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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载法治的新法家
王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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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法哲学

关键词】法治趋势新法家马克思主义法学

作者简介】王耀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助理研究员,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唯物史观。电子信箱:wangyaohai@c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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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本目标已经建立并且正在被全面推动以求最终实现。由此,造就了中国社会的法治走向。在这样的法治走向中,要求社会主义新法家应时出现,并承载法治趋势,具体推动法治的中国实现。

 

一、法治趋势需要的新法家

 

之所以需要新法家,主要在于法治建设需要法家思想的引导。思想暗含行为,什么样的思想就会催生相应的行为。也就是说,没有推动改革的思想,就不可能有顺畅的改革行为。思想传导也对整个社会产生重大的思想涡旋,形成有利于改革的思想聚集力。这一点在商鞅变法时代法家思想起到的推动作用就可以看出来。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主要因为它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完成了科学的变法设计。由此可知,科学理论基础对于变革来说多么重要。又由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权力推动型模式的体现;所以,推动法治实现的主观能动性显得尤其重要。由是,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需要确立与之相应的新法家思想。新法家思想在毛泽东时代和改革开放时代已经萌芽和初步形成,必然也要在新时代结合深化的变革趋势,逐渐演变成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直接推动者,新法家成型是时代趋势的内在要求。

似乎是一个规律,在破旧立新的改革时代,变革者往往需要回首法家即开创性的革命学说,以寻找法治根基。法家根本趋向有二:一是要求社会变革,二是要求用法治巩固社会变革。战国时代,是一个变革普遍化的时期。承载社会变革脉动的法家,成为当时的应时学派。没有法家的活动,社会变革不可能完成。甚至可以说,法家是当时的社会改造者。当时,包括儒家在内的一般诸子思想,都没办法在社会中形成强大的行动合力,以具体地推动国富兵强。而只有抓住人性扭结的法家思想,用切合实际的制度设计,建立战时法治社会后,才使国家得以富强。可以说,没有法家思想的指导,秦国要想完成变法以富强是不可能的。

类似于商鞅变法时代法家思想起到主导作用,当代中国趋近变革深水区,比以前任何时代都迫切要求新法家思想的指导。如恩格斯所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1]要站在法治高峰上,需要超越以前的法学意识,就必需表达高端理论思维的新法家与之对应。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大批学法懂法的人具体承载。群体拱卫出最能掌握时代法治走向的思想者派别。这样的群体,称之为新法家,即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集合诸多法脉的法学人集体。这个法家团体,把社会主义法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具体承载者,同时能够吸取各方面法脉形成的合理性,进而成为集时代和理论大成的派别。

 

二、新法家基本特征

 

因应当代法治趋势,新法家独具时代基础上的特征。新法家特征之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根本目标。根本而言,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是界别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脱离这个根本目标,任何法治主张都会因为错位社会制度而失去底层支撑,最终难以实现。只有扣合社会主义法治目标,法治主张才能具有可欲性。新法家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而团聚并且展现学派思想力。

新法家特征之二,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内在契合。法家要求变革和破旧立新,要求根据现实结构,务必使国家实力增长。这种法家必然性,暗合为无产阶级革命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法家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在契合,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新法家务必使国家实力增长的务实品格,也是要求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所需要的。就实质方向而定,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包括结合中国的法家基因,形成融合法家传统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

新法家特征之三,集法脉大成。以法脉视角观之,当代中国处于制度法脉、政权法脉、民族法脉和西方法脉四大法脉同时聚拢的法治建设时期。新法家必然由此产生集大成的可能空间。不仅集法脉之大成,更要在社会制度多向融合基础上,在法治实践中具体推动集大成。如这个时代,既要求民主同时又需要集中;既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经验,又要聚拢中华法治基因。总之,在集大成的时代,产生集大成的新法家。当然,也因为其新,它必然克服战国时期法家的局限,填补进适合新时代要求的法家主张。

新法家的出现,不仅是中国改革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科技进步和革命还通过改变人们的消费结构和交往方式来促使人们对生活质量、生存意义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等重大问题的重新思考;由于科技的进步和革命推动着人类传统的文化精神和文化观念的转变,而这些文化精神和文化观念的转变也反过来极大地促进和激发着人们不断探索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奥秘。”[2]由此而来的诸种思想意识,是新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这也表明,新法家思想并非仅是思想家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而然的发展要求。

可以说,中国思想界当下最缺乏的就是理论基础。没有理论基础,从上到下就会对未来感到迷茫,不知道具体的国家建设该怎么去走。就历史对应性来说,中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要对中国实现乾坤再造。由此,需要的理论深刻度是空前的,甚至要全面审视全人类既有思想积累中的合理成分,重建人类的价值系统。只有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才能用体系视野看中国,真正把中国放到整个人类史链条中去切实定位和具体思考,从中发现中国的普适性和特殊性,找到切实的未来之路以及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又将对整个人类产生什么样的具体影响。

用这样的理论高度去衡量,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内,既有领导人的思想,虽然是代表历史趋势发声,却远远没有深刻到足以指导全面盘整中华乾坤再造的地步。它们更是就近解决当时问题的思想反映,缺乏统摄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天下一统的宏观视野。对当时的他们来说,不解决眼前问题,过多思考缥缈未来是不恰当的。这可以理解。但正如在《寤言二迁都建藩议》中陈澹然所言:“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对于以后要完成变法核心部分的推动者来说,不仅要思考现实,更要在总结历史基础上描摹未来,这样才能显示出基于历史深厚积累的高度能动。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也必然要求人们结合整个社会的一体化要求进行制度设计,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期可持续繁荣,甚至引导整个世界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三、新法家的思想来源

 

未来将要出现的社会主义新法家,应在既有思想探索基础上实现理论升华。足以指导未来变法核心的新法家思想,要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汇聚中西诸子百家的合理精粹,融合影响世界的各种思想细流,成为百川归海的集大成思想体系。因此,它需要着重在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其一,升华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建设来说,马克思主义是最坚实的理论基础。虽然目前已经出现诸多适应时代要求的思想建构,究其根源,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定仍然是根基所在。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是新法家思想的理论基础。缺乏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基础,新法家思想将难以具体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与法家思想具有思想上的亲缘性,如它们都要求社会演进,都要求直面历史,主张革命,用自觉或者非自觉的唯物思想指导自己进行各项活动。甚至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是当代的法家代表。因此,它们之间的传承和吸收,具有天然可行性。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近代史上找到和接受的最能解决中国问题的思想形态。“在解决全面危机的过程中,中国人历经艰难险阻,终于找到了马列主义这一理论武器,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并通过土地革命主导下的全面革命,实现了中国模式在经济、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的要素重建,为中国探索崭新的发展模式准备了前提条件。这在一方面更加证明了马列主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革命意识形态的过分依赖,使其日趋由一种工具性手段转化为目的性价值。”[3]所以,马克思主义也要与时俱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一旦被升华,可以发挥出适应时代趋势要求的更大功效。

其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新法家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当代中国法治思想的主脉。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就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其应然之义。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是新法家的思想中心。必须优化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真正承载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因为其天生的科学性,而被时势发展所内在需要。但是,因为在革命专政时期难以找到法学的主体适域,而并未跟随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充分发展起来。在从革命走向建设的过渡阶段上,产生了很大的法学不适应。在法治时势逐渐形成之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巩固性确立,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起来。因应国家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尽快发展起来,实现从革命到建设的法学转型。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成型,并且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理论支撑。

其三,继承当代初始型的新法家思想。对时势正在推动形成的新法家来说,应该说,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等,都是在继承马列主义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探索的思想产物。按照其变革本性,这些思想都应该属于法家类别。因为它们在当代变革的初始阶段开启,所以可以称之为初始型法家思想。它们随着第二次商鞅变法的开始而开始,伴随其发展而发展,当然地因为同脉同理而成为新法家思想的先期理论来源。可以说,当代中国早期发展而来的思想理论,是新法家的初期阶段。虽然它们还不是主体性的集大成法家思想,却是新法家思想不可或缺的历史链条。将在未来真正成型的新法家思想,只有在继承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理论形态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从中延伸和具体发展。

其四,发掘中华思想。中华文化中有很多思想,对当代建设非常有帮助,需要真正予以发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古代法家思想与当代需要的新法家思想可以谓是同感共振,具有天然的可继承性。但是,因为时代已经截然不同,也只能继承其变革思想、法治思想等合理部分,对于其酷刑、压制言论等负面思想则要抛弃。此外,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需要同时突破和建设,所以要求变革的法家和催生秩序的儒家这两种基本思想都是必要的。结合具体条件,实现不同质态传统思想的一体融合,是未来新法家要完成的思想任务。

其五,借鉴西方合理思想。西方世界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为宝贵的思想体系。其合理成分应该被其他后起国家所借鉴。忽视西方思想中的合理性,一味以保持中华主体性为理由而拒斥,这样的态度只能造成自己愚昧,反而因失去同位话语权而不利于中华思想的建立和传播。如前所述,新法家思想就是要有实现百川归海的雄大气魄,以我为主体地吸收任何有利的思想。对待西方思想也必然应该如此。西方哲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都有非常多值得吸收的思想部分,需要在接触和引入中把它们吸收和纳入。

 

四、形成中的新法家

 

做到上述五个基本方面,新法家思想就能够逐步形成。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家思想不仅为人们提供近位信念,也同时为人们提供远位信仰,即在解决现实迫切问题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可实现的远景图画。只有这样,才能把现实与未来结合起来,把中国和世界联结起来,完成中国在推动世界历史进化中的独特角色。而要想实现这些基本目标,就必须有一批商鞅式的变法志士进入政权内,他们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内,各负其责,异位同求地为法治实现贡献力量。

变革是必然的,如何实现变革则体现出偶然性。具体如何变革,考验中国人的顶端智慧。底层民众的变革需要、政治领袖集团的一致要求、承载变法的新孝公和新商鞅,三者是否能够在未来某个时刻结合具体条件而深度遇合,还有待充分展现社会必然性。在未知中寻找可知,从学科血缘近似性来看,新孝公会在权力界产生,而新商鞅将最有可能在法学界产生。尽管法学兴起时日未久,它内含的正义气质和对西方法治的天然模仿,已经把法学人推向实施法治的前沿。[4]由此,回应时代而推动社会变革,为苍生立言,为万世立法,实现符合中国需要的特殊法治,促进社会主义的真正确立,已经成为法学人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必须注意的是,在形成新法家思想的过程中,要注意反趋势思想不能任由泛滥。在形成巨大思想笼罩之前,要对发趋势思想进行限制,否则就会延缓新思想的形成。对于那些看似有理实则有害的西化思想,最终还是要靠形成符合趋势的高位思想加以近体比对,以消解它们的思想优越感和基于一时合理性的理论自信。

法治社会主义,已经成为时代的基本要求。这是一个需要法家的时代。新法家的正位时代将逐渐到来,进而催生政界和思想界空前的顶峰闪耀。社会趋势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按照社会的法治脉动,践行法治目标,最终促进法治的建成。这内在要求新一代领导人是变革型的群体。如何把法治主轴具体化,仍然需要新法家们的细节化跟进。根本而言,就是要切实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促使它在与法治实践保持同步中逐渐升华。在旧模式的尽头,寻找新的可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同时,未来社会需要从法治走向共治。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67页。

[2]伍装:《权力经济的发展逻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1页。

[3]毛德儒:《中国模式兴起的逻辑》,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博士论文,第81页。

[4]因为法学专业在中国真正建立还没有多长时间,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作为法学成熟的标志,法理学在中国当代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与之相应,法学学派深度尚未形成,不足以支撑改革开放核心阶段的展开。法学目前的薄弱,也与当代中国改革尚未深化密切相关。作为实践取向的社会学科,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成熟,都与其所立基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只有在社会矛盾充分发展,对规则的需求充分涌流的前提下,法学才能真正获得发展营养而逐渐成型并且定型。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要想在未来真正完成法治天下,必须推动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充分发展,由此为深度的社会变革提供法家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