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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不仅有助于优化现有的研究方法,提高理论研究的效能,同时还有助于增强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对现实的解释力,提升相关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在诸多相关学科中,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当前经济法研究中的运用非常普遍,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总结和思考。这些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双重作用。在看到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这些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过度使用,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只能作为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有益补充,而不能替代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法学方法。
目录
一、引论
二、相关学科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一)经济学方法的运用
(二)社会学方法的运用
(三)政治学方法的运用
三、相关学科方法运用对经济法学研究的双重作用
四、小结
回想起来,从大学本科开始学习经济法算起至今,也有二十个年头了。其间,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主动思考和系统研究似乎并不是很多。这一方面由于自己长期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心理以及由此产生的某种错觉,认为只需要学习和运用老师已有的研究方法即可,无需披荆斩棘,开创新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也和自己这些年更多是在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学习研究有关,由于研究侧重点的偏离,相应也减少了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研究的欠缺,在经济法学界是一个普遍现象。这可以从经济法学研究理论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可以得到印证。从研究成果的数量来看,并不多。从研究的质量来看,虽然也不乏部分精品,[1]但大多数研究成果并不具有太高的学术价值。[2]其实,不仅是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研究,甚至是对整个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也都常常被认为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这是因为,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很容易进入学界常见的“陷阱”之中,要么是泛泛而谈,毫无新意;要么是看似高深,但却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毫无用处。[3]
然而,对于一个以经济法学研究为职业的“专职研究人员”而言,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无疑是非常重要的。[4]一方面,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可以在一个比较高的层面梳理和总结自己以往的研究经历,在某种程度上纠正或者说优化自己现有的研究方法,提高理论研究的效能;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社会改革力度较大的背景下,反思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相关问题也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经济法学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和指导力,提升相关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十分赞赏《经济法研究》选择“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这一主题作为本卷笔谈的内容,也非常乐意就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体会,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运用非常普遍,因此很有必要进行总结和思考。
(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经济学帝国主义”[5]的背景下,经济学对于法学研究领域的“侵入”的现象十分常见。不仅国外著名学者已经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全方位的审视和解读,[6]国内一些经济学学者也从制度和社会规范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7]“法律经济学”已经俨然成为一门“显学”。就法学研究的情况来看,经济分析方法的熟练运用在法学家的著作者中体现得也越来越明显。这不仅体现在法理学领域,促进了“法律经济学”或称之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分支学科的产生和发展,而且在经济法、民商法这些与经济直接相关的部门法领域,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
具体到经济法学研究,经济学中常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均衡分析方法和边际分析方法等方法,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也都有着十分广泛的运用。经济学中许多以数量分析为特征的分析方法,例如实证分析法、静态分析法、比较静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边际分析法、均衡分析法、长期与短期分析法等方法,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也多有体现。例如,在经济法总论的研究中,有学者把“双手并用”、“两个失灵”、“利益多元”、“多重博弈”、“交易成本”作为经济法学的重要原理和基本前提来看待,[8]而这些内容恰恰同时又是经济学的重要假设和基本理论。在经济法分论的研究中,金融法和财税法直接与经济紧密相连,经济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尤为明显。例如,对于金融法的研究,离不开对于经济学的研究,金融法中许多相关规定都直接来源于金融学;在财税法领域,经常需要通过财税法的调控来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这一经济目标,因此,在整个财税法研究中经济分析应当是其主要研究方法之一;此外,经济学中的“信息偏在理论”又常常被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中,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依据之一。
由此可见,经济学分析方法在经济法领域中的运用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这首先与经济法的本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其“经济”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决定了经济法与经济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经济学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还与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是密不可分的,在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构建中也更多地受到了经济学主流思想的影响。此外,在当前提倡交叉学科研究的今天,经济法学研究人员的多学科背景和系统的知识结构也为经济学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运用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是整个社会规范的组成部分,从属于社会大系统。就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法学研究需要面向整个社会,需要对当前的社会问题进行回应,同样与社会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法学研究运用社会学的方法不仅可能,而且必要。事实上,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社会学方法的情形也较为常见。这不仅体现在法理学中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异军突起这一事实,同样也体现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研究中对于“社会”这一概念的深度挖掘方面。
社会学方法和理念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运用也是屡见不鲜。社会学界一般认可,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体系总体上可以分为为方法论、研究方式、具体方法及技术三个层次。[9]从方法论的层面来看,社会学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两种倾向,从具体方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学研究方法包括实验法、调查法、观察法、文献法等。[10]在这些方法中,社会学研究中常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都有一定的体现。例如,在经济法总论的研究中,有学者从和谐社会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创新,强调经济法创新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11]有学者在经济法学研究中,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样本的研究和分析来说明问题。[12]再例如,在经济法分论的研究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认定问题的研究中,也要用到社会学研究方法。
社会学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一方面与经济法学以及整个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和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与社会二元功能相关。[13]正是因为经济法所具有的社会功能,使得在经济法的某些问题的研究,不仅需要借助于经济学研究方法,同时还需要运用好社会学研究的方法。此外,当前我国社会改革的实践也为经济法学研究广泛使用社会学研究方法提供了现实支撑,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今后我国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深化改革将会使社会学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政治学研究方法的运用
虽然学界对于政治学的具体含义的理解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而言,政治学可以被认为是“研究社会的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14]。总体来看,政治学以政治行为、政治体制、以及政治相关领域等内容为研究对象。关于政治学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有学者认为,政治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主要有理性主义范式、制度主义范式、整体主义方法、心理——社会学方法、个体——层次分析方法和权力分析框架,其主要研究方法包括调查、抽样与统计分析,观察、实验与个案分析,文献、历史与比较等方法,[15]这大致体现了政治学界对于政治学研究方法这一问题的基本观点。
随着政治学研究的深入,政治学研究也在广泛结合和运用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方法,逐渐形成了以行为研究法、组织理论、政策分析、博弈论、角色理论、结构功能理论等具体方法为主体的研究方法体系。这些具体的政治学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也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对于宏观调控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运用政治学中的行为研究法和博弈论来分析调制主体的行为和调制受体的复杂关系。此外,研究市场规制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同样也需要运用政治学中的组织理论、角色理论和结构功能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中涉及到的经济宪法问题,同样也需要运用政治学的方法予以分析。
政治学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法与政治具有天然的统一性,因此,在所有法学的研究中,都不可忽略对政治因素的考虑,这在公法领域更加明显。其次,经济法就其整体来看,可以归入到“公法”的范畴,这为经济法学增添了明显的“政治”色彩。再次,经济法的运行与行政体制高度相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行使密切相连,因此政治学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也会必不可少。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政治学研究的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已是相当普遍,尤其是经济学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使用的更加频繁。这些相关学科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对经济法学研究本身而言,不仅具重要积极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这种积极作用首先体现在促进交叉学科的产生。相关学科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政治学这些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形成,具有十分明显的积极作用。其次,从这些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学研究的实际影响来看,这种积极作用同样十分明显。通过这种多元化的视角分析和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丰富了经济法学的科学内涵,促进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也推动了整个经济法制度建设的进程。再次,相关学科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具体应用,也有助于扩大经济法学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领域的影响,搭建经济法学者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相关领域学者的联系、沟通和对话的有效平台,促进经济法学科与这些相关学科的融合。从这种意义上讲,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过度使用,也会对经济法学研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从相关学科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运用的主体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来自于法学以外的领域,这种其他领域学者对经济法学研究领域的“入侵”,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应有独立性,从而限制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其次,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无论是从基本理念还是从制度构建方面,都和民法、刑法这些传统部门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关学科研究方法的过多使用将会进一步拉大经济法和传统部门法之间的差异,使经济法面临在法学学科领域中被边缘化的危险,这也应当是经济法学界予以特别重视的现实问题。再次,从经济法学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过度使用,有可能会产生一种新的“路径依赖”,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构建。此外,从经济法学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过度使用,也很难培养出真正合格的经济法学毕业生。[16]
由此可见,在承认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消极作用问题。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只能作为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有益补充,而不能替代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法学方法。对于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运用,还是要把握着一个“度”,否则就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对经济学研究的方法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其中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的运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除了前文中所列举和论述的经济学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和政治学研究方法以外,其他学科(例如人类学、语言学、民族学、宗教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也都可以或多或少找到相应的实例。[17]但就经济法学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显然更为常见。以上关于这些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问题,显然也已经越来也引起整个学界的关注。本文结合笔者自己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直观感受,对经济法学研究中相关学科的运用这一问题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思考。这一方面也是对自己以往研究经济法过程中所使用方法和路径的一种反思与总结,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以此引起学界对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相关学科方法运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和思考。
(本文原发表于《经济法研究》(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注:
*肖京,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领域涉及经济法总论、财税法、金融法、社会法等。
[1]例如张守文、吴越、岳彩申、李友根、冯果等教授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相关研究,其前瞻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就十分突出,在学界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具体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方法论刍议》,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4期,第70-78页;张守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第27-33页;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43-47页;岳彩申:《科学的方法与论证:经济法学发展的关键》,载《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第40-53页;李友根:《经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及其运用》,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126-129页;冯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130-132页。
[2]近些年来有关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论文并不少见,但多数文章的被引频次并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这些研究成果本身的学术价值并不高。
[3]从某种意义上讲,笔者的这篇文章也并未绕过这一“陷阱”,也肯定不能完全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因此,笔者尽量结合自己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实际体会进行论述,这样至少能够让本文的研究具有实证的价值。
[4]就整个经济法学科的整体发展与经济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而言,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同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行文的方便或者说为了更好表达笔者的直观感受,使得本文的研究更具有“样本”价值,本文主要从一个经济法学专职研究人员个体的角度,以“自我为中心”的思路进行分析。
[5]“经济学帝国主义”泛指运用经济学的思想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和解释其他社会科学所研究的问题的一种现象。20世纪70年代,德国经济学家贝克尔出版了《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和概念来解释一些非经济问题,这被视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重要标志。
[6]国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杰出代表当首推波斯纳,其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一书堪称经典。
[7]例如,北京大学光的张维迎教授就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8]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第10-18页;张守文:《经济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5-13页。
[9]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3版。
[10]参见李芹主编:《社会学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6-22页。
[11]参见吴志攀、肖江平:《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第162-174页。
[12]参见何锦前:《透过对金融危机的回应看经济法学》,载《经济法研究(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35-53页。
[13]参见肖京:《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与平衡》,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6期,第76-82页。
[14]许耀桐主编:《政治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7页。
[15]参见胡宗山著:《政治学研究方法》,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四章至第十二章。
[16]一个明显例子就是,在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答辩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学生的论文更像是一篇经济学论文,或者社会学、政治学论文,而不是一篇法学论文。
[17]例如,有的学者从人类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法总论,具体参见:杨玉梅:《经济法总论的人类学解读》,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