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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反家暴法断好家务事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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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于《环球时报》2015年3月5日第15版

随着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对《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的介绍,我国反家暴立法再次引发讨论。全社会在反“家暴”上有广泛共识,但在对什么是“家”的界定上,在如何反家暴的具体措施上,以及在反家暴法将会给我们究竟带来什么的评估上,却也并非完全一致。

滥用暴力为文明社会所不容,家庭暴力同样为健康的社会所否弃。但由于种种陈旧观念的因素,与通常发生的暴力行为相比,家庭暴力往往因受侵犯者的忍气吞声、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负担、施暴者的威胁和控制,尤其是受害者为了维持家庭完整所选择的委曲求全而更难被发现和揭露,因此成为社会的“隐痛”。但隐痛也很痛。有数据显示,在我国,年龄在18至49岁、曾有过伴侣的女性中,有39%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13.3%;1/3的女童和半数男童遭受过来自父母的体罚。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有专家援引调查指出,10%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家暴有关,可以说,家暴是社会的祸患。

为应对家暴,我国各地早已开始立法探索。湖南省于2000年出台了全国首个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2001年,在《婚姻法》的修订中,写入“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并将“家暴”作为司法过程中准予离婚的一个原因。到目前为止,全国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反家暴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呼吁出台全国性反家暴法的声音也很高,2011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暴法纳入立法项目,去年11月24日,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根据傅莹的介绍,立法草案有望在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反家暴法草案中对家暴的预防、处置以及人身保护裁定的规定,都有很多新意;而各地在反家暴上,也都有许多不错的尝试,比如人身保护令。很显然,反家暴法的通过,不仅以立法的形式彰明国家保护弱者的信心,为反家暴提供一系列制度保障,也肯定有利于对家庭中易受侵害的成员的保护。但一部万众期待的立法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的认识,对于反家暴法中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少的争议。比如,什么是“家庭”,恋爱同居、前配偶算算不算家庭成员?粗鲁的性行为甚至性暴力、上交工资甚至经济控制算不算家庭暴力?等等。

而从根本上讲,这些争议的背后体现的是深刻的价值之争。一是“公”“私之”分,涉及到公权力介入公民私生活的限度:国家法律何时可以介入夫妻的婚床?“家事”、“国事”如何区分?家庭暴力可憎,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也未必令人惬意。二是成员保护与家庭稳定。常常听到“家庭是讲情的,不是讲理的地方”,谚语云,日子比树叶还稠,恩爱夫妻也怕柴米油盐,吵架拌嘴拍桌子甩脸子甚至不适当肢体接触,都可能发生。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同时,法律对任何暴力都不容忍,治安处罚、刑事责任,都有规定,并不总会因为家庭关系而网开一面。那么,有时候“动手”了、“家暴”了,但却并未构成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违反,就可能是反家暴法的用武之地。然而,法律出场,家庭就可能退场,在个体权利保护与家庭关系维系之间,又如何协调呢?

因此,反家暴法在成为易受侵犯者保护伞同时,也应避免成为“拆散家庭”法。而这就要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激性处置,而进入更深层的社会关系背后。传统观念对家暴确有影响,但家庭成员的文明程度与地位均衡,才是家暴问题的深层结构。所以,通过社会发展所促进的文明程度提升,通过为家庭每个成员提供充分发展机会而促进的家庭成员平等,对家庭中老年成员的公共福利投放促进其家庭地位提高,儿童保护中更合理监护权的制度设计等,也许能在更好地在保护个体的同时,也和谐家庭。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