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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路径
王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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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

【关键词】法学体系唯物史观法学统治力唯物法学

【作者简介】王耀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助理研究员,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唯物史观。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正应时代正在逐渐到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来说,必须有其哲学基础的提升。此外,它还要获得在以前革命时代和政权巩固时代所没有的相对独立地位。也只有获得了相对独立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真正深入地梳理法学脉络,积累各种法学元素,促进法学基本范畴的形成,进而提取法学基本命题,最终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升华到唯物法学阶段。

从历史发展中绵延而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要想真正展现其科学基因,应对学科挑战,从而契合当代中国,必须实现自己的空前发展。其发展要想顺利实现,就必须有明确的发展路径。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学学科的发展置于快轨道之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它的发展必须要有扎实的学科基础、切实的学科取向、真实的学科基因、沉实的学科基石,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全面的学科框架,最终也才能真正建立本学科,从而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前所未有的学科生成。

在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升华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的态度是在坚持中批判,在批判中更好坚持。正如龚廷泰教授所言,“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形势和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世界范围内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发展还处于低潮,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样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此,要坚持和法治马克思主义法学,就要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形形色色的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东西要敢于批判,对于人类一切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要善于蓄容,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过时结论要敢于抛弃,对于一切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东西要及时纠正。总之,只有像马克思那样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我们才能称得上是马克思主义者,我们才能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1]用这样的学科态度,才能吸收正确成分,驱离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负面法学因素,尽快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和成熟。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路径,要求法学对应当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如果与时代要求不一致,所谓的发展路径缺乏基础支撑,论证就会乏力。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不断跟随时代而发展的产物,也就是说,它的发展和完善内在要求不断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建设内在关联,当然也要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断发展起来,寻找到自己的历史定位和制度建设的推动作用。

落实在学科建设上,首先要夯实学科的哲学基础,使之有源源不断的基础支撑。其次,要有明确的学科取向,使法学的发展能够清晰化高效展开。再次,发掘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科基因,使其有清晰的发展脉络。在此基础上,更要奠定学科的范畴基石,抓取法学的基本范畴。这要求提取基本命题,使法学阐述有基本框架而更加扎实。由此,又内在要求科学方法论的建构。在学科汇流的前提下,吸取其他法学形态的合理成分以壮大自己,对法学作出体系化的建构,使之升华为新形态的法学派别。

 

一、学科基础:完善唯物史观

 

哲学基础,决定由此衍生的学科的基本方向,框定衍生学科的最高上限。也就是说,相关具体学科的产生和发展,都只能在其哲学基础形成的范围内活动和呈现。

哲学基础决定具体学科的基本指向。在唯心或者唯物两元划分前提下,两种倾向在法学结构中后续发挥的程度,如唯物主义指导下的法学,其演变的唯物程度,都将由其哲学基础所具体决定。正因此,哲学基础决定具体学科的基本性质,如在实证主义指导下的法学,就拥有了实证的基本性质。哲学基础还决定了具体学科的气质。如唯物史观指导下的法学,就获得因为规律通透的革命大无畏精神,也由此具有了为底层民众服务的基本取向。任何法学,要获得完整的学科形态,必须有其哲学基础才能确定促成生长机制。哲学基础是否科学,将决定其法学的上涨空间。如果哲学基础较为科学,具体学科将由此打开科学性轨道,获得较大的科学含量。这样,哲学基础是否成熟扎实,往往塑造其法学的现实力度。如果哲学基础已经体系化成熟,就能够有效消解法学根本问题而要求下找基础的哲学压力。如果其扎实度不够,则不能有效支撑法学从哲学基础上提取有效成分的宏大要求。相应地,法学也难以有效发展起来。缺乏哲学基础支撑力,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至今没有得到高度发展的理论原因所在。

可以说,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道,是它形成的理论基础。道的深远度,直接影响由道而生的衍生物的方向和力度。在某种意义上,唯物史观是否发展成熟,将决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幅度。客观而言,唯物史观在被确立之后,获得了很大发展。相对于马克思阶段的粗线阐述来说,后继的马克思主义者使唯物史观更加具体化。但就其完整的成熟度来观照,其发展仍然处于粗线状态,远未达到足以支撑成熟法学的程度。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核心命题。如果把这个命题弄清楚,经济决定法律这样的原理,很容易得到破解。然而这个核心命题,其具体决定机制,迄今仍未得到细节化说明。需要发展的命题,还远不仅仅这些。总之,唯物史观还远远没有发展成熟。唯物史观的不足,使马克思主义法学难以产生在理论基础坚实前提下才能形成的强大的法学覆盖性,也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依附政治的可能空间趋于增大和加强。

前文述及,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唯物史观正比同向。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唯物史观虽然内在科学,却也没有得到细节化的体系建构。目前,很多基本命题并未得到有效解释。没有唯物史观的细节化发展,没有结合当代各种近缘理论形成的唯物史观精密化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学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大发展,而只能在原有理论框架范围内进行各种补缺式小行进。

发展唯物史观,必须进行细节化建构。应该对哲学上的粗线阐述进一步追问,直到能有令人满意的自洽解释为止。如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什么这样设定?仅仅从劳动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加以分析,远远不能解释透彻。还必须从劳动群众联结后对整个社会结构的决定重量的角度,按照多数决定力的视角进行更为细节化的解释,才能使之更具有说服力。在此类细节化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秉持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即从经济结构中寻找其他衍生物的架构与其活动界限。而不能脱离这个基本立场,去进行所谓的创造。那样,创造地越多,离真理就越远。因此,必须注意保持方法的正确性。因为方法往往意味着目标和由此得到的可能结论。结合现实来看,必须杜绝把马克思主义形式化的错误方法。

特别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功能,是把马克思主义形式化的基本做法之一。马克思主义方法化,漠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目的与基本观点,只把它变成一种有效的方法。这种做法看似也是在继承辨证的唯物史观,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在看似继承的前提下对核心原理的实质舍弃,是借助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光辉为自己提供合理性说明。把马克思主义方法化的两个基本结果是:(1)修正主义,即右倾机会主义,以获利机会作为思想核心,放弃原则和对革命奋斗的坚持。(2)西方马克思主义,强调阶段性,承认资本主义的当代合理性,进而湮没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精神。两者都是在调和马克思主义与资本主义社会主流意识价值观的内在对立,需要只有把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点剥离,才能实现这样的基本目的。在发展唯物史观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这种方法对唯物史观本身的损害。就是要科学地发展,而不能南辕北辙地所谓发展。

这需要深研原著。我们要克服浮躁的急于求成,要稳住心态,深入阅读马克思主义原著。也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人云亦云的浅度引鉴,进入深度的原著研磨,进而开放出强大的思维凝聚。就作者本身的经验来看,如果能深入阅读原著,会使自己的思维扩张式增长,困扰许久的问题能得到体系化的牢固解决。有了深研原著的支撑力,结合实践的问题和需求,使两者结合起来反复验证。这样,就能够促进理论的正确性。

基于上述科学方法,加强唯物史观的研究,必须能够细节化阐释社会演变规律,实现法学与哲学的连体并存。既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更注重从法学本身谈问题,偶尔的哲学引述也仅仅是一种基于强化论证考量的思想临摹,缺乏真正深入的细致思考。粗化必然带来的虚化,使对法学的探索无法真正深入细节,而不得不在法学研究中进行一些粗线阐述的翻来覆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逻辑脉向,始终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密切相关。

建立在粗线原理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自然也不可能取得多大进展。具体来说,要加强唯物史观的细化发展,首先必须加强对制度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法学研究者应该具备相应的经济学知识,否则就无法真正理解法学的经济基础和由之发生的诸项演变。特别应该强调的是,与唯物史观近缘的制度经济学,内含着社会发展演变的基本机制,因而对理解社会演变和法律进化,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来看,唯物史观要着力探讨社会体系的基本模式。因为法律表达社会关系,必定以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作为其规则母板。因此,唯物史观若能破解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则法律规则的认识和立法等活动,就有了一个基本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

其次,唯物史观要破解社会演进的基本逻辑。本质而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滞后反映。基于此,社会演进不仅决定法律的产生和演变,更决定法律运转的基本状态。特别是结合时代来观察,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以及是否能最终建成,关键在于客观上法律规则对社会演进规律的契合。由此,探索社会演进路径及其基本规则需求,成为唯物史观的重点所在。在这个过程中,要引入一些新的哲学范畴,如社会基模等概念的引入,要为后来的法学展开提供一个概念基础。这样才能使相关论述一体化、逻辑化。

再次,探讨阶级平衡。不论是法律虚置还是法律偏向,都是阶级关系失衡的基本表现。虽然法律是阶级统治的规则表现,在一定社会基础上形成可持续的阶级平衡是可能的。因此,如何达致阶级平衡,将成为未来人们的基本考量。有了这个基础,对法律的考量就能够更加切实而且平衡科学。用法律保障阶级平衡的同时,阶级平衡奠定法律持续化实现的社会基础。只有这样,法治才能真正建立,也才能获得符合历史和现实的基本涵义。

细节化完善唯物史观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能够获得足以支撑自身发展的基础。具备哲学基础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显然就有了足够的法学元气。

 

二、学科取向:获得相对独立

 

对法学发展来说,学科取向非常重要。它意味着能够确定法学从哪里来,接下来又可能向哪里去。如果没有清晰的学科取向,而只是停留在其产生过程中形成的学科朦胧感,这样的学科不可能高效成型。也就是说,如果仅仅停留在学科自发性阶段,而没有清晰学科取向支撑的学科自觉,该学科不可能成熟,更不可能占据科学的王者地位。

学科取向,来自其哲学基础和当时催生法学产生和发展的社会需要。哲学基础指示出大致方向,受其指导的具体学科会在这个大势方向幅度范围内,结合客观条件实现自我取舍。抽象取向具体化,由现实的社会需要推动完成。现实的具体需要,就是要从哲学划定的抽象取向大范围内,抽取出清晰的也最适合自己的学科取向。哲学基础确定朝哪个方向走,现实需要决定具体走这个方向中的哪条路。抽象取向契合现实趋向,二者结合起来,构成某个学科取向的基本来源。

在唯物史观这个哲学基础已经确定且其后续发展为自己所无法掌控的前提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科取向,更应该从其社会需要方面加以审视并确定。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它的一般学科取向,就是为人民服务,即为劳动群众服务。同时,它还要为能代表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国家服务。但因为国家在为民众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各种自变量或者他变量的介入而变异,以至于悖反民众利益;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为国家服务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对国家的反思和审视。而这是其根本的人民取向的内在要求。当然,如果国家真正代表人民利益需要,它也应该欢迎这种框定和表达国家本质的法学审视。

在一般取向之外,马克思主义法学要具体地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观之历史,过于依附国家政权所产生的政治吸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获得大幅度发展的基本原因之一。所以,要想发展它,必须剔除不合理的依附,使之与国家保持适度距离,获得相对合理的独立性空间。甚至可以说,能否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学空间,是其最终能否争取到足够的法学时间的客观保证,也是它能否结合时代条件,被当代法治气柱顶上法学高位的关键所在。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来说,获得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是重中之重和发展的基本取向。而要想获得较为独立的学科地位,必须以实践取向作为基本前提。在推动唯物史观的创新之外,确立法学的实践导向,具有直接意义。对法学而言,不论是概念厘定还是原理提纯,抑或者方法论的创新,都以实践作为基本导向。没有实践中的问题解决,一切法学创新和发展都将失去根本意义。因此解决实践问题,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基本环节之一。“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实践的理论,法学本身也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法学研究,就是要求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实践取向的功能负载。”[2]

法学实践中的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形成法律秩序以保障社会在秩序化中不断演进。解决可能的社会失序,是法学的基本目标。当下,各个实践问题集中于法治实现这样一个大词问题。在利比亚等国被西方帝国主义裂解之后,中国的未来命运令人深思。要想抵御西方国家的分裂阴谋,就必须自我良化。在法治已经成为时代焦点的前提下,不从法治上战胜西方对手,党的领导将很难得到改善。可以说,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的稳固实现,小细节问题即使能够得以暂时缓解,也不可能被长期解决。而大框架对细节问题具有基本的决定作用。由此,对法治框架的建立,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今后要解决的基本重大问题。

一个基本方向,就是在保证一党主政前提下实现分权式法治。实现这个类型的法治,不仅是对中国法治事业的贡献,也对世界其他类似国家具有强烈示范意义。因为社会条件各异,后发展国家的法治道路也必然与西方法治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其实质也是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如何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在提纯过程中,使之针对具体问题实现中国化,是未来法学的一个基本思考点。作为集中表现,革命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点在于倡导法律价值以实现政权替代,阶级斗争是重心;而和平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点,在于倡导阶级合作并为阶级合作提供实现形式。

以实践作为法学取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奠定基础。也正是实践取向的内在要求,使法学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适度去政治化。去政治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获得发展的一个基本取向。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政治的紧密依附,使其法学的科学价值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进而在社会建设和学科碰撞中难以真正获得科学地位。因此,要想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有效发展,必须使其去政治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去政治化,首先体现为去革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伴随社会主义革命而发展起来的。作为逻辑必然,马克思主义法学内涵浓烈的革命色彩。其革命色彩,往往体现出法学阐述体系的强烈专政性和镇压性。这样的法学话语体系,如果说在革命时代还能适应时代需要的话,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上,已经越来越不能跟上时代需求而被搁置。由此,马克思主义法学要获得发展,必须去革命化。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要适度脱离政治说服的意识形态色彩。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政权生成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在专政职能之外,还有意识形态说教功能。其基本目标,在于通过符合政权需要的法学诉说,来说服民众归心于无产阶级政权。政治说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必要功能。但是,也正是这种政治说服功能的发挥,使其法学发展产生内在的自我限制。因为以说服作为目标的法学,本身很难获得体系性。因为,说服取向很难把视角放宽并且深入细节进行思索。

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要脱离被政治推动发展的基本路径。必须切实提取适合自己学科发展的较为独立的发展路径。这要求在论题设定上,必须走出以政治决策作为基本取向的学科惯性,让课题跟着问题走,才能为法学学科的发展奠定真正基础。除此之外,学科研究者还必须要海纳百川,善于从其他学科,特别是已有的较为成熟的法学学科中吸收有益营养。这些有益因素,主要包括西方对法治的推崇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体系化法治技术,如陪审团制度等。

必须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去政治化并不等于不关心政治。恰恰相反,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去政治化,才能拥有相对来说的独立视角和视野,从而更能为社会主义政权在优化中改善提供更大的法学助力。也正是因为以实践为基础的去政治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获得较为独立的学科地位。

 

三、学科基石:形成基本范畴

 

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一个基本缺点,就是过于重视大词原理,而忽视小词实践。这在法学发展的过程中,是必须予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前已述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尚未成熟的基本表现之一,就是它的基本范畴并未得到有效提取。基本范畴,是其科学基因和科学方法论展开的结果。目前通过前期研究已经得出的范畴,还有待集中化为体系化的基本范畴。所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来说,形成基本范畴以奠定其学科基石,是必须完成的任务。

有了独属本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有效区隔其他学科。这样能够保持学科的相对独立性,避免因为范畴混扰而形成的学科侵夺。由此,学科的基本范畴,能起到范铸作用。在基本范畴的限定下,能够确定某种学科论述的基本方向,规定其论证的基本范围。不仅如此,基本范畴,还能起到串接各种论述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基本范畴是本科学的关键扭结,承载着串联各种命题论证的作用。这样,因为基本范畴的存在,本学科能够保持独立性、限定性和串联性,从而使本学科的发展获得动力型支持。

最能体现学派特征的,是足以表达其基本内容的基石范畴。基石范畴,其作用来自于范畴体系中的遴选,根据学派体系发挥功能而居中的要求。基石范畴的出现,表明该学派的成熟。如果没有基石范畴的出现,则整个概念体系即使出现,也会因为没有统帅型范畴居中调度,而难以最大化发挥各自的作用。也即是说,该学派的形成仍然处于初始态,因为它的中心并未有效隆起。以此作为基本判断标准,能清晰界定学派是否已经成型。

马克思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3]对法学的分析,也同样要用抽象力,首先表现为需要建立范畴系统。抽象力是人所特有的思维能力,是对概念体系的论证,表现为对法学现象的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性体系,是概念的形成并运动的系统,是按从抽象到具体的概念运动展开论述的形式。就学科的概念系统而言,在学科的论述体系中,一般分为核心概念、主干概念、前导概念和辅助概念四个层次。处理好这四个层次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要点。把核心概念、主干概念、前导概念和辅助概念统一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之中,并以从抽象到具体运动的层次系统论述。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性体系,也是构建体系的一般原则。因研究范围的变化,可以依循一般原则,进行具体调整。

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到现在,基本范畴已经初步理清,但仍没有明晰确定,与之相关的论述往往让人不知所云。经研究后我们初步以为,法律本质、人民法治、法律基模应该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大核心范畴。由此衍生出其他主干概念和各种组合的必需范畴,如法律专政、法律意志、法律成分、公有法、共法、法权制衡、法律解放、法律唯物性、法律决定性、法律弹性、社会主义法制、法律党性、法学派性、法律形状、法统、法律霸权、法律部类等等。当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来说,这些范畴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详细论证。

 

四、学科框架:提取基本命题

 

对某个学科来说,要想成熟地发展起来,必然要展现出诸多稳定命题。对诸多问题研究的结果,促生许多原理。其中,能提领整个原理群的,是本学科的基本原理。也就是这些基本原理,支撑起该学科的基本局面,形成学科的基本框架。成立基本框架后,相应的学科气象才能形成,其学科统摄范围也才能大致确定。正是学科框架的确立,表明该学科的成立。否则,基本框架没有完整搭建起来的学科,不可能真正成立。

一个学科的基本原理之间具有系统匹配的基本特性。基本原理,是其学科在内涵所及各个层面上的统摄性认识。也就是说,学科原理具有多层次性,而这诸多层次之间又相互联结。基本原理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学科加力,足以支撑学科各个部分基本问题的解决,使其学科逻辑趋向自洽。基本原理之间,能够找到足够坚实的扭结点,这样才能把各个基本原理融合起来,而不是表面相连的散结状态。方向一致、取向相同、基石串接下,基本原理才能最大化发挥其学科支撑的作用。基本原理体系,表现为相关的命题联结。

任何法学都应有支撑本学科体系的基本命题。这些基本命题,可以通过原理形式把相关基本思想予以简练表达,最终构成法学的基本框架。有了这个框架,法学形态才能成立。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建立而言,至今某些命题虽然被多次论述过,但仍缺乏集中论证。基本专题,但还没有晶析出足够的基本命题。还有的命题不断地被先验地、理所当然地应用,如作为最核心的命题,“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构成其他法学诉说的基本前提;但就是这样一个本来应该早就论证清楚的基石命题,迄今仍未得到高效细节论述。此外,还有很多基本命题如法律的附随性等都需要详细论述。这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支柱还没有真正确立,也表征马克思主义法学尚未真正形成。

发展法学,应首先把骨架搭建起来,才能后续填充血肉和各种微量元素。要想真正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必须厘清这些基本命题,用清晰形式加以表达;否则就会因为没有切实的论证框架而失去支撑性骨骼。因此,必须就一些基本命题进行探究,使之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标记。此类命题基本包括:经济决定法律、政治生产法律、法律的阶级分析、法律的附随性、法律的能动性、法律的普适性、法律的民族性、法律的进化、法律的基本形态、劳动权利优先、人民反抗权等等。这些命题环环相扣,联结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命题系列,构成其大致的法学骨架。从逻辑推导视角来看,命题的论证结果必然要以基本原理的形式予以总结。更进一步说,法学基本原理是基本命题的更高层次的表达,是提纲挈领式的法学存在。建立基本原理框架后,法学流派得以形成。

就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虽然经典作家和后续发展者对法学相关原理进行了适度阐述,却远未明晰化、系统化。如马克思的法律阶级意志论,在对资产阶级进行批判的过程中予以阐发,而没有专门表达,还是后人在其立论取向上予以总结而成。不足的是,后继者的这种总结,也不够清晰和条列,各个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并没有被真正发掘出来。这样,原理联结稍显模糊。必须达到这种状态,各个原理能够以非常清晰的语言予以总结,并且明确表达各个原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这就需要按照符合逻辑的各个环节,提纯基本原理。由此,将形成一个关于法学的原理体系,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奠定理论基础。有了这个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就能够系统化。在其系统化辐射下,法学的细节探索将得以适时衍生。

一般而言,基本原理通过法学范式加以表达。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原理系统化,相应的法学范式必定体系化。而研究普适于人类任何文明时代进行法律分析的基本范式,由此生发出对未来社会建构的法律支持,能够把对法律的思考和建设建立在扎实基础上。以法学核心范式为中心,其他相关小范式相互联结,结集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结构。

 

五、学科运作:总结法学方法论

 

对一个学科来说,不仅仅需要有相关研究结论,更需要有能够保证高效获得结论的方法。特别是对法学来说,甚至还需要为法律运转提供具体操作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方法论已经成为学科得以运作的推动力。

实质而言,科学方法论,是科学基因的展开方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来说,科学方法论也是其科学含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法学方法论科学,保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整体上的科学空间和发展可能。对成熟的学科来说,它必定要求有符合自己学科方向和具体研究要求的方法论。就方法论的层次而言,分为抽象方法论和具体方法论。其中,抽象方法论是哲学层面的方法论,对整个学科研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而具体方法论,则直接参与研究对象的直接运转和研究。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抽象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有唯物主义的指导,才能切实保障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按照正确方向展开和积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性的方法论。它能够指导法学研究,但其毕竟仍然是上位方法论,而不是法学本身的方法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它需要具体的科学方法的指导,才能更加高效地出现并且体系化。在具体方法论的指导下,法学体系才能真正被盘活,进而体系化地生成。其具体方法论,往往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密切相关,也是在法学运行过程中才能总结出来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没有真正展开和成型,所以它的具体方法论也难以真正出现。进一步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具体方法论应该包括法学研究方法论和法律运用方法论两大部类。

根本而言,资源支撑方法。没有资源量的适切分配,相关方法难以真正产生并被广泛运用。所以,资源量往往决定法学方法论的深度。同时,阶级公开性又能决定具体方法的宽度。如在封建社会时代,不可能形成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也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陪审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底层密切参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故此,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来说,有意识地发掘、总结和提升法学方法论,是本学科发展的重要步骤。也只有这个步骤得以完成,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运作起来并真正展现出大尺度法学的雄厚内容。

 

六、学科汇流:梳理法学脉络

 

马克思主义法学要想实现学科升华,必须在坚持自己基因的同时,汇入越来越多的有益因素,才能使其稍显干瘦的骨骼迅速附着上丰满血肉。这样,就需要采用固根发枝的学科发展方法。在坚持本学科基因形成的自我固持之外,促成适恰的他域流入才能集大成。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必须固持学科基因。前已述及,法学基因,相应决定了法学的生长趋向与具体生长限度。法学基因,是支撑法学形态延续的主要因素。具备某种基因之后,该法学按照基因内涵形成的学科指向不断展现生命力而发展和演变,就此拥有稳定的动态可持续性。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出独特的法学基因,客观上也保证了它的学科固持性。

要想保证基因固持,在坚持既有的探索成果之外,有必要返身回梳其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脉络。只有在这样的脉络梳理过程中,才能深沉地把其法学定位为“有历史的法学”,即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其脉络梳理,要按照本体生成和后续发展两个基本方向来进行。结合具体条件,梳理其在前苏联、中国和西方的发展脉络,试图观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形成过程中和后续继承中,产生了哪些问题激发和由此而来的问题回应。也只有从这中间,才能更加梳理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脉络,进而确定其发展本身的科学性,以确定当代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应该秉持的态度与进度。

除了梳理本域发展脉络之外,还需要借鉴其他法学的有益因素。从基因上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学王国中的王者,却因为其在产生过程中的天生缺陷而在现实中并未得到有效补足。马克思主义法学要想真正发展,必须植根于整个法学发展脉络之中,才能真正获得人类文明以来的法学意义。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的学科本性,需要这种流入。作为人类史中最高位的法学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要在吸收既有法学发展有益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大幅度的法学框架,否则仅仅有基因上的优越则不足以支撑其法学架构。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也需要这样的流入,因为能减少自己同样时间段的探索。如果其他法学形态,已经把相关问题解决好,为什么自己要重新再来。借鉴他域经验发展自己,就是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的人类各个部分都普遍采取的基本方法。古代西方学习东方,以及近代以来东方移植西方经验的客观事实,都表明通过他域经验的汇入,足以加速本域发展,减少实现发展所需要的时间成本和资源成本。

对其发展来说,特别重要的是梳理人类既有文明内基本法学形态的得失。用科学方法论和学科基因对其进行比对式吸收或者摒弃,从而使自己的体系更加丰富而且更加可适用。学界曾经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形态对立起来的倾向。这本身就不科学。如果任其固化则首先危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发展,因为没有任何能在独立中获得更大发展的法学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也需要其他法学既有探索的逻辑补位和营养供应。

因此,梳理其他法学脉络成为逻辑必要。对人类的发展过程来说,已经成熟的法学形态主要有三大支: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为法律提供理性的应然价值,实证法学要求在实践中切实分析法律,而法律社会学则强调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变量影响。三大法学派分别代表法律应然、法律实然和法律可然(即他因输入),代表了法律的基本三个面向。其他法学基本上是这三大流派的适域发展的结果。总结三大流派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发展趋势,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必要工作。

在总结其他法学流派发展得失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要对自己进行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自产生以来,经历了苏联阶段、中国阶段和西方场域内进行了各自适应性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的发展,已经需要后来探索者进行相关梳理。这样,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过程才能一目了然,从而知道下一步发展的学科走向和具体路向。

 

七、学派形成:创建唯物法学

 

升华为唯物法学,这种提升表达时代的内在需要。部分只有在整体形成后才具有最大价值。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而言,只有不断发展才能真正巩固和发挥前辈探索的真正价值。如果完不成这个体系性的长线建设,既有探索的一时价值也终将散逸。现实中,其他法学在不断发展,这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必将遭遇越来越浓重的法学排挤。如果不能及时发展,进而溶解他域法学的挤压,就会失去存在空间。要么在发展中成型,要么在停顿中逝去,由此催生由生存危机催生的发展必要性。停留就意味着失败,必须不断发展的内在紧迫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向唯物法学过渡提供了内在动力。

学派形成,需要找到自己的标志,即找到自己的独特信号和学派脉冲。这需要该学派形成自己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和知识体系。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学学派,马克思主义法学占据相对于资本主义法学而言的高位。完成如上所述的各项工作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将真正成型并趋于成熟。这样,它将成为清晰而且丰富的法学形态。

首先,需要改换名称。以上工作顺利完成,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向“唯物法学”转化。由于马克思主义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哲学体系,因此冠以马克思主义名号的法学,往往给人以马克思主义附属品的外在观感。形式引导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个名词,并不适合表征成熟的法学派别。必须发掘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征,并由此赋予它一个新名称,才能最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由内到外的整体翻新。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在于“唯物”,这也是其科学性的主旨来源。只有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才是真正科学的唯物。由此,应该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升到唯物法学阶段。在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都具备的前提下,再加上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支撑,唯物法学的形成将成为必然。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被升华为“唯物法学”,才能最终实现自我升华,发出全面的对应呼喊和细节阐述,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成为可以指导其他法学的科学法学。

其次,占据法学制高点。法学始终要追问,法学应该为谁服务?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服务?这就需要占据道义制高点。法学制高点,对法学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法学制高点,意味着法学的宽度和广度。只有站到足够的高位,才能产生足够的法学覆盖,扩大法学半径和领地。类似于个体站到高山之上才能产生广度视野并辐射远方,法学能占据多高的道义合理性,往往意味着它的最高上限和最大宽泛性。

只有占据法学制高点,才能摆脱长期性的战略被动。获得法学制高点,实际上就是占据了法学的中枢之地,辐射四极、雄视八荒。格局大,潜力才能大。如果格局小,则潜力就小,从长远战略角度来看,格局小的法学形态即使一时繁荣,最终也会因为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而陷入战略被动,甚至被甩弃。如自然法学没有真正占据住法学制高点,所以在社会进入实证时代之后,它的主导地位就逐渐被实证主义法学取代。

元点高强,才能拥有高远的气度和格局。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因为其哲学基础的宽厚,它能够占据法学的制高点。但是,在气度格局上占据的制高点,更需要细节化填充才能真正落实。法律制高点再高,也需要具体细节予以支撑,否则难以判定一个法律体系的充满。属于你的制高点,需要你切实登上它才能真正属于你被你所控制。如果不能切实站在制高点上,它就还只是虚位制高点,而非实位制高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如果要想占据实位高点,必须首先解决诸多法学元问题,再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实位化对接。只有占据制高点,解决了法学元问题,法学才能因为元点补强而由近及远地居中贯通,进而提领整个法学体系的一体化升华。

曾经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未能完全展现实力,以真正占据法学制高点,提出法学主张,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似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宿命就是走向稀薄和衰落,并且在现实中已经开始显露出走下坡路的历史性态势。如果不能占据法学制高点,提出并推行自己独特的法学观点,进而引领社会主义因素同心戮力、发挥不可替代的历史性作用,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势必在法学比对中走向衰落。因此,对学派的形成来说,占据法学制高点特别重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必然的。但因为其发展并没有充分证成其必然性,即没有充分形成体系和施展其规则功能,因而必然性在早期仍然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偶然性外观,甚至在不少人眼中,它一度成为即将消逝的边缘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路向,就是要把偶然变成必然,把偶然性外观历练出必然性内型,使其发展达到即使处于低点上也能指导法治建设的程度。[4]这就要求,必须通过法学努力,停止其就此衰落的基本趋势,不能让弱势成为习惯。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根本原则上必须旗帜鲜明,不能搞缺乏阶级基础的妥协和投机,更不能沦落为哪一个派系利益的法学代表者。由此,马克思主义法学要始终占据道义制高点,才能保持法学的王者底蕴。所谓站在道义制高点,就是推行发自人类利益、顺应历史趋势、维护中华民族利益、得到社会主流拥护的路线方针。特别是在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跳出小市场的局限,站在宏观大利益的视角予以观照,坚持法学理想,抓住大多数人的意愿并通过法学思维加以系统化表达。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法治思维消灭剥削压迫,实现中国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民族新兴,在道义上占据了上风。只有坚持其根本原则,才能彻底、纯净、一以贯之地实现法学升华,杜绝被既得利益束缚和绑架,以免向短期需求妥协。只有这样,整个法学体系的建构才能建立在扎实的道义基础上,进而展现出强大的法学示范和吸引力。

再次,形成学科范式。因为学科基础和取向形成的法学制高点所限定,学科范式显得尤其重要。所谓学科范式,就是标志本学科基本气质和展开研究所要采取的范式。具备稳定的学科范式,是一个学派得以形成的基本标志。学科范式所及,是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运用方式,运用起点和运用目标等等,基本上都体现出强烈类似性,进而体现出大致统一的学科方向和学科气质。

复次,形成理论体系。这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形成基本原理支撑的框架体系,更要编制出细节化的知识谱系。这样,不论粗线还是细线上,都体现出体系化的基本特征。唯物法学要解决的问题:法律运动的规律是什么?即法律是怎样运动的?唯物法学研究的是社会中法律的运动,各种基本影响因素对法律运动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以经济制度催生的利益集团内斗为视角,探讨法律运动的规律。从小区域“小规律”谈起,最终形成更大层面的“中规律”与最稀薄抽象的“大规律”。小中大层层互叠,最终形成一个规律架构,而其中则有一个清晰的理论主线。与之相应,唯物法学将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其研究结果,就形成与之相应的基本范畴、中心命题、基本原理、法学纲领、法学主线和法学架构。表现在载体上,就出现了类似的研究基调、研究中心、著作群和作者群。

逻辑严密、体系完整,也将是唯物法学的基本特征。层层展开,在各个基本问题上都有其深刻的研究结论,体现出条分缕析基础上的论证严谨。在升华过程中,必然出现三大阶段,即梳理吸收、继承性创新和大幅度创新。目前,还只能处于第一阶段,刚刚开启第二阶段。就目前而言,我们需要扎扎实实地把梳理吸收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基本上要包括初步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逻辑脉络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逻辑脉向》,详细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脉络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脉络》(包括经典阶段、前苏联分支、中国分支和西方分支),用体系化结构展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内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逻辑》。在此基础上,还要有梳理基本原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范畴》、《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命题研究》,探究法学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

就唯物法学的框架本身来说,必须专门深入研究诸多部分:法律本质论、法律起源论、法律运行论、制度法律论、潜规则论、法律实现论、法律方法论、法律阶段论、法律进化论、法律周期论、中国法治论等。作为诸多理论探索的集成,还要创作一本浓缩总述型的《唯物法学论》。

最后,形成强大的法学统治力。法学统治力,主要表现为强大的法学解释力和法学战斗力。没有强大的法学解释力,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就难以获得真正的法学高位。是否能够获得强大的解释力,往往是判断一个学派地位的主要标准。相对于其他实力来说,解释力是第一位和最为重要的。

此外,法学还要具有相应的战斗力。就是说,它要能引起实践的改变。如它应该能够指导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实践性是法学的本性。如果不能引起实践的改变,则法学的动能也是弱小的。体现在当代,谁能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哪种法学就会占据主导地位。至于其他的维度,法学本身来说是难以有效体现的。

不仅要引起实践的改变,更要能在与其他法学进行比对中,获得高位和胜利。各形态法学之间是可以比较的,甚至会发生冲突。法学往往通过其信仰者之间的争斗而展现出相应的战斗力。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发展成熟以后的它将更具有解释力,因而也更加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具有强大的战斗力,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更加具有凝聚力,即通过展现自己的法学统摄能力,而促进其他法学靠近自己,并且按照自己的要求作出相应改变。

要想形成强大的解释力和战斗力,除了理论升华外,更要强调的是法学方法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而言,建立自己的方法论是关键性的技术保证。任何既有法学派别,都要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为了提升自己存续的法学价值,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杜绝沿着他人思路行走的学科尴尬,而要提升为具有理论独立性的自洽体系。任何文明社会的发展,都必须通过法律创造规则秩序才能真正实现。

唯物法学,将鲜明体现出辨证唯物主义的研究特点。融合其他学科的科学知识,基本上抛开了制度区别的界限,从价值中立而自由的角度出发,运用辩证的研究方法,力图从经验事实中推导出符合法学要求的普遍规律。这样,必然是跨学科、多角度、多维度的开放型研究和学科,敞开了唯物法学的大口袋,产生出自动吸引机制和自动吸收机制。

这个过程中,需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基调从“应然”向“实然”方向转化,力图避免法学沦为权力的附庸,或不同价值、不同利益者的工具。此外,还要敢于挑战传统,敢于面对客观事实和诉说真理。将政治降低到行为的高度来理解,从客观上为政治“祛魅”,让政治学褪去神圣,还原其本来面目。

经过上述各个基本步骤,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可以从目前的半成品状态,进入真正的形成阶段。经过上述的长期准备,应该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升为唯物法学,使其走向成熟。在实现升华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呈现为发展三部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唯物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升华为唯物法学,客观上也表明了法学学派产生的基本规律,即跟随客观社会现实而不断积累法学元素和成分,结构基本原理,并最终成型。这种建构型的渐进性创新,表达了移植与内生的双合,体现出理论创生与实践创生的紧密共进。

客观而言,只有唯物法学可以统领法学界。因为它能把所有基本的法学问题统合起来,把有用的基本原理收束进来,消解学派偏见,用切实而深刻的写作,宣告法学新时代的到来。从此,中国有了属于自己的法学派别。相对于所有既有的私有制基础上的法学,人类史上也第一次有了成型的公有制法学,即社会主义法学。也只有到了唯物法学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真正形成。而一旦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升为唯物法学,人类史上的主导法学形态将真正成型。相信届时,马克思主义法学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注释:

[1]庞正:《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理论脉象》,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11页。

[2]姚建宗.:《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法学研究》,《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第17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页。

[4]偶然性外转过程中,合理成分内沉为必然性内型。可以说,任何法学或者学科都有一个偶然性沉入必然性的过程。必然性内型,包括法学骨架和法学血肉。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法学的高低限度。提高法学最低点。按照法学的能动发展程度,法学的发展有其结合现实条件后的高低限度,最高上限与最低下限之间,都是其法学能动空间。而法学最低点,则决定着该法学的坚实含量,即能在多大程度上决定法学的现实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