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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艺术品“追续权”的再思考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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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音乐学院教授吴碧霞提议,国家可考虑确立追续权制度,立法保护艺术家权益。一时间,关于“追续权”是否应当立法的讨论甚嚣尘上。

2012年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其中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这项新增设的权利,通俗地说,就是“艺术作品转卖提成费”,也叫“追续权”。

正如读者所知(请参阅本报2015年5月30日周林文章《慎重对待“艺术品转卖提成费”立法》),这项权利源自1920年的法国。自那以后的90余年时间里,在全世界范围内,承认这项权利并建立了相关制度的国家已扩大到80多个。在修订法律时增加这项权利,国际上这种逐渐扩大的趋势,或许成为立法者的原初动力。虽然早在1990年,当时的全国美协主席吴作人就提出了要对这项关乎艺术家利益的制度进行研究,但是,围绕着相关立法,至少有3个问题仍有待深入探讨。

追续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章曾提出了若干种解说,例如,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格权+财产权”说、报酬请求权说、债权说等。但这些说法都值得进一步商榷。归根结底,著作权是基于复制产生,无复制即无著作权。但追续权仅涉及作品载体(物)的转卖,与复制无关。一些国家把它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纯粹是国家的一种政策选择,其本身仅具有政策基础。

追续权原初的合理性在于“扶贫”,即针对上世纪初法国艺术家穷困潦倒的社会现实。那么,在将近100年后的今天,这种状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就能够进入艺术市场,具备其作品被转卖条件的中国艺术家而言,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已经“脱贫”致富。也就是说,“扶贫”已无必要,“奖励”创作成为主要政策目标。但这项权利要奖励的是什么呢?想想看,某些靠“炒作”就能转卖甚至卖出天价的、学术质量并不高的艺术作品,也应当得到奖励么?

因此,这项政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能否通过奖励(规定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从艺术品转卖中获得提成费)刺激优秀艺术作品创作。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确保提成费不过多干扰艺术市场发展,让尽可能多的艺术家而不仅仅是少数几位“大腕”从中得到好处,并且这项制度能够获得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理解和支持。

怎样看待《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追续权制度?在规定并实施了追续权的国家,实施效果如何?

《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三(一)规定了追续权:对于作家和作曲家的艺术原著和原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国家法律授权人或机构,享有从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的每次销售中分取盈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公约第14条之三(二)规定:只有在作者国籍所属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可对本联盟某一成员国要求上款所规定的保护,而且保护的程度应限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度。就是说,这项权利具有可选择性。追续权为什么是“可选择”权利?比较接近合理的解释是,这项权利不具有“普适性”。

关于追续权实施的效果,站在不同立场,回答是截然对立的。例如,美国艺术家权利协会(ARS)主席指出,欧洲艺术品市场在全球的份额的确在下降,但是,英、法、德艺术品销售有显著增加;欧洲份额的减少主要源于中国艺术品市场份额的大幅增加。这些变化跟实施追续权无关。法国艺术家权利协会(ADAGP)总干事表示,欧洲一直在研究实施追续权给艺术品市场带来的害处。可是,为何无人提及作家行使版权给图书市场带来的害处?保护编剧、导演给电影市场带来的害处?实际上,实施追续权没有给欧洲艺术品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而相反的观点,如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承认,欧盟在世艺术家作品的全球市场份额下降很快。据统计,欧盟艺术品市场在全球的份额从2005年的37%降至2010年的30%,共降了7个百分点。欧盟委员会在1999年12月的一份备忘录中预测:“整个欧洲大约能够有25万名艺术家从追续权中获益。”在英国,国会的一名支持追续权的成员充满自信地预测,保守估计,在8.5万到9万名艺术家中大约有50%能够从中获益。但实际上,英国2006年实施追续权后,18个月内只有1104名艺术家获益。欧洲统计局劳动力调查显示,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记录在案的艺术家有16.8万余名。在2011年艺术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显示,共有5072名欧洲在世艺术家的作品出现在拍卖市场中并被记录在案,其中只有约3%的艺术家获得转售提成费。在1998年,德国有超过4.2万名在世艺术家,其中7455名艺术家将其权利转移给了集体组织,但只有274名艺术家收到了提成费。在法国,一篇给法国国民议会的报告指出,毕加索、马蒂斯和塞尚的后裔收到的提成费占总收益的90%。

我国现阶段是否有必要引入追续权保护制度?

追续权制度是向那些通过转卖艺术作品并从中牟利的藏家、画商收取少量提成费,再由艺术家著作权机构转交给艺术家本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用这种方式让艺术家分享利益。其立法精神是奖励艺术创作,目标追求不可谓不高尚。但是,现阶段中国艺术品市场存在明显的艺术代理欠缺、伪作较多、市场投机严重等问题,不能完全忽略不计。例如,不久前,在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一次关于追续权研讨会上,吴作人的继承人代表就对市场上存在较多假画的现状发表意见。他表示,如果现在就实施追续权,当有关方面将转卖提成费交付给继承人时,哪一个敢收下呢?收了钱不就等于承认被转卖的画都是真的了么?

据部分艺术家代表透露,他们在国外考察艺术家权利机构,就追续权进行专项调研时,有国外艺术家协会表示,他们根据本国的著作权法,对于转卖的中国艺术作品,符合追续权条件的,已经将提成费提取,留待中国通过追续权立法后,根据“互惠原则”将提成费交付中方。这个说法可能是真实的。但是,其中涉及的金额究竟有多少?特别是如果通过追续权立法,提成费有得有失(向国外权利人交付提成费),具体的数据如何?目前尚无统计。

因此,我们可以继续开展对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的调研(《文化财富周刊》正在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有关问卷调查,欢迎读者踊跃参加)。在尚不具备实施的充分条件、在对实施可能带来的结果尚难以把握的现在,不宜匆忙在《著作权法》中引入追续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