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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无辜者被定罪及其纠正的程序研究
——无辜者修正美国刑事司法
祁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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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美国刑事司法对无辜者定罪的主要原因有:伪证或者诬告、控方不法行为、辨认错误、错误鉴定、虚假供述、无效辩护。这些原因揭示了美国刑事司法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与结构性缺陷。美国刑事司法机构自上而下的改革和非政府组织自下而上的推动逐步形成良性互动并有效合作。美国在联邦与州两个层面,从定罪前的预防与保护机制、定罪后的DNA鉴定救济机制、洗冤后的赔偿机制三个方面着力开展改革。其中,针对无辜者被定罪原因的具体对策有:加强对警察、检察官不法行为的控制与惩罚;改革辨认程序和法庭审查规则;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加强对供述的审查和控制;在辩诉交易案件和死刑案件中加强律师有效辩护。在定罪后DNA鉴定程序方面,多机构合作在解决无辜者被定罪问题上具有明显优势。方便的赔偿程序、合理的赔偿数额有助于无辜者获释后复归社会。

[关键词]无辜者被定罪 DNA鉴定 无辜者计划 刑事司法改革 赔偿

 

引言

 

有研究推测美国对无辜者定罪率约0.027%,也有人推测在美国重罪案件中的无辜者被定罪率达0.5%~1%。[1]到2014年8月,美国有317名被定罪的无辜者经由DNA鉴定洗冤,其中18人是死刑犯,占5.7%。[2]截止2014年8月28日,全美无辜者数据库共收录1419名获释无辜者;[3]截止2013年12月,经法定程序洗冤的1281名无辜者被定罪的案件中,105人也即占其中8.2%的无辜者是死刑犯。[4]当无辜者被定罪案件数量累积达到某一节点或者出现有重大错误的案件时,就会引发公众对美国刑事司法包括陪审制提出质疑——无辜者为何会被定罪甚至判处死刑?

无辜者被定罪表明美国刑事司法体制仍然存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对立起来的思维模式,这是和无罪推定原则相背离的。

本文旨在考察美国的研究、立法、实践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以期对当今我国刑事司法防治冤假错案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无辜者被定罪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背景

 

在1989年前,无辜者被定罪案件还没有引起美国实务界的关注,之后二十余年来,每年都有此类案件被发现;自2000年开始,相关研究开始稳步发展。

1.DNA技术的推动

1988年,美国联邦调查局成立DNA实验室。1994年,美国通过《DNA鉴定法案》(DNA IdentificationAct of 1994),授权联邦调查局建立美国国家DNA数据库,收集犯罪人的DNA、犯罪现场的DNA、无名尸体的DNA。1998年,联邦调查局建立DNA数据库。[5]

自1989年起,美国刑事司法系统每年都能够借助DNA鉴定发现无辜者被定罪案件,见下图“1989年至2013年25年间美国通过DNA鉴定洗冤的无辜者年度数据”。[6]截止2014年8月,有317个被定罪的无辜者通过DNA鉴定沉冤昭雪,每人平均监禁13.6年,[7]其中关押时间最长的长达36年。[8]不仅如此,通过DNA鉴定,在317个无辜者案件中还发现了154名真凶,占48.9%。[9]

 

 

DNA鉴定也奠定了无辜者洗冤实践与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一方面,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洗冤,除有DNA证据外,一般也还需要其他无罪证据的辅助;另一方面,许多案件中DNA证据材料遗失或者被损毁,通过DNA鉴定洗冤的方案仅在5~15%的案件中可行。[10]DNA鉴定在洗冤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见下图“美国1326个无辜者洗冤方式对比:DNA与非DNA”。 [11]基于现实的考虑,越来越多的无辜者组织不再把可做DNA鉴定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对没有可能进行DNA鉴定的案件也予以受理,这进一步拓展了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洗冤实践范围。

 

 

2.对辩诉交易的制度焦虑与警惕推动了相关理论与实践

在美国,辩诉交易广泛适用,至2012年,95%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定罪,[12]其中97%的联邦案件和94%的州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定罪。[13]2013年度美国联邦检察官年度数据报告显示,联邦法院系统的定罪率高达92.24%,其中97%的有罪判决来自辩诉交易。[14]

美国辩诉交易的高适用率和高定罪率使刑事司法界一直保持着对无辜者被定罪风险的警惕,使辩诉交易中的无辜被告人问题在美国刑事司法中受到高度关注。辩诉交易所蕴含的无辜者被定罪风险,给美国刑事司法带来的是一种基于制度的焦虑。近年来刑事司法界也试图通过改革来加强辩诉交易中的被告人权利保障,如加强律师辩护,来防止无辜者被定罪。

3.“无辜者计划”的推动

1992年,曾为辛普森杀妻案辩护的巴里×谢克(Barry Scheck)与皮特×纽菲尔德(Peter Neufeld)在纽约叶史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成立“无辜者计划”。此后,有相似目标的非营利组织在全美范围内陆续成立,并组成松散的无辜者帮助网络。“无辜者计划”作为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如今在全美50个州为被定罪的在押无辜者提供保护与救济,是无辜者权利运动的核心组织。

截止2014年8月,全美共317个通过DNA鉴定洗冤的无辜者,“无辜者计划”参与了其中173人的洗冤;[15]2013年,该组织收到2000件来信,同年对约4000个案件做出反馈。[16]“无辜者计划”为死刑犯洗冤的案例,直接推动有些州暂停死刑的执行,如伊利诺伊州。[17]现在“无辜者计划”不仅关注DNA洗冤,也受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无辜的案件。

除办理洗冤个案外,“无辜者计划”还深刻影响并深入参与美国刑事司法改革,通过倡导和推动立法为在押无辜者争取可能的救济和政策空间,推动司法改革来预防和保护无辜者不被定罪。2010年,在“无辜者计划”协助下,11个州通过了16个与无辜者有关的法案。自2004年至2010年,“无辜者计划”共在全美范围内协助通过或者完善了70个法案。[18]

 

二、美国无辜者被定罪的原因分析及其结论

 

随着洗冤成功的案件增多,通过分析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成因,总结无辜者被定罪的规律,使发现刑事司法漏洞成为可能。总结无辜者被定罪的原因是采取定罪前预防与定罪后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

(一)对无辜者定罪的主要原因

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与西北大学法学院无辜者被定罪中心合作建立了1989年以来洗冤成功的全美无辜者数据库。根据数据库收录的案件数据分析,对无辜者定罪的主要原因如下图“2014年对1419个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成因分析”[19]所示。

 

 

其一为线人伪证包括狱侦耳目做伪证。在全美无辜者数据库收录的1419个无辜者被定罪案件中,56%的案件中有伪证或者诬告。线人作证动机如果不纯,控方在庭审中往往也不揭示线人的作证动机,容易造成无辜者被定罪。如1999年德克萨斯州图利亚小区(Tulia)打击贩毒犯罪的卧底线人科尔曼(coleman)指证图利亚13%的黑人成年人贩卖可卡因,致46个无辜者被逮捕。某次审判中发现科尔曼(coleman)曾因盗窃有逮捕记录,还有精神问题、就业问题、巨额负债等,与其联络的警察和检察官对此亦知情,接着在庭审中又发现其做伪证。州长命令德克萨斯州赦免与假释委员会审查该案,赦免当时所有被定罪的38人;对其他8人撤销案件。当地政府提出给予25万美元赔偿的一揽子解决计划,被无辜者拒绝后,双方就该案达成600万美元的赔偿协议。[20]线人伪证多与控方的强烈追诉愿望有关。

其二为控方不法行为。在美国,警察和检察官以追求真相、主持公正为己任,但是通过DNA鉴定洗冤的案件表明,警察和检察官的疏忽、过错、甚至不法行为多有存在。在1419个无辜者被定罪案件中,46%的案件中有控方不法行为;其中,在652个对无辜者判杀人罪的案件中,384个案件有控方不法行为,占59%。[21]

警方的不法行为有:(1)制造伪证;(2)强迫嫌疑人供述;(3)向检察官隐瞒无罪证据;(4)在辨认程序中对证人施加不当影响;(5)欺骗或误导陪审团;(6)掩饰线人作证动机等。[22]如兰帕特案(Rampart)是美国刑事司法史上最大的警察丑闻之一。洛杉矶市兰帕特地区的街头暴力犯罪打击小组缺乏监督,1998年警方证据库丢失6.5磅可卡因,嫌疑人为该小组警察。该警察在辩诉交易中做控方证人,指证其所在小组制造多起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称90%的小组警员制造伪证陷人入狱。在兰帕特一案中,300余名罪犯获得联邦人身保护令出狱,156个重罪判决被撤销。[23]这一丑闻掀起的波澜刚刚平息,2002年达拉斯又爆出石膏粉丑闻:警方将石膏粉当作可卡因粉,逮捕70余人并指控39个墨西哥籍西班牙裔无辜者有罪。真相曝光后,案件被撤销。[24]警方不法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定罪证据,是出于强烈的定罪愿望。

检察官的不法行为有:(1)向辩方隐瞒无罪证据;(2)损毁证据;(3)允许证人做虚假证言;(4)威胁辩方证人不作证;(5)故意相信专家的错误鉴定;(6)误导陪审团;(7)夸大证据的证明力等。[25]数据表明,通过DNA鉴定洗冤的案件中,发现检察官不法行为构成有害错误的比例为18%;[26]而一项针对检察官不法行为的调研表明,自1970至2002年,在11452件因检察官不法行为而上诉的案件中,2012件发现有害错误、被撤销案件或者发回重审,占17.6%。[27]

其三是证人辨认的错误。辨认错误是美国造成无辜者被定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通过DNA鉴定洗冤的案件中,72%的案件存在错误辨认。[28]存在被害人指认错误的案件中,跨种族案件所占比例惊人,脸盲现象突出。对此,早有研究指出,跨种族辨认的错误率高,是因为人对其他种族人的面部结构特征缺乏分析和识别能力。[29]

其四是鉴定错误或称瑕疵鉴定。2012年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调查局针对毛发鉴定的调查结果及无辜者被定罪案件发现的鉴定错误表明,过去若干年以来,美国刑事司法系统所使用的鉴定科学和鉴定方法存在系统性的问题。错误鉴定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鉴定人的不当行为。自1997年开始,鉴定人的不当行为就开始受到公开质疑和批评。2012年,联邦调查局的休斯敦国家犯罪实验室开始受到司法部调查。联邦调查局在调查开始提出了个人责任论的辩解,称鉴定错误主要应由个别流氓鉴定人负责。[30]但在随后的调查中承认发现了具有普遍性的问题。[31]二是未经过严格的科学评估的鉴定方法,包括毛发显微、咬痕比对、枪支痕迹分析、鞋印比对等。[32]还有一些不可靠的鉴定方法被称为“伪科学”(junk science)。最新发现的伪科学是通过分析化学成分来确定子弹生产批次的鉴定方法,2005年,其方法论被拆穿并遭联邦调查局弃用。[33]有数据表明,通过DNA鉴定洗冤的案件中,49%的案件存在错误鉴定。[34]由于鉴定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鉴定错误对一些无辜者被定罪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其五是虚假供述。美国虽然为无辜者提供了许多宪法保障,比如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有效辩护的权利、陪审团公平审判和迅速审判的权利、搜查和扣押的令状主义等,但却无法禁止警方在接触无辜者时就开始获取供述,辩护律师在之后的程序中也很难证明供述是虚假的。当无辜者单独面对警方时,法律保护机制似乎是无效的,并不能真正保护其不被错误定罪并监禁。无辜者拒绝供述、排除供述的最有力的武器——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已经随着米兰达警告一起被打包规避了。2014年全美无辜者数据库收录的652个无辜者被判杀人罪的案件中,131人做虚假供述,占20%。[35]防止虚假供述对于预防无辜者被定罪是非常重要的。

在美国,米兰达警告是预防虚假供述最重要的防线。但是,四十年来的实证研究表明,米兰达警告无力保护无辜者不做虚假供述,[36]甚至有学者认为米兰达警告本身几乎已名存实亡。[37]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首先,警方会告诉嫌疑人,他/她是自由的,随时可以离开。警方告知嫌疑人人身自由“没有受限制”,这一告知被称为柏乐警告(Beheler warnings),[38]接下来的讯问就不要求进行米兰达警告或者弃权手续。其次,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将柏乐警告合法化,认为仅当警方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达到羁押程度时,才适用米兰达警告。[39]再次,即使在必须进行米兰达警告的场合,警方也有很多策略,把嫌疑人行使沉默权或者辩护权的可能性减至最低。[40]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放水稀释了米兰达警告的弃权规则,认为只要嫌疑人在宣读米兰达警告后没有说“我需要一个律师”,那么就视为其默示地放弃了米兰达警告中的权利。[41]实证研究表明,80%~90%的在押嫌疑人都放弃了米兰达警告中的权利,[42]而另有实证研究表明无辜者比有罪者弃权的可能性更大。[43]一旦米兰达警告宣读完毕、嫌疑人放弃权利,米兰达规则就不再有效。[44]警方就会在讯问时使用丰富多样的讯问技巧和策略,甚至会威胁、诱导无辜者。

在此背景下,如果警方要取得无辜者的供述,只要向其泄露案件尚未公开的犯罪细节就够了;无辜者会将这些细节自然而然地融入供述;供述中出现这些细节,足以强烈地使人将虚假供述误以为真。[45]无辜者也可能会由于警方之外的因素做出虚假供述,比如媒体报道、社会流言、道听途说或者到过犯罪现场。[46]这些因素说明,无辜者做虚假供述的现象虽然难以理解,但是现实中发生时却“方便、简单”。

其六为无效辩护。无辜者被定罪案件表明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无效辩护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1)辩护律师未能传辩方证人,未能证明被告人不在现场;(2)律师没有申请做DNA鉴定或者咨询专家;(3)律师未能反驳控方陈述;(4)未能反驳控方证据;(5)未能有效交叉质证等。[47]

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无效辩护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辩护资源有限造成的结构性无效辩护。大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公设辩护人。因为美国政府对公设辩护人机构的资助不足,所以,一方面辩护律师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公设辩护人积案缠身,有的要在一年之内处理上百甚至几百件案件,律师无法投入地辩护某一案件,再加上公设辩护人的案件缺乏质量控制,整体上使公设辩护人的辩护效果难以提高。[48]第二种是由于辩护律师个人原因造成的无效辩护,如未能将无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提交法庭,未能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做出专业的分析,未能就此与被告人负责任地沟通等。

一旦发生无效辩护,无辜者能否获得救济就取决于法官的判断。2010年在一项对通过DNA鉴定洗冤的255个案件的回顾性调查中,发现其中54个无辜者曾向法庭提出律师无效辩护,占21%,但其中81%的主张被法官驳回。[49]这说明,一方面,无辜者被定罪案件中无效辩护的发生几率较高,另一方面,法官的判断也有错误。

(二)美国刑事司法各界已认识到系统性风险与结构性缺陷是无辜者被定罪的主因

在发现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最开始,是DNA技术给了人们自信,开启了洗冤之门;随后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大量发现,也确实是在DNA技术洗冤经验的基础上取得的成就。正是由于DNA技术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才使美国刑事司法界对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研究有坚实的事实基础和科学基础。这些研究通过对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分析,使美国刑事司法界认识到现有的刑事司法存在使无辜者被定罪的系统性风险与结构性缺陷。

总结美国刑事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1.刑事司法越来越仰仗科学来确保真相和确定性,甚至以依赖科学取代了追求真相,一方面科学是发展的,另一方面鉴定人也可能行为不当,过分依赖和信任鉴定与专家是无辜者被定罪的系统性风险之一。

2.无论是辩诉交易还是陪审制,都可能造成无辜者被定罪的后果。

3.受控制犯罪的职责驱动,警察的行为以获取定罪证据为主要目的,容易忽视真相与公正,忽略无罪证据,甚至不惜采取制造有罪证据或者诱导有罪供述等非法行为,也是无辜者被定罪的原因。

4.无罪判决意味着检察官败诉。受胜诉目的驱动,检察官会片面追求定罪率,忽视真相与公正,甚至不惜采取向辩护律师隐瞒无罪证据等行为,造成无辜者被定罪。

5.为无辜者辩护、和无辜者一起对抗控方的辩护律师多为公设辩护人,由于刑事司法对其重视不足、投入也不足,导致其资源严重不足,客观上辩护是不力的,易造成无辜者被定罪。

6.证人辨认的错误除个人因素外,还受警方倾向性意见影响,或者受警方潜移默化的影响,导致无辜者被定罪。

7.线人证言包括狱侦耳目的证言大多来自辩诉交易或者其他利益交换,如果其动机不纯,不排除其根据控方需要来提供证言的可能性,这种线人证言的不可靠性造成无辜者被定罪。

8.与真相有最密切利害关系的无辜者也会由于种种原因做出虚假供述,扭曲真相,造成自己被定罪。

9.法官明知警方和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追求定罪的倾向,但在无辜者主张宪法权利受检、警侵犯时,即使主张属实,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予以支持。

在美国,诉讼结局在结构上偏向于按照控方的定罪意愿发展。整体而言,刑事诉讼在更普遍意义上是一个定罪系统。所以,当无辜者第一次被警察怀疑的时候,他/她实际上面对的是一个有系统性风险与结构性缺陷的定罪体系。

 

三、无辜者被定罪及其纠正倒逼美国刑事司法改革

 

如上所述,美国刑事司法的系统性风险和结构性缺陷导致了无辜者被定罪,冤案并非刑事司法的偶然和意外;无辜者被定罪案件中的错误,在定罪之前就可以识别;对无辜者的错误定罪是可以避免的。这一方面使人确信更多的无辜者被定罪案件还没有被发现;另一方面,对大量无辜者被定罪案件成因的分析揭示出美国刑事司法中可防范的风险、可修补的缺陷、可识别的问题、可避免的错误,倒逼美国刑事司法改革。在此背景下,美国刑事司法改革在三个方向上展开:一是为避免无辜者被定罪而加强预防与保护机制,在定罪程序中加强辩护权、慎重审查证据、监督和限制控方权力;二是完善对在押无辜者的救济程序,包括制定DNA鉴定程序、真相发现机制与权利救济程序;三是建立对获释无辜者的赔偿程序。

美国刑事司法在这方面的改革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联邦和各州推进改革的进度不同,主导改革的组织也不同。有的州由法院创立改革机构,如2002年北卡罗莱纳州首席法官成立无辜者委员会,由30名成员组成,被认为是典范;有的州由参议员设立机构,如2006年宾夕法尼亚州的无辜者委员会;有的州成立研究无辜者被定罪原因的机构,如加州、康涅狄格州、威斯康辛州等成立的委员会;2003年伊利诺伊州议会成立特别委员会研究死刑以及对无辜者定罪的预防机制。[50]刑事司法改革的缓慢进度给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预防、发现和赔偿带来更多挑战。如2013年对1281名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分析表明,半数人服刑8年以上;75%的人服刑3年以上。[51]服刑期长意味着个案的纠错程序启动与证明的难度和障碍大,如定罪后进行DNA鉴定的难度大,其他证据可能已随着时间流逝而灭失等。

(一)定罪前的预防与保护机制

美国对定罪前预防与保护机制的改革主要针对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成因,试图减少刑事司法系统性风险,弥补其结构性缺陷。

1.控制控方不法行为

美国对于出现大规模不法行为的警察局进行改革。如洛杉矶市警察局,在兰帕特丑闻爆发后,由司法部进驻调查并为其制定十数项整顿与改革计划。警察局必须按照计划整改,并接受一名监督员的经常性审查,该监督员向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汇报警察局的整改情况。直到2013年5月,联邦地区法官认为其过去曾有过的体罚当事人、收受贿赂、伪证等问题得到解决,才裁定撤销监督机制。[52]整改过程历时十余年。

在具体制度改革上,控制警方行为的焦点从米兰达规则转到对羁押状态下的讯问的录音录像。“无辜者计划”指出录音录像可以阻止警方强迫供述,认为对所有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将减少无辜者被定罪案件,同时,也指出社会舆论对强制性录音录像的呼声强烈。[53]“无辜者计划”也积极推动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改革。

自2004年以来,要求对羁押状态下的讯问进行录音录像的州越来越多。各州对录音录像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由州最高法院创建规则,如阿拉斯加、明尼苏达、马萨诸塞、新泽西、印第安纳、阿肯萨斯;第二种是由州议会通过成文法,如伊利诺伊、哥伦比亚特区、缅因州、新墨西哥州、俄亥俄州、密歇根州、加利福尼亚州;第三种是警方主动将录音录像作为指南或政策,如2010年纽约州即是。各州录音录像规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1)规定不录音录像违反了州宪法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如阿拉斯加州,这是唯一以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为依据要求录音录像的州;(2)规定如果没有录音录像,法官将对陪审团做对被告人有利的指示;如2004年马萨诸塞州、2005年新泽西州即是;(3)规定必须录音录像,如2012年阿肯萨斯州的规定;(4)要求对特定案件必须录音录像,如2004年伊利诺伊要求对杀人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2005年哥伦比亚特区、缅因州、新墨西哥州也规定对特定案件录音录像,2012年密歇根州规定对可能判处20年及以上监禁的案件必须录音录像,2014年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对涉嫌杀人案件的未成年人录音录像。(5)将录音录像作为公共政策而非强制要求,如2008年马里兰州对重罪案件提出这样的政策;(6)规定有录音录像的供述推定为自愿供述,如2010年俄亥俄州对某些特定类型重罪案件的规定。截止2014年4月,仍有一些州如佛罗里达等在审议强制性录音录像的法律。[54]

近年来,控方对待录音录像改革的态度有所转变。尽管控方总体上反对强制录音录像,但在实践中,联邦调查局及各州警察局都会录制在羁押状态之下进行的大部分讯问。纽约州警方于2010年12月主动决定启动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改革,要求只要可行时必须录音录像,除非没有录制条件或者嫌疑人拒绝录制。[55]在实际运用录音录像后,有些警察和检察官公开支持录音录像,认为这是非常有用的执法工具:(1)录音录像没有削弱警方获取供述的能力,也没有证据支持这点;(2)录音录像节约司法成本,警察无需做笔录,检察官也无需为了证明供述的自愿性去找证人,法庭确认供述的自愿性只需看录像,无需质证。阿肯萨斯州要求录音录像的规定也获得当地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赞同,认为强制性录音录像有双重的积极作用,在被告人真有罪的案件中,有助于加强控方指控力度;在被告人无辜的案件中,可以保护无辜者不因虚假供述被定罪。[56]这些反馈标志着控辩双方正在建立对录音录像的共识。

现有的一些地区录音录像规则仍有待完善,如:(1)如果无辜者的虚假陈述通过录音录像被固定下来,陪审团观看录像后,辩护律师更难以证明其供述的非自愿性,也难以证明其虚假。(2)无辜者在录音录像的状况下接受讯问,会感受到更多强迫性,尤其是当镜头仅对准无辜者的时候,“镜头偏见”使无辜者更加紧张。(3)难以防止警方仅录制最后一次完整的、没有瑕疵的供述。对此,有学者认为,为了控制警方讯问行为,录音录像至少应做到:(1)奉行平等角度原则,镜头所至范围应包括讯问双方;(2)遵守完整、全面原则,录像应包括从米兰达警告直到结束的讯问全过程,且每次讯问都要录像。[57]很明显,仅对供述部分进行选择性录像不仅不能防止无辜者被定罪,反而会导致对无辜者定罪。

对于检察官在无辜者被定罪案件中的非法行为,美国运用职业道德纪律以及上升到刑事法律予以处罚,以促使检察官公正执法,减少其不法行为。2008年,美国律师协会修改了模范职业道德准则3.8条关于检察官职责,要求检察官不得指控没有合理根据的案件;当有新的、可靠的重要证据,有合理的可能性认为无辜者已被定罪时,应告知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告知无辜者本人,应进行调查或者启动调查;当有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无辜者已被定罪时,检察官应予以救济。[58]目前,在检察官恶意追诉致使无辜者被定罪的案件中,可由法院成立调查法庭,启动惩罚检察官非法行为的刑事调查程序,就特定案件中检察官的非法行为进行审理。如2013年11月,前德克萨斯州检察官肯×安德森被指控由于未向辩方披露无罪证据,致使无辜者麦克×莫顿被判杀妻并入狱25年。安德森被判有罪,处以10天监禁,取消司法资格,附加500小时社区服务。[59]这是美国第一起由于无辜者被定罪而使检察官受刑事处罚的案件。

此外,田纳西州规定州最高法院有权向因故意行为直接引起或者协助致使无辜者被定罪的人追偿。[60]在州对无辜者赔偿之后,有权向责任人要求赔偿。虽然全美仅有一个州做出这样的规定,但其具有良好示范的意义,表明州法院对控方非法行为不认可,暗示对控方片面追求定罪的倾向不予支持,公正执法才是州法院的利益所在,控方的非法行为侵犯了州法院的利益。

2.改革辨认程序和审查规则

辨认错误是造成无辜者被定罪的重要原因,这导致美国刑事司法对辨认程序的彻底改革。相关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警方主持的庭前辨认程序的改革;二是法院建立在庭审之前对辨认证言的专门听审程序;三是法院对辨认证言确立更严格的审查规则。

对警方的辨认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中立的、公正的程序,减少警方对证人的影响。如2014年8月,伊利诺伊州通过2015年生效的新的辨认立法,确立三个原则,一是辨认主持人中立原则又称双盲辨认原则,要求辨认程序的主持人不能是侦查本案的警察,辨认主持人和证人都不知道谁是嫌疑人,辨认对象出现的顺序是随机的、不受辨认主持人的安排;二是常人原则,要求辨认对象都要与证人的描述相象,嫌疑人的肤色、发色、种族等不得在辨认对象中显得突出;三是顺序辨认原则,要求一个一个地出示辨认对象,并要求所有辨认对象都要出示。另外,还有其他具体规定,如要求辨认对象应有6人,至少不少于4人;不得告诉证人关于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如前科等;应全面记录证人的辨认陈述;如可行时应录音录像等。[61]此前,采取双盲辨认、顺序辨认原则的还有新泽西州、北卡罗来纳州、康涅狄格州、达拉斯州、明尼苏达州、马萨诸塞州、波士顿、费城、圣迭戈、旧金山、丹佛、北安普顿等。乔治亚州、俄勒冈州、弗吉尼亚州、德克萨斯州、威斯康辛州、罗德岛将双盲辨认程序列入指南和警察培训内容。[62]又如,2010年纽约州警察局也启用了全新的警方辨认程序指南,[63]包括辨认前对证人的指示;使证人免受警察偏见的影响;证人的辨认陈述必须同时记录等。预先制作的辨认表格会分步骤指示警察进行各阶段的操作,以及加强其记录相关事实的能力。

有的法院举行庭前听审,从程序上控制辨认的可信度。由于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并不直接导致无辜者被定罪,最终定罪的是法官与陪审团,法官对于辨认的程序控制很关键。如纽约州法院建立对证人的庭前听审程序,指出对证人可信度举行庭前听审的权力根源于法院排除证据或者确认可采性的权力,因此是“作为法院所固有权力。”[64]纽约州最初在儿童虐待案件中确认了其对儿童证言可信度举行审判前听审的权力,以决定儿童证言是否受到控方不适当的暗示或者强迫。当询问性侵案件的儿童时,研究表明只有热情的、暗示性的问题才能使儿童做出虚假的性侵陈述。[65]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来决定举行听审的必要性。

近年来,美国法院建立了对辨认证言更为严格的审查规则。2011年前,法院举行“韦德听审“来决定辨认证言的可采性,但被告人要提供警方对证人不当暗示的证据才能启动听审。[66]在韦德听审中,法院采用在曼森案中确立的曼森两步法判断目击证人的证言是否可采。首先,判断辨认程序中有无禁止的警方暗示。其次,判断证人能否独立回忆。如果法院认为辨认过程中含有不必要的警方暗示,则法院要看辨认程序是否有引起不可弥补的辨认错误的实质性可能,看证人能否对案件事实独立回忆,如能则可采,如不能排除警方暗示的影响,则不可采。[67]证人的独立回忆是否可信也需要进一步判断。法院运用在内尔诉比格斯一案中确立的五要素说来判断目击证人的辨认是否可信。五要素说是指:(1)犯罪发生时证人目击犯罪人的机会与可能;(2)证人精神集中的程度;(3)证人之前对犯罪人描述的准确程度;(4)证人质证时表现出的确定程度;(5)犯罪发生时与质证时的时间间隔。[68]应综合五种因素对目击证人辨认可信度进行判断,不可仅因其中一种因素即做出判断。

2011年,为了适应对庭外辨认证言的改革要求,新泽西州最高法院采用心理学研究成果,改革了原有对庭外辨认的可采性审查标准,加强对目击证人辨认证言的审查。[69]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特别专家在法院临时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出示了360多种证据,包括200多种已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在目击证人辨认问题上颇有威望的7名专家的证言。法院将影响目击证人记忆的变量分为两种,系统变量和估计变量。系统变量是刑事司法系统内关于辨认程序的影响因素;估计变量则与证人的年龄、记忆能力、现场光照、目击距离、事发时与作证时的时间间隔等有关,超出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控制范围。基于此,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裁决内容如下:(1)降低了韦德听证的启动标准,不再要求被告人出示警方不当暗示的证据,只要求被告人出示警方暗示的证据,这一举证责任仅限于系统变量也即辨认程序方面;(2)随后控方要出示包括系统变量和估计变量两个方面的证据;(3)被告人有交叉质证权和举证权;(4)法院的裁决要综合分析全案,如果认为辨认证言有不可弥补的错误的实质性可能,则予以排除。特别专家、法院临时法律顾问等建议进一步降低韦德听审的启动门槛,认为如果被告人提出警方暗示的主张,就应当启动韦德听审;辩护方更是主张任何对辨认证言有异议的案件都应当举行韦德听审。新泽西州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些提议。[70]尽管如此,该裁决确立的新规则仍是辨认证言审查的一大进步。该裁决对辨认可信度变量的二元区分,突出强调了作为系统变量的辨认程序的重要性。由于系统变量实质上以警察守法为核心,法院借此将审查权延伸到庭前警方辨认程序中的行为,有助于控制警方在辨认程序中的不当及不法行为,防止辨认出错导致无辜者被定罪。该裁决加强了对警方辨认程序的司法控制,降低了被告人启动审查程序的门槛;同时认为辨认证言审查规则应有足够的弹性来兼顾两个目的:确保被告人公平审判权、保护控方在审判中出示关键证据的利益,该裁决极大地发展了辨认证言的审查规则,又保持着足够的理智和适当的谨慎。

3.谨慎对待科学证据和鉴定

无辜者被定罪案件推动了美国刑事司法对鉴定证据及鉴定相关程序的关注:一是鉴定证据排除机制;二是对鉴定机构与鉴定科学的改革动议;三是对鉴定人的惩罚机制。

美国法官基于可采性规则排除科学证据和鉴定证据。法官是鉴定证据进入法庭的守门人,在决定新科学证据与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方面有相当的自由度,在证据出示给陪审团之前评估其是否具有关联性与可信度。[71]在采纳杜伯特规则的州和联邦法院,法官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杜伯特一案中列举的审查要素,来评估专家证言可信度,这些审查要素包括所使用的理论或者技术是否可证实,是否经同行评议和出版,是否已知或者有潜在的错误比例,是否有标准,是否被科学界一致接受等。[72]以此框架为基础,法官认为专家证言不具有充分可信度的,可在证据出示之前予以排除。

美国在鉴定机构改革方面,有鉴于2012年针对联邦调查局犯罪实验室鉴定证据的复查发现了系统性、普遍性的问题,美国国家科学院敦促白宫和国会将犯罪实验室从警察和检察官控制下独立出来,或者至少加强全国鉴定科学体系的科学性、提高鉴定的科学标准。[73]对此,联邦调查局与司法部尚未回应。2004年美国联邦无辜者法案《所有人的公正法案》(Justicefor All Act of 2004)要求所有接受联邦资助的州及联邦犯罪实验室,必须建立监督机制。但到2009年为止,负责发放资助的机构并未公布对监督的要求,许多接受资助的州也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对实验室的监督程序。[74]在对鉴定机构的监督与改革方面,进展是缓慢的。

对此,“无辜者计划”提出改革建议,希望美国建立国家鉴定科学局,发展鉴定科学研究,评估鉴定科学的可信度和有效性,通过评审和认证进行鉴定质量控制。州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机构。[75]另外,对有重大过错的控方鉴定人的惩罚机制也在逐步发挥其功能。比如有执业医生资格的鉴定人往往会由于重大过错而失去执业资格。但是对比由于鉴定人错误导致无辜者被定罪后动辄十数年的监禁,对鉴定人的处罚仍相对较轻。

4.加强对供述的审查和控制

美国刑事司法防止虚假供述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供述的审查方法的改进,二是建立对供述的庭前审查程序,三是对供述的录音录像。

关于对供述的审查方法,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供述的“可信度规则”,要求供述本身属实,除非有证据证明供述的可信度,否则控方不得使用供述,[76]但在实践中,许多不可信的供述都可以出示给陪审团。[77]可信度规则被批评为弹性太强、纵容虚假供述。

对此,1997年有学者提出了判断供述可信度的三要素说:(1)根据供述发现了警方不知道的证据;(2)供述与未公开的高度不寻常的犯罪事实一致;(3)对于不易猜中且未公开报道的犯罪细节事实有准确的描述。[78]三要素说是美国当前刑事司法系统分析供述的可信度的主要根据。2013年,有学者提出四要素说:(1)是否供出此前警方不知的新证据,如谋杀的凶器,盗窃的财物等;(2)供述是否包含不易猜中、未经公开报道的犯罪细节事实,且可以证实;(3)供述是否与犯罪事实及现有的客观事实相符合;(4)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共犯的供述是否一致。[79]四要素说是立足于现实对三要素说的发展。

关于对供述的庭前听审,纽约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可能是受暗示的产物,可能导致其证言不可信,其可信度问题应在庭前听审时解决。[80]法官在排除虚假供述中的角色至关重要。虚假供述本身不可能导致错误的有罪判决,除非在审判中被用作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即法官认定虚假供述具有可采性是无辜者被定罪的决定性因素。对此,2006年有学者建议法官应对供述的可信度在审判前举行听审。法官应像守门人般,在向陪审团出示供述之前决定其是否可信;法官不应许可那些看起来不可信,可能不公正地引起陪审团偏见、混乱或者误导的供述进入审判。[81]这一观点与纽约州法院认为庭前听审是法院固有的权力的主张是一致的。

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有利于筛查虚假供述。有学者认为,审查有录像的供述是否可采只要结合三要素说。审查没有录像的供述的可采性时,首先,检察官必须以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警方行为无瑕疵,然后用三要素说进行分析。[82]审查没有全程录像而是选择性录像的供述也适用这一标准,因为选择性录像往往是在将案件细节披露给无辜者之后进行的。[83]2010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法案供各州参考,当要求警方录音录像而警方未录音录像时,该法提供了两步救济方式:(1)供述被视为强迫供述、不可信的供述;(2)法官就此指示陪审团。该法并不直接排除供述,而是建议法官在裁决供述的自愿性或者可信度时应考虑这些因素。此项立法旨在敦促警方遵守录音录像立法,避免不可信的强迫供述导致无辜者被定罪。[84]该法案出台的背景是各州对讯问录音录像尚未达成共识,因此是暂时的妥协的产物。

5.加强律师有效辩护

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加强了对辩诉交易案件中律师有效辩护的要求。此前,刑事司法主要着眼于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防止无效辩护,未充分重视辩诉交易中的有效辩护权。2011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两个辩诉交易案件,其中一个案件的检察官提出了90天监禁的辩诉交易提议,但律师从未告诉委托人,致使被告人在审判后,因无证驾驶被判3年监禁;另一个案件的律师基于对本州法律的错误理解,建议被告人拒绝检察官提出的4-7年监禁提议,致使被告人经陪审团审判定罪后,被判处比检察官的提议重三倍的刑罚。检察官虽然承认律师的辩护不足,但认为宪法只规定了公平审判权,宪法没有规定辩诉交易的权利。最高法院在2012年以5:4的微弱多数判定,如果辩护律师不当处置检察官提议,致使被告人遭受不利后果的,构成无效辩护;裁决被告人可以接受检察官原来提出的交易提议。这是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裁决在辩诉交易中,当被告人因律师无效辩护失去有利交易提议时,援引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予以救济;也是首次在裁决中指出当前美国刑事司法体制在极大程度上是辩诉交易体制,处理95%案件的辩诉交易不是刑事司法的附属品,而是刑事司法本身。鉴于辩诉交易在刑事司法中的中心地位,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不能排除辩诉交易。[85]这意味着要监督和加强辩诉交易中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2004年《所有人的公正法案》第421条规定了加强州死刑案件中的律师辩护,确立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资格,建立备选辩护律师名册,对州的死刑案件由在册的两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如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者未尽职辩护的,将其移出备选辩护律师名册。同时,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的投入:对于公设辩护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报酬应相当于当地检察官的薪资水平;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律师应按照实际提供辩护的时间与服务领薪,时薪应根据当地同等经验、同等资格律师的市场价格确定;辩护团队的其他成员如专家、调查人员等,应以其专业技术为辩护提供的帮助确定薪资;辩护团队为辩护所支出的合理的杂费也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等。[86]该法在提高辩护要求的同时加强对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投入,使立法的推行不受制于预算,具有较好的效果。该法也强调对于辩护律师的培训。律师应熟悉检察官职业道德对检察官提出的要求、惩罚等措施,当发现被告人无罪线索时及时告知检察官,要求检察官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二)定罪后的DNA鉴定救济程序

2013年,俄克拉荷马州通过定罪后DNA鉴定法案,至此美国联邦和所有50个州都制定了无辜者被定罪后DNA鉴定程序法案。[87]2004年,美国国会通过《所有人的公正法案》,主要为联邦法院的在押无辜者提供定罪后DNA鉴定救济机制,规定了生物证据材料的固定与保存、DNA数据的存储、定罪后DNA鉴定的启动,及启动后的救济程序。根据《所有人的公正法案》,其救济无辜者的主要内容与程序有:(1)DNA鉴定申请人是在押的联邦死刑犯或自由刑犯。(2)各州死刑犯或者自由刑犯,如果州法律没有规定定罪后DNA鉴定或者已穷尽州法律上的救济的,也可向联邦法院申请。(3)必须在定罪后3年内或者在该法生效后5年内向联邦法院提出书面申请。(4)法院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后,命令对特定证据做DNA鉴定,通知控方并为其保留反馈时间,同时为申请人指定辩护律师。(5)控方对法院通知做出反馈后的60天内,由联邦调查局或者其他合格的实验室完成DNA鉴定,鉴定结果同时告知法院、控方、申请人。(6)法院应在鉴定结果做出后120天内做出决定。(7)鉴定结果不能确定的,可进一步鉴定;鉴定结果确定申请人有罪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8)鉴定确定申请人有罪的,如果控方提出提议,法院可裁决申请人事实上无罪的主张为虚假。(9)法院裁决申请人为虚假主张后,可判处申请人藐视法庭罪,处以三年以下监禁,与原判决连续执行。(10)鉴定确定申请人有罪的,法院可决定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11)法院应将虚假主张的裁决送达监狱,监狱不得给予申请人行为良好的评价。法院应将虚假主张的裁决通知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对申请人可不予假释。申请人的DNA数据将进入国家DNA数据库比对,如涉嫌州的其他犯罪的,法院应将裁决送达有关州官员。如果DNA鉴定结果证明申请人不是案件DNA来源的,申请人可以视情况申请重新审判或者重新量刑;法院对于联邦罪犯,综合全案所有其他证据(无论该证据在审判中是否提出),以压倒性证据证明重新审判将做出无罪判决的,应当安排合理的时间让申请人提出申请,让控方回应申请。[88]2004年美国联邦的无辜者法案非常重要,它不仅为各州的无辜者法案提供了模版,而且由于该法案实质上也可以为各州在押犯提供DNA鉴定的机会,尤其是没有规定定罪后DNA鉴定的州,其在押犯有权向联邦法院申请DNA鉴定,这给各州的立法施加了压力,实际上促进了各州通过无辜者法案。

实践中美国法院及政府对于定罪后DNA鉴定的态度是极为谨慎的。美国政府强烈反对所有犯罪人享有定罪后DNA鉴定权利,担心DNA鉴定所发现的无辜者数量使人们对刑事司法系统失去基本的信任,担心刑事司法在信任危机中崩溃。截止2014年,美国50个州都有定罪后DNA鉴定程序,但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如有的州规定,仅适用于辩诉交易案件或者律师在审判中未申请DNA鉴定的案件。犯罪人的DNA鉴定申请往往会被驳回。[89]2009年,阿拉斯加州还没有定罪后DNA鉴定立法,也是截止当年唯一一个从来没有为罪犯做过DNA鉴定的州。罪犯奥斯本向阿拉斯加州申请DNA鉴定,被驳回;奥斯本上诉至第九巡回法院,要求州将案件的DNA鉴定证据交给他,以便自费做DNA鉴定,获得支持;州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正当程序条款并不要求州将DNA证据交给上诉人,相当于驳回了奥斯本的DNA鉴定申请。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裁决中称,定罪后DNA鉴定“对我们的刑事司法体制和我们对诉讼终局的传统理念提出的问题,更应提给民选官员而非联邦法官。”认为定罪后DNA鉴定有“瓦解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不必要的”风险。[90]联邦最高法院对定罪后救济如DNA鉴定的态度谨慎,认为法院无法承担这样的风险,定罪后的救济问题属于立法问题。如今美国所有的州都有相关立法,但美国政府仍十分顾虑定罪后DNA鉴定对刑事司法的冲击,严格控制DNA鉴定申请。

基于这样明显的倾向性,单靠在押的无辜者个人,很难利用DNA鉴定申诉机制成功洗冤。事实证明,在美国,多机构合作是救济无辜者的有效方式。如2012年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决定对1985年以来以毛发鉴定为定案根据的案件,以DNA技术重新审查。这两个部门与美国辩护律师协会、“无辜者计划”合作并签订保密协议。虽然四个机构之间合作内容与方式并不公开,但“无辜者计划”与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合作以来,其洗冤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2012年5月,全美无辜者数据库登记的无辜者共891人,至2013年12月,20个月间剧增413人至1304人,增长46%,[91]全美无辜者数据库年度报告中称,2013年,38%的洗冤案件与执法部门合作;2012年,49%的洗冤案件包含了与执法部门的合作,[92]截止2013年,在“无辜者计划”洗冤的1281件案件中,373件与执法部门合作,占29%,见下表“1989年至2013年间’无辜者计划’与检警合作洗冤案件占洗冤案件总数百分比”。[93]多机构合作的洗冤成效可见一斑。但多机构合作洗冤模式主要取决于检警方的意愿,因此受政府刑事政策的影响较大。

 

 

(三)对无辜者的赔偿制度

五十年前,美国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数量并不突出,也未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压力。1961年,仅有联邦和4个州设立对无辜者的赔偿程序。其中仅有纽约州的损害赔偿诉讼不设赔偿上限;其他州均设最高赔偿5000美元的上限。[94]申请人不但要自证无辜,而且要证明行为合法、无过失。[95]无辜者很难获得赔偿。

无辜者是刑事司法系统的受害者,对无辜者的赔偿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改革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最近二十余年来,科学技术能够确证无辜者被定罪案件,平均每周都有无辜者被释放,其平均在押时间长达10余年。释放后,部分无辜者的家人、朋友等社会支持网络已不复存在,其衣食住行急需援助。大部分获释的无辜者有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有人在多年牢狱生活中患有疾病,入狱多年使人与社会脱节、丧失了工作技能,其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也受到损害,获释的无辜者需要医疗、就业、基本生活等保障。截止2014年,3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成文赔偿法,其中29个州的成文法是2001年之后生效的。[96]立法机构更愿意采取针对个别处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而不是从制定立法和公共政策的角度赔偿众多无辜者。[97]目前,大约三分之一的无辜者没有获得赔偿。[98]

各州规定的理赔机构不同,总结起来计有如下几种规定。①受理机构与决定机构分离。如阿拉巴马州,申请人要向政府的风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其决定是否符合赔偿条件;符合条件的,再由该机构转交州议会设立的无辜者监禁赔偿委员会,其9名委员中至少要有4名出席决定赔偿数额;然后以法案的形式提交州议会批准。②由赔偿委员会负责理赔。如康涅狄格州要求向赔偿委员会申请。③由法院负责理赔。具体由哪一级别的法院、专门法院还是普通法院受理,各州的规定也不相同。如伊利诺伊州和俄亥俄州要求向损害赔偿法院起诉,衣阿华州和路易斯安那州则要求向地区法院起诉,缅因州和新泽西州则要求向州高等法院申请,佛蒙特州指定向华盛顿县高等法院申请。④向矫正部门申请。蒙大拿州要求向矫正部门申请。⑤未规定向哪个部门申请,如哥伦比亚特区、新罕布什尔州。[99]比较以上各种不同的规定,阿拉巴马州程序最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辅助,无辜者个人无法获得赔偿;而哥伦比亚特区、新罕布什尔州等州的无辜者则看起来投诉无门。

美国2004年《为了所有人的公正法案》第431条确立了对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联邦赔偿标准:对自由刑犯每监禁一年赔偿5万美元;对死刑犯每年赔偿10万美元。各州对无辜者的赔偿数额及范围差别较大,计算方式也不同,大致有如下几种:①按照无辜者被监禁的年份,每年给予数额固定的赔偿。如德克萨斯州规定对无辜者定罪后被监禁的,每监禁一年赔偿8万美元;阿拉巴马、佛罗里达和北卡罗来纳每监禁一年赔偿5万美元;俄亥俄州每监禁一年赔偿40330美元;新泽西州2014年前规定每年不超过2万美元,现为5万美元,与入狱前一年收入的2倍取其高者。②按日赔偿。如加州、衣阿华州、密苏里州规定按日赔偿,加州每日赔偿100美元,衣阿华、密苏里每日赔偿50美元。③按照收入标准赔偿。如新泽西州每年赔偿无辜者入狱前一年收入的2倍;弗吉尼亚赔偿数额为每年联邦政府公布的人均收入的90%。④根据监禁年份确定赔偿上限。如伊利诺伊州采取了累积算法,监禁5年以下的,不超过85350美元;监禁5年至14年的,不超过17万美元;监禁超过14年的,不超过19.915万美元。⑤赔偿实际损失。如马里兰州规定赔偿限于实际的损失,但对何为实际损失并无界定。⑥无论监禁期间长短,规定赔偿上限。如新罕布什尔州规定赔偿上限为2万美元;俄克拉荷马州规定上限为17.5万美元;缅因州规定不超过30万美元;犹他州最多赔偿15年的犹他州非农业人均收入;田纳西州规定不超过100万美元。⑦纽约州、西弗吉尼亚州将赔偿数额付诸法官或者陪审团决定。2014年,据报道,纽约市政府将与中央公园强奸冤案中5名无辜被告人达成4000万美元的赔偿协议。[100]⑧律师费用的范围。多数州不负担赔偿案件的律师费用,仅负责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的律师费用。只有几个州负担合理的赔偿案件律师费。⑨关于赔偿金是否免税。加州、马萨诸塞州和犹他州明确规定冤狱赔偿免税,其他州并未规定。[101]各州的规定千差万别,导致不同州的无辜者获赔数额差别巨大。

如果对无辜者的赔偿不够便利、合理,争取赔偿就会成为无辜者获释之后的另外一场斗争。方便的赔偿程序、合理的赔偿数额、较长的起诉时效、禁止以监禁期间的衣食住宿费用抵消赔偿、对赔偿免税等赔偿制度,为刑事司法的系统性风险与结构性缺陷给个人带来的不幸人生做出必要的补偿,为无辜者重返社会提供基础。此外,金钱补偿之外的就业培训与指导、心理咨询与疏导、医疗保险等福利与帮助,也是以赔偿制度为核心的无辜者复归社会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

 

结语

 

美国基于对无辜者定罪压力而启动的刑事司法改革,是根据保护无辜者的需要而被动进行的制度改革。由于造成无辜者被定罪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因此,观念的更新与法律、制度、机制改革同样重要。在改革制度的同时,也要改进观念才能最终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一些错误的观念仍有市场,使重大的改革措施受到抵制、难以达成共识,也使具体的改革措施难以落实。例如:美国政府认为普遍的定罪后DNA鉴定将使美国人民丧失对美国刑事司法的信心,因此严格控制定罪后DNA鉴定申请。数据表明截止2014年8月,通过DNA鉴定洗冤的317个案件中,154名真凶归案。[102]截止2013年2月,通过DNA鉴定洗冤的307个案件中,有149个案件(占48.5%)的真凶归案。这些真凶在无辜者入狱期间逍遥法外,又犯下123起暴力犯罪,包括32起谋杀和68起强奸案。[103]没有勇气面对无辜者被定罪案件的刑事司法制度也会丧失发现真凶的机会;一个能够减少无辜者被定罪风险的程序也有助于让有罪者受罚。有些警察和检察官在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实践中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

美国的经验表明,自下而上的推动与自上而下的改革相互结合才能最有效地解决无辜者被定罪问题。美国刑事司法无法回避每周都有无辜者获释的现实,也无法回避无辜者被定罪所揭示的刑事司法系统性风险和结构性缺陷,被迫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大规模地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深入改革。而在此之前,非政府组织“无辜者计划”和媒体自下而上地迅速反应、深入参与、有力推动了甚至启动了刑事司法改革。“无辜者计划”为全美50个州的在押无辜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2013年第50个州通过了DNA鉴定法案。2012年4月华盛顿邮报报道了无辜者因毛发鉴定被定罪的案件,指称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对毛发鉴定的问题在二十年前早已明知,却从未采取任何行动,这一报道导致数月后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对1985年以来毛发鉴定案件的复查,并最终演变为司法部、联邦调查局、“无辜者计划”、美国辩护律师协会的四机构合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原文刊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5期,第109~123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

[1] See Marvin Zalman, Qualitatively Estimating the Incidenceof Wrongful Convictions, 48 No. 2 Crim. Law Bulletin ART 1(2012).

[2] See 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DNA_Exonerations_Nationwide.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3] See http://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Pages/about.aspx,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4] See 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 Known Exoneration in TheUnited States As of January 1,2014, https://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Documents/Exonerations_in_2013_Report.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5] See The FBI and DNA, http://www.fbi.gov/news/stories/2011/november/dna_112311,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6] See 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 Known Exoneration in TheUnited States As of January 1,2014, https://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Documents/Exonerations_in_2013_Report.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7] See 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know/,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8] See The Innocence Project,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know/Browse-Profiles.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9]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DNA_Exonerations_Nationwide.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0]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know/non-dna-exonerations.php,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1] Seehttp://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Pages/Exoneration-by-Year.aspx,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2] NinaTotenberg, High Court Expands Defendants' Plea Bargain Rights, NPR News, March21, 2012. http://www.npr.org/2012/03/21/149093334/high-court-throws-out-conviction-in-bad-lawyer-case,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3]DavidG. Savage, Supreme Court expands defendant's rights in plea deals, LA Times,March 21,2012. 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2/mar/21/nation/la-na-court-plea-20120322,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4] SeeUnited States Attorney’s Annual Statistical Report, http://www.justice.gov/usao/reading_room/reports/asr2013/13statrpt.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5]See 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know/,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6]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Annual Report 2013,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docs/IP_AR_2013_final.pdf,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7]Barbara J. Hayler, Moratorium and Reform: Illinois's Efforts To Make the Death PenaltyProcess “Fair, Just,andAccurate,” 29 Just. Sys. J. 423, 428 (2008).

[18]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Annual Report 2010,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news/AnnualReport2010.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9] See http://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Pages/ExonerationsContribFactorsByCrime.aspx#,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20] SeeRebecca Leung, Targeted in Tulia, Texas?http://www.cbsnews.com/news/targeted-in-tulia-texas-26-09-2003/,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21] SeeCrime By Contributing Factors, http://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Pages/ExonerationsContribFactorsByCrime.aspx#chart2,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22]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understand/Government-Misconduct.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23] SeeRampart Scandal, Los Angeles Times, http://articles.latimes.com/keyword/rampart-scandal;http://extras.mnginteractive.com/live/media/site200/2006/0711/20060711_054805_SCORECARD.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24]See Mark Harrison,November Coalition, Dallas police frame and deport Hispanics, http://www.november.org/razorwire/rzold/27/page03.html,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25]See 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understand/Government-Misconduct.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26] Emily M. West, Court Findings of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 Claims in Post-Conviction Appeals and Civil Suits Among the First 255 DNA Exoneration Cases,http:// www.innocenceproject.org/docs/2011/pmc_appeals_255_final_oct_2011.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27] See Keith Findley, Innocence Projection in the Appellate Process, Marquette Law Review (2009). Innocence, 108 Columbia Law Review, 107 (2008).

[28]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understand/Eyewitness-Misidentification.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29]See Howard E. Egeth & Michael McCloskey, Expert Testimony About EyewitnessBehavior: Is It Safe and Effective?, in Eyewitness Testimony: PsychologicalPerspectives, 17 (Gary L. Wells & Elizabeth F. Loftus eds. 1984)

[30] SeeSpencer S. Hsu, Justice Dept., FBI to reviewuse of forensic evidence in thousands of cases,Washington Post, July 10, 2012.

[31] SeeSpencer S. Hsu, Federal review stalled afterfinding forensic errors by FBI lab unit spanned two decades,Washington Post, July 29, 2014.

[32]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Crime-Lab-Oversight.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33] SeeSpencer S. Hsu, Justice Dept., FBI to reviewuse of forensic evidence in thousands of cases,Washington Post, July 10, 2012.

[34]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Crime-Lab-Oversight.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35] SeeCrime by Contributing Factor, http://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Pages/ExonerationsContribFactorsByCrime.aspx#,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36] SeeRichard A. Leo & K. Alexa Koenig, The Gatehouse and Mansions: Fifty YearsLater, 6 Ann. Rev. L. & Soc. Sci. 323, 330-35 (2010) .

[37] SeeCharles D. Weisselberg, Mourning Miranda, 96 Calif. L. Rev. 1519, 1521 (2008).

[38] California v. Beheler, 463 U.S.1121, 1124-25 (1983);Oregon v.Mathiason, 429 U.S.492, 495 (1977).

[39] California v. Beheler, 463 U.S.1121, 1124-25 (1983);Oregon v.Mathiason, 429 U.S.492, 495 (1977).

[40]See Richard A. Leo & Welsh S. White, Adapting to Miranda: ModernInterrogators' Strategies For Dealing With TheObstacles Posed By Miranda, 84 Minn.L. Rev. 397, 431-50 (1999).

[41] Berghuisv. Thomkins, 130 S. Ct. 2250, 2262 (2010).

[42]George C. Thomas & Richard A. Leo, Confessions of Guilt: From Torture toMiranda and Beyond, 176-85 (2012).

[43]Saul M. Kassin et al.,Police-Induced Confessions: Risk Factors andRecommendations, 34 Law & Hum. Behav. 3, 22-23 (2010).

[44]See Welsh S. White, Miranda's Failure To Restrain Pernicious InterrogationPractices, 99 Mich.L. Rev.

1211, 1232-46(2001).

[45]Richard A. Leo, Peter J. Neufeld, Steven A. Drizin and Andrew E. Taslitz,Promoting Accuracy in The Use of Confession Evidence: An Argument for PretrialReliability Assessments to Prevent Wrongful Convictions, 85 Temp. L. Rev. 759(2013).

[46]Richard J. Ofshe & Richard A. Leo, The Decision to Confess Falsely:Rational Choice and Irrational Action, 74 Denv. U. L. Rev. 979, 990-97(1997).

[47] Emily M. West,Court Findings of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Claims in Post-Conviction Appeals Among the First 255 DNA Exoneration Cases ,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docs/Innocence_Project_IAC_Report.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48] SeeSheila Martin Berry, Bad Lawyering: How Defense Attorneys Help Convict theInnocent, 30 N.Ky. L. Rev. 487, 490 (2003).

[49] See Emily M. West, Court Findings of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Claims in Post-Conviction Appeals Among the First 255 DNA Exoneration Cases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docs/Innocence_Project_IAC_Report.pdf,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50]See 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Innocence-Commissions.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51]See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 Known Exone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sof January 1,2014, https://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Documents/Exonerations_in_2013_Report.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52] SeeRampart Scandal, Los Angeles Times, http://articles.latimes.com/keyword/rampart-scandal,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53]SeeInnocence Project, False Confessions & Mandatory Recording ofInterrogations,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False-Confessions.php.,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54] SeeMichael Kiel Kaiser, Wrongful Convictions: If Mandatory Recording Is TheAntidote, Are The Side Effect Worth It? 67 Ark. L. Rev. 167(2014).

[55]See Kristine Hamann, New York Law Enforcement Creates BestPractice to Prevent Wrongful Convictions , 27-FALL Crim. Just. 36(2012).

[56]See Michael Kiel Kaiser, Wrongful Convictions: If Mandatory Recording Is TheAntidote, Are The Side Effect Worth It? 67 Ark. L. Rev. 167(2014).

[57]See Michael Kiel Kaiser, Wrongful Convictions: If Mandatory Recording Is TheAntidote, Are The Side Effect Worth It? 67 Ark. L. Rev. 167(2014).

[58] SeeABA Model Rulesof Professional Conduct (2013) Rule 3.8 Spe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A Prosecutor.

[59] See Ex-Prosecutor in TexasIs Punished for a Wrongful Conviction, New York Times, 9 November 2013.

[60]See Tenn.Code Ann. § 9-8-108(a)(7)(G) (1999).

[61] SeePublic Act 098-1014, 720 ILCS 5/14-3, http://www.ilga.gov/legislation/publicacts/fulltext.asp?Name=098-1014,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62]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Eyewitness_Identification_Reform.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63] SeeKristine Hamann, New York Law Enforcement CreatesBest Practice to Prevent Wrongful Convictions , 27-FALL Crim. Just.36(2012).

[64] SeePeople v. Michael M., 618 N.Y.S.2d 171, 178 (N.Y. Sup. Ct. 1994).

[65] SeeStephen J. Ceci & Richard D. Friedman, The Suggestibility of Children:Scientific Research and Legal Implications, 86 Cornell L. Rev. 33, 71 (2000).

[66] SeeUnited States v. Wade, 388 U.S. 218, 241 (1967).

[67] SeeManson v. Brathwaite, 432 U.S.98,113, 114 (1977).

[68] Neilv. Biggers, 409 U.S.188, 199-200 (1972).

[69] SeeComment, Evidence--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s--New Jersey SupremeCourt Uses Psychological Research to Update Standards for Admissibility ofOut-of-Court Identifications --State v. Henderson, 27 A.3d 872(N.J. 2011), 125 Harv. L. Rev. 1514, 1516(Apr. 2012).

[70] Henderson,27 A.3d 872,919-22 (N.J. 2011).

[71] See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 Inc., 509 U.S. 579, 597 (1993).

[72]SeeDaubert v. Merrill Dow Pharm, 509 U.S. 593-94 (1993).

[73] SeeSpencer S. Hsu, Justice Dept., FBIto review use of forensic evidence in thousands of cases,Washington Post, July10, 2012.

[74]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Crime-Lab-Oversight.php,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75]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Crime-Lab-Oversight.php,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76] Opperv. U.S. , 348 U.S.,84, 93(1954).State v. Mauchley, 67 P.3d 477, 488 (Utah 2003).

[77] SeeRichard A. Leo et al., Bringing Reliability Back In: False Confessions andLegal Safeguards in the Twenty-

FirstCentury, Wis. L. Rev. 479, 510(2006).

[78]See Richard J. Ofshe & Richard A.Leo, The Decision to Confess Falsely:Rational Choice and Irrational Action, 74 Denv. U. L. Rev. 979, 990-97(1997);Richard A. Leo et al., Bringing Reliability Back In: FalseConfessions and Legal Safeguard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Wis. L. Rev. 479,510(2006).

[79]See Richard A. Leo, Peter J. Neufeld, Steven A. Drizin and Andrew E. Taslitz,Promoting Accuracy in The Use of Confession Evidence: An Argumentfor Pretrial Reliability Assessments to Prevent Wrongful Convictions, 85Temp.L.Rev.805,806(2013).

[80] Peoplev. Michael M., 618 N.Y.S.2d 171, 178 (N.Y. Sup. Ct. 1994).

[81] SeeRichard A. Leo et al., Bringing Reliability Back In: False Confessions andLegal Safeguard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Wis. L. Rev. 479, 520-22(2006).

[82] SeeRichard A. Leo et al., Bringing Reliability Back In: False Confessions andLegal Safeguard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Wis. L. Rev. 479, 520-28(2006).

[83] SeeBrandon L. Garrett, The Substance of False Confessions, 62 Stan. L. Rev. 1051, 1118(2010).

[84] SeeAndrew E. Taslitz, High Expectations and Some Wounded Hopes:The Policy andPolitics of a Uniform Statute on Videotaping Custodial Interrogations, 7 Nw. J.L. & Soc. Pol'y 400,413-16 (2012).

[85] Laflerv. Cooper, 132 S.Ct.1376(2012). Missouri v. Frye,132 S. Ct. 1399(2012).

[86] Justicefor All Act of 2004, Sec.421.

[87]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Annual Report 2013,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docs/IP_AR_2013_final.pdf,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88] SeeJustice for All Act of 2004.

[89]See 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DNA-Testing-Access.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90] DistrictAttorney's Office v. Osborne,557U.S.52(2009).

[91]See 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 Exoneration in 2013,February 4,2014. https://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Documents/Exonerations_in_2013_Report.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92] See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 Known Exone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sof January 1,2014. https://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Documents/Exonerations_in_2013_Report.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93] See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 Known Exone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sof January 1,2014. https://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Documents/Exonerations_in_2013_Report.pdf,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94] N.Y.CT. CL. ACT § 9(3-a); cf. Campbell v. State, 186 Misc. 586, 62 N.Y.S.2d 638(Ct. Cl. 1946).转引自Post Release Remediesfor Wrongful Conviction, 74 Harv. L. Rev. 1615,1626(1961).

[95] 28U.S.C. §§ 1495, 2513 (1958). 转引自: PostRelease Remedies for Wrongful Conviction, 74 Harv. L. Rev. 1615,1626(1961).

[96]See 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Compensation.php,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97]SeeDonna Mckneelen,”Oh Lord Won’t You Buy Me A Mercedes Benz?”: A Comparison ofState Wrongful Conviction Compensation Statutes, 15 Scholar: St. Mary's L. Rev.& Soc. Just. 185(2013).

[98] See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fix/Compensation.php , 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99] SeeDonna Mckneelen, ”Oh Lord Won’t You Buy Me A Mercedes Benz?”: A Comparison ofState Wrongful Conviction Compensation Statutes, 15 Scholar: St. Mary's L. Rev.& Soc. Just. 185,199(2013).

[100] SeeGail Sullivan, Report: NewYork City to settle with ‘Central Park Five’ for $40 million. Black andHispanic youths were wrongly imprisoned for jogger rape,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news/morning-mix/wp/2014/06/19/report-new-york-city-to-settle-with-central-park-five-for-40-million-black-and-hispanic-youths-were-wrongly-imprisoned-for-jogger-rape/#,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01]SeeDonna Mckneelen,”Oh Lord Won’t You Buy Me A Mercedes Benz?”: A Comparison ofState Wrongful Conviction Compensation Statutes, 15 Scholar: St. Mary's L. Rev.& Soc. Just. 185,205(2013).

[102]See The innocence Projec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DNA_Exonerations_Nationwide.php,2014年8月28日最后访问。

[103] SeeJames R. Acker, The Flipside Injustice of WrongfulConvictions: When The Guilty Go Free, 76 Alb. L. Rev. 1629(201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