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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法理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学科基因 学科固持 人民取向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专业方向: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唯物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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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科学。所谓科学,必须要能找到事物运动的关键基础,同时可反复验证并由此而修正与进化。质而言之,一个学科的科学性集中表现在它的内涵科学基因。
学科基因,决定其学科的基本走势,及其可能扩展空间。类似于个人自然基因框定其后续生长,学科一旦产生就会形成相对稳定性,进而结晶出其学科基因。所谓的学科基因,就是基于学科惯性而形成的稳固决定点。它要求在本学科的发展过程中,按照其内涵指向而无障碍实现。学科基因,会产生自我固持的排他性。具备相应的学科基因,某学科就是本学科(此类学科),而不是其他学科(他类学科)。否则,就会异变为其他学科形态。
法学的基因,也相应决定了其生长趋向与生长限度。法学基因,是支撑法学形态延续的主要因素。具备某种基因之后,该法学按照基因内涵形成的学科指向不断展现生命力而发展和演变,就此拥有稳定的动态可持续性。具体来说,法学基因将决定法学的概念衍生、原理联结和法学方法论,以及法学形态的生长和延续。此外,法学基因也具有一线传递性,即保证法学形态各个部分的表现体系化协同,并且可以结合具体条件而逻辑化延续。法学基因,保证法学形态的本体性,也由此塑造出与其他法学形态相区分的独特性。法学基因,往往决定了该法学的根本特性和基本属性,以及由此而来的运动方向和具体指向。因此,在考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含量时,缕析其法学的科学基因,是提炼其逻辑脉向的逻辑必要。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科学基因主要体现为人民取向、革命批判和公开性。所谓人民取向,即以劳动人民作为服务主体,安排权利和义务,进而按照劳动人民权利义务的需求,调整法律规则及其实现。不论相应研究者是否承认,任何法学都有其基本的服务对象。为人民服务的法学,具有其他法学不可比拟的科学基因。法学的人民性,表达出法学形态的人民含量。人民含量越大,越容易趋于科学。因为这样,法学就不用遮盖,能契合实际,就更容易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进而被相信和应用。
为实现人民的各项权利,法律体系必须表达和保障革命目标以及革命成果,如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之后,利用宪法等法律形式巩固革命成果。“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一门科学,首先在于它的创始人既是革命导师,又是经典作家,还是学术大师,他们的学术成就谁也不能否认,也否认不了。……其次,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与革命任务来看,主要是揭示社会发展的规律(其中包括法律发展的规律),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批判资本家的种种罪恶,指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对广大革命群众来说无疑是必要的。”[1]从起源上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内涵着极为强烈的革命批判性。也因为其人民取向和革命批判,它敢于面对一切利益冲突,呈现出强烈的公开性特征。
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其他法学不具备的公开性。法学公开,是检测其科学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其他法学不具备的公开性。法学公开,这是检测其科学度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社会发展,权利意识促使法学呈现出越来越强的公开性。如卢梭所说,“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变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2]类似于强人终究要接受公共含量而趋于公开,法学必然要求公开性。契合公开性的法学,更具有前途。因为法学公开,就使科学性与革命性获得统一。如果脱离公开性,则不仅表明该法学有难以言说的偏私利益,更是反对底层民众的上层立场。
尽管很多人质疑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否是一个真正的法学流派,要求弱化其地位甚至希望取消,谁也无法否认它内含的科学基因。因其基因决定,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统摄性的科学法学,主要体现在方向正确和原理准确上。在方向正确方面,体现为政治方向和研究方向的科学结合。实质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劳动底蕴,以批判继承资本主义法学,建设社会主义法学,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服务作为基本取向。马克思主义,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否定性批判的基础上出现的。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学,同样被赋予一种批判气质。事实上,资本主义法学因为不敢揭露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所有制必然造成的社会两极分化,而只能用各种神意说和理性说来建构维护资本主义秩序长久续存的法学学说,因此不论其一时形式如何表现,都因为内涵阶级回避而源生唯心主义气质。马克思主义就是要不断批判其唯心主义气质和主张,用唯物史观指导下产生的科学主张,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服务。其服务目标,集中在通过法学研究,提供能够及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及其实现,以防止社会矛盾,使社会趋向稳态和发展。作为服务的集中表现,它必须探索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通过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为社会主义社会提供持续的法学动力。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政治方向正确,研究方向上也更加科学。总体来说,其法学科学性主要体现在深刻理解法律的根源性、整体性、暂时性和可操作性上。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基本的方法论指导,从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理解法律,能够抓住法律的根源,从而把对法律的研究放置在扎实的基础之上。同时,任何法律都是社会结构的产物,也是社会结构中的重要一环。把法律放在结构之中,能够把对法律的理解视角宽放到全面性上。而把法律放在社会结构中去做符合社会规律的动态理解,就能更加准确理解法律本体及其各种演变。
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律当做一个结构中的事物来做暂时性的理解,从各种内外因的交互影响下来理解法律的各种现象及其演变。“只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根源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3]由此生成的宏大统摄,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具备强大的思维揽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要求,对法律的理解就应该深入解析法律的阶段性和整体变迁。而从唯物史观出发,不论法律本体论,还是法律运行论等各种法律现象,都是具体社会形态中阶级力量对比的结果,从而赋予了法律一种切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基因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成为法学重要界标。正如布律尔所说:“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是对法律科学的一大贡献,其贡献……在于该学说所完成的批判工作,这一工作恰好与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工作殊途同归,共同推翻它们以前的各种学派所坚信的法律规定的理性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有力贡献还在于剥去法律的神圣外衣,甚至可以说,破除了法律的神秘力量,使人们得以把它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项正常内容,人们能够,也必须象考察整个社会其他现象,诸如艺术、语言等现象那样来考察它。”[4]
注释:
[1]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质纲要》,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5页。
[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1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9页。
[4] H?L?布律尔:《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