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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米勒到陈子庄——三谈追续权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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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诞生于1920年的法国。对于90多年前法国艺术市场的状况,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生动的故事加以了解。

这个故事是由美国作家马克?吐温讲述的,作者借用了法国现实主义画家让?弗朗索瓦?米勒的名字。故事梗概是,米勒年轻时穷困潦倒,他的一幅名为《晚祷》的油画当时仅索价8法郎也没能卖出去。为维持生计,米勒的朋友卡尔想出了一个计划。卡尔发现一个市场规律,即每一个籍籍无名的艺术家往往会在他死后被人赏识。于是,米勒和他的朋友们就想出一个装死的办法,把“死者”的作品推向市场,从而卖出高价。这个计划需要抽签决定谁必须装死,结果米勒中签。果然,米勒“死后”,他的作品的卖价戏剧般地飙升。但是,米勒不得不隐姓埋名,孤独地度过后半生。

作家笔下的法国艺术家的悲惨遭遇引起了法国艺术家团体、媒体记者和公众的关注,催生了一项“授予艺术家分享艺术作品公开销售利益权利的法律”,该法律于1920年5月20日由法国总统签字生效,即我们今天所说的“追续权”。

面对“天价”艺术品,原作者(或其亲属)却只能望洋兴叹,这可以作为我国应当尽早确认“追续权”的正当理由吗?

将近100年过去了,世界艺术市场的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艺术家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与以往相比也迥然不同。但是,年轻艺术家作品卖价的低廉,与他成名后作品卖价的飞涨,总能挑动人们的神经。诸如“某某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在海外又被卖出天价”的消息也不时见诸报端,引发人们的联想。

有人列举出一些中国当代艺术大师,诸如齐白石、徐悲鸿、潘天寿、李可染等,他们的画作早先的卖价,和当下市场上的卖价,简直有天壤之别。也有人以国画艺术家黄秋园、陈子庄的遭遇,论证中国引入“追续权”的必要。黄、陈二位生前籍籍无名,虽然画技精湛,但是所出售者寥寥无几,并且价格低廉,乃至其家庭生活潦倒,甚至有时连购买作画的纸钱都没有,很多传世作品竟然是在卷烟纸、马粪纸上完成的。

但是,拿这些中国艺术大师和马克?吐温笔下的米勒比较,显然存在较大差异。例如,齐白石等人的画作,用今天的“天价”看当时的卖价,确实十分低微。其中巨大差价,均为藏家或者画商所得,与画家再无关系。如果仿照法国的“追续权”制度,从其增值的部分,提取一小部分,交付给画家或其继承人,岂不公平合理?应当承认,白石老人当初的确以卖画为生,即使按照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平尺收4元至6元计算,维持小康生活不成问题,不能简单地用今天的高价反观当时的低价。

再如黄秋园、陈子庄,他们不求闻达,专心艺术,生前籍籍无名,死后声名显赫,与米勒的悲剧也无法相比。黄秋园从小酷爱绘画,10多岁就拜师学习传统中国画,由于其绘画悟性好,艺术较为超然,19岁就开始卖画为生,作品颇为畅销。1938年,经伯父介绍考入江西裕民银行工作,任文书。曾经担任过江西裕民银行物资调拨处主任。新中国成立后为南昌市人民银行科员,行政19级;直至1970年退休。

陈子庄十五、六岁浪迹江湖,开始卖画糊口生涯。上世纪40年代,他常往返于重庆之间,参加民盟和农工民主党,交接各层人士,阅历繁富。1949年底,受党委派赴成都策应和平解放,继在西南军政大学高级研究班学习,参加合川土地改革等。1954年调四川省文史研究馆,定居成都,潜心研究绘事。1963年被选为四川省政协委员。十年浩劫,遭遇维艰,抄家批斗,病魔缠身,老妻气疯,儿子下放,困厄已极。正当他画艺进入巅峰,佳作涌现之际,因心脏病不治,于1976年7月逝世于成都,时年63岁。

黄、陈二人的遭遇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他们创作盛年,适逢国内政治运动连连,其精妙艺术,非但得不到应有的尊敬和重视,反而为其所累,成为政治牺牲品。二是与此相关联,在举国大搞各类政治运动之时,市场不兴,艺术沦为阶级斗争工具。凡此种种,皆跟后来二人声名鹊起、画作大卖、屡创高价的当下艺术品市场几无必然联系。如果现在通过立法,授予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从艺术品转卖增值的价款中提成一小部分的权利,能够对其遗属有些微补偿,或对其后的艺术家,免遭被埋没、被运动、被迫害的命运有些帮助,则该项立法功大莫焉。

如果说近100年前法国在全世界率先通过旨在帮助陷于困顿的艺术家的“追续权”立法势在必然的话,那么,今天我们要引入这项制度,就需要有新的更充分的理由。

我们应从浪漫主义情怀,回归到现实理性世界。仅仅说,这项立法有助于消除艺术品最初卖价低而后卖价高的不合理,外国有,我们也得有(跟国际接轨,显示我国版权保护的高水品云云),就显然不那么合适。

为了对我国追续权立法的可行性提供一些客观数据,本报从3月21日起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下面是一些初步数据和分析(这个调查尚未结束,合格样本数量尚不充分,以下分析仅供参考)。截止到4月11日,参加活动的画家共11人,在回答“可曾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市场上转卖的情况?”这个问题时,5人答知道,6人答不知道。在征求对“艺术作品通过拍卖被转卖后,从转卖款中提成3%至5%”的意见时,10人答应当提成,1人答转卖与己无关,不应当提成。对此的分析是,多数画家显然很在意这笔提成费,但超过半数对作品转售的情况不知情,这也许会影响到这项权利的行使(或者说,仅凭画家自己大多难以掌控转卖信息乃至主张提成费)。

参加活动的画家后代/继承人有3人,均答市场上先人的作品大部分为真(未选全部为真),在回答“在市场存在假画的情况下,如果有人把转卖提成费交付给继承人,是否接受”时,2人答拒绝接受,因为不知被转卖作品真伪,接受提成等于承认所卖为真,1人答不知道该怎么做。对此的分析是,虽然市场大部分作品为真,但是,在存在假画的情况下,继承人有可能拒绝接受提成费。

参加活动的艺术品转卖人有4人,在回答如何看待追续权这项规定时,1人答合理,3人答不合理;在回答“如果这项规定付诸实施,您是否还愿意把藏品拿出来参加拍卖”这个问题时,1人答不愿意,3人答不再参加拍卖,转而通过画廊或者其他渠道私下交易。对此的分析是,追续权立法对藏家/转卖人的影响较大,大部分反应是负面的。

关于“追续权”立法对拍卖企业的影响,由于参加活动的人数只有2人,我们选择中拍协行业内部组织的一次微信公众号调查数据。在参加活动的300余个回复意见中,在回答“追续权的实施是否会造成拍卖业务的萎缩,导致私下交易增多,从而使国家税收流失”这个问题时,认同这种观点的占79%,不认同的占13%,表示不好说的占6%。对追续权持负面观点的拍卖企业占绝大多数,这个数据跟2004年笔者支持的另一项有关调查所获得数据(参阅周林《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报告》,载《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3期)十分接近。

从有关调研收集整理的信息来看,第一,大多数艺术家的收入已经处于全社会的平均收入之上,追续权产生时艺术家所处的穷困潦倒亟须救济的情况已不复存在;第二,艺术家普遍不缴税,作品首次出售极不规范,转售提成无以为据;第三,画廊经营有利即抛的策略,使得艺术作品转卖过于频繁,追续权报酬提取殊为不易;第四,艺术市场冒名伪作较多,艺术家及其继承人躲避唯恐不及,更不必说接收来路不明的“追续权”提成费;第五,欧盟实施追续权之后,欧洲艺术品市场在全球份额占比开始下降,这项权利没有给欧洲艺术家带来多少实惠,反而有负面影响,在欧洲尚且看不到实施追续权的好处,在中国更不宜匆忙引入追续权。

如果决策人和立法者基于其认为必要而且紧迫的理由执意引入这项制度,那么,根据笔者3年以来的调查并综合各种考量,为使这项制度对中国艺术市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在与追续权有关的立法中,我们应至少强调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卖提成不限于拍卖一种形式,应适用于所有公开进行的艺术品交易;二是规定一个过渡期,延缓实施,等待艺术品市场走上正轨再实施;三是“追续权”提成费应为艺术品市场各方共同享有;四是“追续权”提成费应由专门机构收集和分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文化财富周刊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