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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理论学术研究观点要览(法学篇)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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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力和法律体系完善的宏观法治建设持续推进

法治运行及公民守法层面的微观法治建设受到重视

有学者指出,就宏观社会领域而言,我国社会存在着国家整体蓬勃发展趋势向好,而一些公民个体却认为存在社会不公、微观体验不佳的悖论;就法治建设领域而言,存在着国家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体系不断进步,而在具体实践中却依然存在着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破坏法治的悖论。

也有学者通过全球比较研究发现,“二战”以来在众多试图进行法治转型的后发国家中,真正成功实现高水平法治的比例很低,甚至不到10%。对于成功的法治转型或法治建设而言,至少需要考虑三个环节的因素:作为环境性必要条件的国家能力、法律体系完善或制度供给,以及法治运行实践。前两个环节属于法治建设的宏观方面,而运行环节则既有宏观的一面,也有微观的一面。整体上的国家权力行使,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属于宏观方面;而具体个案中的执法、立法与司法,以及贯穿于公权力行使及公民日常生活的每个公民的守法,则属于法治建设的微观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就应该在兼顾国家能力和法律体系完善的宏观法治建设的同时,更加侧重法治运行及公民守法层面的微观法治建设。重点是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人民团体、国企和事业单位乃至私营单位内部的微观法治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二是通过厉行法治,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真正实现全民守法。

“打虎拍蝇”引发对党纪与国法关系的思考

中国法治理论与西方法治理论有重要分殊

有学者认为,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的反腐行动,不仅在实践上淬炼了纪检机关,也在理论上引发了对党纪与国法关系的思考。中纪委就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指出: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这说明党纪与国法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在社会主义中国,其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及依法治国,与西方以多党政治和三权分立为背景的法治有着鲜明的区别;也正是在这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西方法治理论有了重要的分殊,不与党建结合起来,就无法完整理解中国的依法治国。

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世界难题

司法改革仍是理论研究热点

有学者指出,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世界性问题,司法改革是世界性潮流。一方面,司法改革一直在遵循司法规律、提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道路上推进;但另一方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公正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与提高司法权威、实行员额制与法官遴选制度改革、人财物省级统一之后,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其他地方党政和权力机关诸多的关系如何摆正和理顺,都成为司法改革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问题。

特赦是国际通例,更是我国传统

法治精神与德政传统成功衔接

有学者指出,特赦是国际通例,更是我国固有传统。遇有重要庆典、重大事件,行大赦、曲赦、德音之令,给行差走错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中国政治“宽宥之道”的传统,也是平和世道人心、和谐社会关系的仁爱政治。

有学者认为,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曾于国家有功的部分罪犯实行特赦,是对他们所做历史性贡献的认可,使他们在胜利日分享国家的喜庆;而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的特赦,体现了我国法制史上一直提倡的“矜老恤幼”赦免原则。通过法治精神与德政传统的成功衔接,将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发展的成果与制度自信;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亦能促进社会和谐,彰显中国政治中和宥恕的雍容气象。

(以上内容由《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撰写)

来源:摘自《北京日报》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