儿童心理产生影响问题
女性感情更丰富,面对过分残酷的场景更容易产生悲伤、同情等情绪。儿童处于心理发育阶段,不同的场景画面对其心理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将采取残忍方式宰杀狗的场面呈现在妇女、儿童面前,势必会对其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其中,对儿童的影响是长期的,宰杀狗实际上是在提示,狗可以这么被杀害,可以被吃。调查数据显示,仍有将近30%的人认为无影响,回答者大多为成年人。
4.关于立法禁食狗肉的态度问题
在3万人参与的单个问题问卷调查中,支持立法禁止食用狗肉的人占64%,不支持的占24.4%,保持中立占11.6%。在10个问题的调研问卷中,支持的占55.54%,不支持的占40.03%,4.43%的人保持中立。总体上看,两项问卷显示,支持立法禁止的人超过55%。支持立法的人,可能认识到狗在人类情感中的重要作用,将狗当作伴侣动物,这些人往往是城市群体或者是教育水平较高的群体以及爱护动物的人士,他们可能更多地是从人道主义以及人类情感的角度出发,支持立法禁止食用狗肉。不支持和保持中立的群体,可能认为吃狗肉是个人的生活习惯问题,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并且吃狗肉是一些地方的传统,未觉得吃狗肉存在任何道德问题,也未考虑吃狗肉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更不会去考虑吃狗可能产生的地方形象、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问题。
现在的发达国家,让禁食狗肉入法大多是在以前的转型期或者在发达阶段的早期完成的,体现了国家和社会道德整体实力的发展。立法的推进需要循序渐进,我国的现实情况较为复杂,立法的社会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短期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食用狗肉,可能产生不和谐的现象。但是从长期来看,效果是好的。而很多学者和官员却基于短期的问题,不敢从事有利于长期效果的立法改革。
狗作为高智商的社会化动物,在发达国家已被广泛地被保护,规定不得食用。中国作为不断融入世界主流的转型国家,进入发达国家是迟早的事。进入发达国家,经济实力要达标,文化软实力也要达标。为此,需要进行稳妥的立法,对狗肉和狗肉节的相关问题予以解决,表明国家的立场,维护国家形象。在立法出台前,部分地区应当既不能大肆宣传或者放任狗肉节,也不能放任虐待狗或残杀狗的现象。
二、我国港台地区有关大陆狗肉问题的舆情分析
我国港台地区与内地一脉相承,具有相同的文化传统。1949年后,在对待动物方面,港台地区的人性对待动物立法不断完善,对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台湾地区曾经也具有食用狗肉的饮食习惯,后来对接国际潮流,制定立法禁止食用猫狗,如2001年《动物保护法》规定,“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及死亡,饲主应向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民间机构、团体办理登记;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给予登记宠物身份标识,并得植入芯片。”“宠物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紧急状况者,得径以人道方式宰杀之。”为了使该法具有可实施性,出台了《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宠物业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2011年修订的《动物保护法》规定不得宰杀猫狗以及贩卖,对伴侣动物的管理较为规范。
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保护福利立法起步较早,1935年制定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公众卫生及市政(动物和鸟类)条例》,1950年制定了《猫狗条例》,1999年修订了《猫狗条例》。修改后的《猫狗条例》规定:“(1)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作食物,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2)任何人不得售卖或食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3)任何人被发现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尸体或该等尸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狗在香港被认定为伴侣动物或者是工作动物,不被看作是农场动物或者是食用性牲畜,宰杀是违法行为,甚至拥有(持有)猫狗肉都是违法的。
对于内地“玉林狗肉节”,香港地区28家报纸、电视于2015年6月的报道多达126次,香港《经济日报》、《苹果日报》等媒体对“玉林狗肉节”的报道有“舌尖上的罪恶,社会人士曝光血腥狗肉节”、“广西食言续办狗肉节全球25万人发文抵制”、“玉林之耻”等渲染性很强的报道,并有人写出“来生不做中国狗”、“杀狗仇人何时放下屠刀”等文章表达对“玉林狗肉节”的抗议。传媒的介入使得相关问题扩大化。与此同时,一些港台明星也纷纷发表言论表示对狗肉节的谴责与抵制,如莫文蔚、张卫健、蔡少芬、大S等明星纷纷在微博上发表言论谴责吃狗肉,要求玉林市禁止狗肉节,蔡卓妍痛斥狗贩行为过分,并建议大陆立法予以管制,取消狗肉节。对于名人的影响,内地不能小视,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香港和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两岸四地的文化传承和习俗一脉相承,仅仅60多年的时间,港台地区关于动物保护及其立法的研究远远走在内地前面,相应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社会公众爱护动物的意识比较强烈,其文明发展的程度也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玉林狗肉节”的出现在一定程上刺激了港台地区民众的感官,使他们对大陆产生了一定的误解,甚至导致文化抵触或者缺乏文化认同感,不利于港、台地区的稳定,也不利于大陆与港台地区关系的发展。有必要取缔血腥的狗肉节,不断完善内地动物保护立法,限制甚至逐步禁止食用狗肉的行为,促进两岸四地的文化协同发展。
三、欧美有关中国大陆狗肉问题的舆情分析
狗肉问题不仅关乎饮食习惯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关乎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如韩国以前申请举办世界杯时,曾经因该国存在的狗肉问题,遭到很大的抵制。
欧美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公众对动物的情感和生理认知水平普遍也较高,动物福利观念得到普遍认同,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美国和欧盟等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对动物福利做了详细的规定,狗作为伴侣动物的法律地位被确认。伴侣动物,也称宠物动物,是指那些适于家庭饲养,可当作生活伴侣,用于丰富人类情感生活,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动物。1987年的《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将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拥有的任何动物定义为伴侣动物。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也承继了这一概念,如葡萄牙1995年《动物保护法》和奥地利2004年《联邦动物保护法》就是这样。
美国和欧盟在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相对较为完善。在欧盟国家中,英国的伴侣动物立法最为健全,如英国1876年通过《动物虐待法》,1911年通过《动物保护法》,1906年通过《狗法》,2007年实施《动物福利法》;美国1866年制定《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966年制定《动物福利法》,2007年制定《人和伴侣动物食品安全法》等。正是因为伴侣动物在欧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加上法律制度的完善,教育到位,禁食狗肉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民间的道德共识。“玉林狗肉节”前几年的大肆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欧美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公众纷纷提出抗议,甚至与中国传统文化以及国民素质挂钩,对中国的国际形象产生了质疑。不了解中国的外国人将玉林这一个三线城市和中国这个国家整体划上等号,这对于中国整体的形象,是很大的伤害。同样地,如果玉林和广西自治区有积极的动作因对狗肉节,国际社会也会认为中国进了一大步,受尊重程度提高。
最近几年,欧美很多名人针对“玉林狗肉节”发表言论表示抵制和反对。如在谷歌上搜索“玉林、狗肉节”,有将近48万条报道。《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CNN、BBC等国际著名媒体近几年屡次报道狗肉节,纷纷表示谴责,无一表示容忍和支持。这些国际主流媒体影响范围广泛,具有相当强的大众态度塑造力,甚至能促使政治和社会问题被提上政治议事日程。2015年,慈善家、美国好莱坞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Lisa Vanderpump(丽莎?范德普,拥有110多万微博粉丝和30多万脸书粉丝),发起了一项“Stop Yulin Forever”(永远终结“玉林狗肉节”活动),其激情演讲通过名人效应对社会大众产生了巨大影响,几十万的粉丝和动保人士反对中国狗肉市场交易和“玉林狗肉节”,甚至反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和去中国旅游。更有一些华尔街的人士以此为由发起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抵制行动。在调查中发现,几个曾到过中国并对中国印象美好的欧美人,也因为此事,丧失对中国的好感。英国喜剧演员、动物爱好者Gervais Rick(瑞奇?热维斯,拥有110万微博粉丝和400万脸书粉丝)最近联手国际人道协会共同抵制“玉林狗肉节”,并号召影迷签署要求中国取缔“玉林狗肉节”和终结中国狗肉贸易的请愿书。美国演员、模特、制片人Ian Somerhalder(伊恩?萨默海尔德,拥有600万微博粉丝和1700万脸书粉丝)、英国流行女歌手Leona Lewis(丽安娜?刘易斯,拥有560万脸书粉丝)等明星也纷纷发表言论反对狗肉交易以及“玉林狗肉节”,影响范围非常广泛。这些明星大都是富有爱心的人,不是反华人士,有的甚至是无私帮助中国的名人,对此我们须有正确的认识。
目前,玉林等地狗肉节的负面影响已广泛传播,如果玉林等地的狗肉节事实上存续下去,势必逐渐影响欧美民众对中国的看法。有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民众,甚至请求议会或者政府首脑对中国施加政治压力。可以看出,狗肉问题正上升为国际政治和贸易问题。遥远国度的民众,通过名人的言论影响,以及对中国的模糊印象,会对中国会产生错误的判断,如中国人的整体素质不高,道德水平低,很穷,穷得需要吃狗肉,甚至可能认为中国政府乃至所有的中国人都赞成吃狗肉,内心产生抵触甚至歧视的情绪,对中国以及中国人产生不良印象,进而影响中国的产品消费和其他国际合作。2016年6月,“自发”的狗肉节又要开始了,海外声讨玉林甚至中国政府的行动业已开始。目前,国外动保组织发起的抗议联署已达到100万人。
狗肉问题只是我国部分地区、部分民众的饮食传统习惯,随着经济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青年对吃狗肉不再持支持态度。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国际上提升中国形象,如在纽约时代广场投放国家或者知名企业的广告,塑造中国形象,宣扬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很多海外华人指出,可能会因为“玉林狗肉节”等局部问题的存在,导致公众游行或者集会、公开征集签名,使得这些努力付诸东流。研究组认为,这是得不偿失。即使是以前吃狗肉厉害的韩国,2016年4月28日的《环球时报》报道,在韩国,和中国一样,吃狗肉也是一项传统习俗,五、六十岁的人群中,有一半的人吃过狗肉。但近年来,韩国人吃狗肉越来越少却是不争的事实,2015年的民调显示,20多岁的韩国年轻人中,只有20%的人吃过狗肉。韩国年轻一代对狗肉需求越来越小,狗肉正成为垂死产业。韩国都拿出巨大的勇气来支持传统人性化的进程,中国经济发展仍然快于全世界的平均水平,狗肉不再是必须食品,也应在立法上有所作为。
四、应对狗肉负面问题提升国家形象的对策建议
此次问卷调查,可以得出三个主要的基本结论:一是支持吃狗肉和保持中立的,和要求禁止吃狗肉的相比,后者的比例偏高。和2009年研究组的网上民调相比,不吃狗肉或者不支持吃狗肉的比例大约上升15%左右,而且青少年吃狗肉的越来越少,与韩国的民调结果类似,体现了社会的进步,获得国际社会认可;二是目前全国性禁止私人吃狗肉有难度,国家可以引导个人不吃狗肉,可以在条件成熟的个别地方试点禁止吃狗肉;三是绝大部分人认为狗肉节太血腥,不人性,要求政府禁止狗肉节的事实存续。应当基于此结论,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目前,集中的狗肉市场既存在于一些城市,也存在于农村。其中,广西玉林、江苏徐州和吉林延吉等地是国际舆论的焦点。虽然目前人们可以不再依赖狗肉提供蛋白质,但是狗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包含民族因素,也包含传统习俗因素,更涉及道德和情感因素,要克服目前法律欠缺的不足,全面禁止食用狗肉,不引起社会的反弹,需要较长的时间或者过程,但是可以对社会反响强烈的狗肉节,采取得力措施,予以禁止。随着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社会特别是“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对伴侣动物的情感需求将更大,动物保护意识将不断加强,动物保护群体的人数将不断增长,立法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为此,必须放眼长远,立足当下,循序渐进地采取应对措施。
(一)深化动物生理、伦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培育人性对待动物的意识
善待动物不是崇洋媚外,中国的清末和民国时期就有防止虐待动物的明文规定,因此,结合现代主流的世界道德,出台禁止集中、血腥屠宰和消费狗肉的狗肉节规定,是维护甚至弘扬中华民族的护生文化。对于偷抢狗、无证运输狗和无检疫证销售狗肉的行为,应当予以谴责。
如果中国现代的道德和文化,包括人性对待动物,获得世界的认可和尊重,中国的强大则是没有短板的强大。意识可以引导人的价值观的形成和人的行为。培育公众形成人性对待动物的意识,需要加强动物生理与心理知识、动物保护伦理道德和动物保护法治丰满的教育。高等的脊椎动物具有感知能力,能够体会快乐和痛苦,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感知人类的情绪。猫、狗等伴侣动物是社会化的高智商动物,具有其他家禽家畜所不具备的情感,人类应当给予更多地关心和爱护。虐待和以食用为目的宰杀狗,无论对动物本身还是人的情感都是很大的伤害,因此,应当把保护猫狗作为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来对待。
动物保护意识教育应当从幼儿园和中小学开始,通过相应的实践体会和相关知识的讲解,使人们从小形成科学的动物生理心理知识,形成人性的动物保护意识,不仅能促进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也促进社会大众形成建康的心理。关于宣传方式,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通过名人效应和现场体验,课堂教学、实验报告、记录片、图片等方式,向社会展示狗等动物的生理与情感需求及社会作用,引导公民善待动物、不吃猫狗肉。对于有食用狗肉传统的重点地区,应当发挥广播电视等的宣传和引导作用,开辟专门时段播放公益广告。重点地区的政府还应当邀请社会组织参与宣传教育,化对抗为合作。一个负面的信息,在现代电子媒体时代,瞬间可以传至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宣传部门还应当加强敏感时期的媒体引导,防止媒体的渲染印发群体性事件。
(二)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主动担当,事先谋划,防止狗肉节事实上存续
如前所述,狗肉问题关乎国家形象、国家利益以及地区社会的稳定,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具有大局观念。“玉林狗肉节”最初是政府基于商业性目的支持举办的,后因社会抗议,玉林市政府于2014年6月公开表态不参与和支持举办狗肉节,并号召党员干部等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展示了积极的态度。尽管如此,“玉林狗肉节”仍然事实上存在,而且依旧火爆,引发的社会冲突不断。在冲突中,政府一直疲于“灭火”。之所以这样,是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没有承担,没有主动开展全面的事前谋划,没有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建议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各自职责,主动作为,发文禁止行业协会和从业者公开宣传狗肉和狗肉节,规定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举办或者支持举办狗肉、猫肉等节日;依据社会秩序维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公开场合宰杀狗;依据食品卫生保障和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取缔成年狗交易场所。这样一来,宰狗、吃狗肉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既不涉及民族问题,也不刺激社会的情感。
玉林等地的人民政府对于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和社会冲突,应当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责令予以积极回应或者应对,不能回避或者坐视放任。消极应对只会让问题更加尖锐,甚至会让人觉得政府实质在默示此种行为,从而危害政府信用。动保人士与当地民众的冲突如持续发酵,迟早会酿成重特大事件。为此,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各省市应当成立相关的舆情和危机应急小组,应对社会不稳定现象和国内外的非正常舆情问题。
(三)依法加强精细化执法监管,防止群体性事件事态扩大
由于成本高昂且易发狗瘟,目前我国鲜有规模化的肉狗养殖场地,而市场中的狗肉价格远远低于肉狗饲养成本,说明很多狗不是来源于养殖。由于伴侣动物的主人一般不愿意抛弃宠物狗,因此,市场中狗肉的来源主要为农户散养土狗、流浪狗和偷盗。对于偷盗,有的采用毒杀的方式,一旦流入市场,将严重威胁人类身体健康。狗肉节期间,狗的宰杀方式粗暴残虐,一般采取水淹、棍打、绳勒等粗暴方式,有的甚至当街进行。由于目前缺乏狗肉屠宰规程,宰杀场所简陋、不卫生,有的甚至在鸡、鸭、羊、牛宰杀或者售卖点宰杀,既没有相应的检疫合格标志,也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许可,存在很大的安全和卫生隐患。在我国很多地区,私自商业化屠宰猪牛羊都是违法的,对于没有检验规程的狗,更应禁止私自商业性屠宰。
目前虽然缺乏禁止宰杀和禁食狗肉的法律依据,但地方执法机关应当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狗只和狗肉的执法管理。首先,对狗的来源实行严格盘查,严格打击非法偷抢狗和毒狗的行为,对于来源不合法的狗应当没收,不得屠宰出售。其次,和有关动物收容机构协商,对收容和没收的狗,采取妥善安排措施。再次,对于有狗肉菜品的餐饮单位,严格审查狗肉的来源。此外,严格盘查检疫情况,不符合“一犬一证”要求的,不允许异地运输。实际上,绝大多数狗是没有检疫证的,公安机关和动物检疫机构如果严格按照“一犬一证”执法,绝大部分狗就不可能长途运输进入狗肉消费地区,但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怕事,不严格执法,导致“一犬一证”的规定形同虚设,招致动保人士的抗议和一次又一次的群体性事件。在冲突中,有的运输者被动保人殴打,有的动保人士因为拦车或者强行卸狗而被拘留。
(四)完善部门规章,引导地级市开展地方立法,为取缔狗肉节奠定法制基础
法律应引导公众的意识和行为,保护社会公德在内的公序良俗。但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反虐待动物法》或者《人道对待动物法》,现行的法律没有对狗和猫等伴侣动物予以人性的保护,所以狗肉节的一次次出现反映了立法的欠缺。自古以来,中国就有狗肉不上宴席的传统,如今一些地方的普通民众集会吃狗肉,一些商贩当街集中屠宰狗,形成所谓的节日,实际上是传统文化质量的倒退。从历史上看,所有转型期国家都曾经或多或少面临过类似的尴尬现象。《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订,不得虐待处于人类控制中的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符合公序良俗、不得食用来源不明的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规定,已经进入一审稿和二审稿,这些立法创新是中国法律人性化的巨大进步。保护动物是一个人性问题,不涉及意识形态,和所有的发达国家一样,人性对待伴侣动物、不得宰杀狗、不得销售和食用狗肉在发达阶段迟早会成为中国立法的现实。
伴侣动物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人类情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狗肉节和销售、食用狗肉的问题必须尽快找出解决之道。如前所述,国内的舆情分析表明,大于55%的人支持立法禁止吃狗肉。很多玉林人也指出,法律并没有禁止他们购买和食用狗肉,如果法律禁止了,他们就执行。这从另外一方面说明,立法禁止狗肉节和狗肉交易还是有民意基础的。根据目前的情势来看,从国家层面出台禁止狗肉节、销售狗肉甚至吃狗肉的法律,实行全国一刀切,确实有极大的难度。《反虐待动物法》或者《人道对待动物法》是最低程度保护动物的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研究其制定的可行性。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对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制定授权,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在一些没有吃狗肉传统的地级市试点,制定专门的《人道对待动物条例》或者《反虐待动物条例》,或者在其他相关的地方法规中,禁止屠宰犬只和销售狗肉,倡导个人不食用狗肉。该项立法对于全国具有示范作用。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省市在地级市立法试点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等试点一定时期后,总结经验和教训,可以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养犬管理条例》、《反虐待动物法》或者《人道对待动物法》。二是在一些食用狗肉的重点地区,可以针对突出的问题,由地级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禁止事实上的狗肉节存续。三是修改目前一些地方的养犬管理法规或者规章,对犬只实现定点繁育销售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对饲养人实现条件审查制度;对所有的狗种植芯片实行追踪管理,对犬只实行主人负责制,对违法行为创设严厉的行政处罚责任,防止饲养人随意抛弃狗,也可以帮助流浪狗找到主人。犬只管理规范了,流浪狗数量大幅减少了,也会从源头减少食用狗的现象。地方层面哪怕只作出一点立法尝试,对于改善中国对外的整体国际形象,贡献都是巨大的。
(作者:常纪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刘凯、郭顺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
来源:人民网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