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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政法工作的全面改革和不断发展之年,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总结之年和全面铺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对过去一年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2015年政法战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一手抓维护当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一手抓推动政法事业长远发展,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和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司法体制改革的破冰之年、攻坚之年。改革,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依然是推进我国政法工作的关键词和总抓手,是破解各种政法难题的根本出路。当前,我国政法战线和政法工作,面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国政法机关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下大气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要求,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使命,面对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幸福和谐、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等的新期待,面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引发诸多重大利益调整的新挑战,面对政法队伍人员大调整大洗牌带来的新变化……这些新要求新形势新情况,使政法工作必然面临更加重大的责任和更多复杂的挑战。
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当前政法工作要着力破解重点人群服务管理、重点行业安全监管、重点领域矛盾化解等三大难题,尽快补齐基层基础、社会共治、科技运用、法治保障等四个方面存在的短板。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违法犯罪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群体,要探索有效管理服务方法,更加注重民生保障和教育管理相衔接,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确保底数准、动态清、管得住、服务好。二是对于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寄递物流等行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注重风险意识的培养和风险源的控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制度和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三是对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安全薄弱环节,要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强对潜在风险排查和评估,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切实解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治方式,有效化解民生领域特别是劳资、医疗、环保等矛盾纠纷,防止发生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五是要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诉求,增强信访问题化解的时效性和公信力。
毫无疑问,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深化司法改革的实践进程中,必然并且已经遇到了从观念到行为、从理想到实践、从政策到体制、从内部到社会等各种“政法难题”。在种种政法难题面前,可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选择:一种是畏首畏尾,停滞司法改革,回到司改前的原点;另一种是义无反顾,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把改革进行到底,取得司法体制改革的胜利。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在定性上不是一般的法律专业改革和司法技术改革,而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过去的司法体制积弊较深、问题较多,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不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针对这些“政法难题”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我们必须也只能选择司法改革,这是理性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时代的选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上,开弓没有回头箭。我们必须坚定信心,矢志不移地坚持把改革作为破解政法难题的根本出路,用改革的方法和路径来解决政法工作中出现和遇到的问题,用改革的理念和思维来引领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通过改革来促进政法事业长远发展。
破解政法难题,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司法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本质。三是坚持从国情和从实际出发,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立足点。四是坚持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统筹协调,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坚持依法有序,做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得到法律授权。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依赖。五是坚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属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既有理想又接地气,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之路。为此,要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一是立足基本国情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关系。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立足于“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这个基本实际。忘记了基本国情、脱离了中国实际,司法体制改革必然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我们也必须高度重视和遵循司法规律,按照司法规律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律性来设计并实施司法改革。现代法治文明认为,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专业性、公正性、职业性等特征,根据司法的这些属性特征,产生了一系列具有规律性的司法制度,例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告不理,以审判为中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法官职业保障,等等。这些都是人类法治文明几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应当大胆学习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照抄。
二是坚持法治理想与接法治地气的关系。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许多美好的期待,也给法学家和法律人带来了无限的憧憬,但如何把法治的理想与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把大家对司法改革的无限期盼与司法改革的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实结合起来,不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领导者、设计者、推动者的政治智慧和政治成熟度的极大考验,也是对中国法律界和法学家理性智慧和法治素养的极大考验。显然,没有法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崇高理想不行,但我们不能对法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理想期待蜕变为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司法改革的理念、方案、举措要符合当下中国的法治国情,要能够接地气,能够在地方、基层的实践中得到认可和实施,能够真正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在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策略层面,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治统一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把注重顶层设计和鼓励基层实践探索结合好,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改革试点。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思路、目标符合中央精神;另一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在具体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