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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绿色丝绸之路” 传播生态文明理念
何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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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环境是支撑“一带一路”战略顺利推行的必要前提,把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到“一带一路”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中体现了中国政府的远见卓识。“一带一路”的环境保护问题是关系到“一带一路”战略是否能够可持续和高质量地推进的关键问题,推行“绿色丝绸之路”战略不但对于改善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生态环境与环境保护理念具有深远意义,在全球范围来看也是探索通过区域合作来保护环境的重要尝试,是全球环境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与积极实践。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应对全球新形势,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我国新一轮的改革开放,为我国经济制造新的增长点,有力应对以TPP为代表的不利的贸易规则挑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一带一路”战略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崛起中的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和魄力,也体现了我国一向以来所追求的和平发展、区域共赢的外交理念。“一带一路”战略旨在利用贯穿欧亚非的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积极打造一个契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推动沿线国家经济合作,刺激区域内的投资和消费,创造新市场需求,整合优质资源,增进国家间的文化交流,既传承历史文明又开启新时代机遇的良好平台。“一带一路”不仅是要让古丝绸之路重新焕发生机,让亚欧非沿线国家通过互通互联而共同发展,它更是一个开放的格局,欢迎非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也参与进来,形成对当前世界贸易格局的有益补充和重要尝试。当前法学界主要从金融、投资、贸易、海事、刑事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来关注“一带一路”,“一带一路”涉及的环境保护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事实上,“一带一路”的环境保护问题是关系到“一带一路”战略是否能够可持续和高质量地推进的关键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亟需我国与沿线国家一起对环境保护做出法律制度和机制上的有效安排。

 

一、“一带一路”环境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

 

正如《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所指出的“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良好的环境是支撑“一带一路”战略顺利推行的必要前提,把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到“一带一路”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中体现了中国政府的远见卓识。“一带一路”沿线的大多数国家生态基础都比较薄弱,一些经济欠发展的国家甚至还处在单方面追求经济增长而无暇顾及环境保护的阶段,“绿色丝绸之路”不但可以通过贸易和投资等途径来刺激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可以把生态文明的先进理念带给这些国家,促使这些国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我国目前的海外直接投资居世界第二,是许多亚非国家最主要的投资国之一,给这些“走出去”的企业规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这些跨国企业在开展经济投资活动的同时能够重视保护当地的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重效应,对于推动这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确保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健康、持久、稳固的投资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推行“绿色丝绸之路”战略不但对于改善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与环境保护理念具有深远意义,在全球范围来看也是探索通过区域合作来保护环境的重要尝试,对于全球生态环境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鉴于环境与气候变化问题的跨国界与跨区域性的特点以及环境作为全球公共物品的属性,这种在全区域范围内协同应对环境问题的模式,是符合环境保护内在机理与内在逻辑的。从全球资源配置与环境保护成本的角度来看,这种区域合作的模式与单纯依靠国家内部资源与能力来应对环境问题的单一模式相比,更有利于区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信息流通与共享,促进绿色技术转移,增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是更为高效和低成本的模式,也是对全球环境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与积极实践。

除了需要关注“陆上丝绸之路”涉及的环境问题,在打造“海上丝绸之路”的过程中还需要保障海洋生态安全。由于人类对海洋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利用和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肆意污染,海洋环境的自我修复功能退化,维护海洋生态体系已经成为全世界需要共同应对的紧迫问题。海洋系统是一个循环的体系,地球水域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流通,所以单一国家所辖水域的生态安全与周边水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息息相关,这一特点也表明必须通过区域内合作和区域间合作才能有效保障海洋生态安全。“一带一路”作为贯通南海、太平洋和印度洋海域的战略合作经济带,为区域协同应对海洋生态安全挑战提供了一个良好平台。如何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建立契合“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共同发展需求,符合该区域海域生态环境特点,保障区域海洋环境安全的法律机制,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推进“一带一路”的环境法治保障的对策建议

 

在当今的世界,保护环境和追求可持续发展道路已经成为代表先进文明发展方向的大趋势,打造“绿色丝绸之路”是适应历史发展新趋势的充满远见与智慧的正确定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开展互联互通、贸易合作的时候,很可能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侵害,如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发展,是“一带一路”战略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环境现状各不相同,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法治保障机制是一个具有相当难度的挑战。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有利于打造“绿色丝绸之路”。

1.建立“绿色丝绸之路基金”

对于“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环境保护意味着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匮乏是制约这些国家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因素。基于此,建议在丝路基金的基础上,建立“绿色丝绸之路基金”作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沿线国家间环境项目投资合作,支持可再生、清洁能源投资项目的专项绿色基金,希望能借助金融手段为环保项目融资,促进整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引入环境保护条款和制定适度的绿色贸易标准

以美国为首的TPP制定了非常高的环境标准,一方面这体现了美国为了遏制中国而设定的有针对性的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也需要看到绿色贸易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除了要积极应对美国的贸易规则挑战,也需要尽快适应新的贸易发展趋势要求,积极向国际绿色贸易标准靠拢。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从一开始的顶层设计就融入生态文明理念,无疑具有历史先进性,体现了世界未来的发展潮流。在具体推行“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过程中,建议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签署的双边协定中加上环境保护条款并制定适度的绿色贸易标准,在未来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都应该包含环境保护的条款并制定适当的绿色贸易标准。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表明,绿色贸易标准只能是适度的,体现该区域国家发展程度的标准。这个标准一开始不能制定得太高,而是应该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在形式上逐步从自愿性的标准过度到强制性的标准。

3.在亚投行设立专门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部门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作为“一带一路”框架下重要的金融机构,对于推动“一带一路”战略顺利进行,支持区域各国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见的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当地环境保护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真正遵循环境保护要求,建议在亚投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部门。这也符合国际主要金融机构的普遍做法,比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都有专门的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部门,确保可持续发展理念能够真正贯彻到项目实施过程中。

4.建立环境纠纷仲裁法律机制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贸易、投资、海事和能源等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涉及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纠纷的争端。基于此,建议借鉴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的仲裁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专门的针对环境纠纷的仲裁法律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5.打造“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促进低碳减排的有效的市场手段,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和保护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鉴于“一带一路”的一些沿线国家(包括中国)已经或是正在筹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议把各个国家已有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对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带一路”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具体的运作方式和法律制度设计,建议可以学习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 Trading Scheme), 这对于降低整个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推动整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何晶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人民法治》2015年1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