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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技术侦查上的无政府主义
叶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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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是指国家专门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有三个特点:一是侦查人员及其侦查设备,以及这些设备的工作情况,都处于隐蔽的状态,不为外界所知悉;二是技术侦查是针对敌人所采用的;三是这种秘密侦查手段能够制造恐怖的气氛。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和手段,在打击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和组织化的犯罪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很大隐患。从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都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不仅如此,据互联网消息,有的地委书记(四川雅安地委书记)、基层民警(湖南岳阳市一个民警)也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处于失控的状态,有急剧泛滥的趋势,已经或者正在破坏我国相当脆弱的法治生态。有不负责任的学者还制造了一个叫“证据转化”的新词汇,即如何把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证据,试图为这种破坏法治的行径提供理论注脚和推波助澜,令人嗤之以鼻!

技术侦查手段在本质上是国家暴力的物质内容,只能由国家暴力机构专门使用。现代政党不是国家暴力机器。任何政党及其下属部门(如中共纪委)都不得使用;行政机构中的非暴力机构(如监察机关)也不得使用。地委书记和基层民警更不得为了报复他人而擅自使用之。但是现在,技侦手段由(公安、检察、国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内部控制,自审自用。从表面上看,有人管,有人审批,实际却是,这些部门谁都能自己决定和使用,这是无政府主义。决不能任其继续泛滥下去。

为了遏制技侦手段的泛滥和失控,笔者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第一,严格限制技侦手段的适用范围。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令人望而生畏惧的技侦手段开始合法化。然而,这部法律却没有严格限定技侦手段的适用范围。如此重要的关系到13亿人口的人身和生命财产的内容,本来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议决定的。然而,我国却是由级别过低的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既系公安机关内部规定,又缺乏来自最高立法机关的严格审核和监督,因此一开始就处于失控的状态,实属极其可怕的便利侦查人员行事的部门扩权立法例。根据公安部2012年12月13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均有权批准使用技侦手段。 截止2015年3月,全国有284个设区的市,可见使用技侦手段的机构分布之广泛!这样一来,技侦手段被各地侦查机关滥用,恐怖气氛日甚,人为制造更多的社会对立面和群众反感,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就毫不奇怪了。应该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的使用权收归省级检察院、公安厅,或者国安局。省级以下侦查机关不得享有此项权力。

第二,技侦手段的使用权与审批权必须分开。目前技侦手段的使用权与审批权没有分开。拥有技侦权的公安、国安和检察机关都是内部审批,内部使用,自审自用,缺乏外部监督和控制。这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两权合一,突出集权,无视分权,便利侦查机关使用而少有顾忌;如果使用过于频繁,易造成滥用,带来社会恐怖气氛,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此利器被别有用心者所掌控,则对国家机密和党和国家高级干部的人身安全也十分不利;对于普通群众更是有如灭顶之灾。应该学习国际通例,引进侦查机关之外的权力制衡机制,将技术侦查的使用权与审批权严格和彻底地分开,省检察院、公安厅或者国安局使用技侦手段之前,必须报该省高级法院院长审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使用技侦手段之前,必须报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审批。未经批准之前,有关侦查机关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依法予以严惩。

 

2016-03-16于法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