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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自1975年第七次特赦后,时隔40年的又一次特赦,也是现行八二宪法规定特赦制度33年来的第一次特赦。40年后重启特赦,既令人格外关注,又属情理之中。
特赦既是我国传统,也是国际通例。《汉书?平帝纪》载:“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遇有重要庆典、重大事件,行大赦、曲赦、德音之令,给行差走错的百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中国政治“宽宥之道”的固有传统,也是平和世道人心、和谐社会关系的仁爱政治。国外在特殊时刻,因特殊原因而赦免特定罪犯的,同样比较常见。比如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就曾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特赦这一种赦免形式,此次实施的特赦,是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命令。
因此,与我国传统和世界一些国家赦免制度不同的是,它既非专制君主从心所欲的个人意志,亦非基于选票考量和利益交换的政治算计,而是根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经过充分讨论,由立法机关讨论通过,并由国家元首发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此次特赦,是以法治精神对德政传统的灌注。“惟宽可以容人,惟厚可以载物。”对于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符合条件的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家卫国、捍卫领土主权完整战争的罪犯实行特赦,是对他们所做历史性贡献的认可,使他们在胜利日分享国家的喜庆;而对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以及符合条件的部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的特赦,体现的是我国法制史上一直提倡的“矜老恤幼”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同时又体现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特赦制度严格坚持法治精神,同时也是对法治的细化与完善。法治并非平面的、静止的原则,也会有细致的褶皱、丰富的细节。依法特赦,可以为刚性的法治赋予柔性和温度。《孔子家语》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正体现了中国传统中的“德政”思想和“恕道”精神。
“大足以容众,德足以怀远”。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通过法治精神与德政传统的成功锻接,将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发展的成果与制度自信;亦能促进社会和谐,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彰显中国政治中和宥恕的雍容气象。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人民日报》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