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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系无主物,法律应尊重先占者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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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于2015年2月7日《环球时报》

天不爱其道,地不爱其宝,人却爱其财。当新疆阿勒泰地区清河县一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又一场法律争议:他能拥有这块自己捡到的贵重矿物吗?牧民仍在欣喜,地方政府按兵未动,法律人已经开始口水乱飞。

对于偶然发现的物品,法律并非没有规定,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只不过,一般而言,在公民上交所发现的上述物品时,可以获得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因此,去年10月四川泸州市叙永县两河镇7位村民钓鱼“钓”出价值80万的千年乌木,被当地镇政府运走后,得到了6000元奖励;同月底,陕西丹凤县小伙李磊在上交了自己发现的战国青铜剑后,也获得了500元奖励。当然,两起个案中,奖励数额之低,都令人侧目。而2012年,四川农民吴高亮在自己承包地中及附近河道中发现了价值约2000万元的乌木,也被当地镇政府收走。虽然吴高亮不服,几经诉讼,最后也不过是获得了7万元的奖励。

如果说战国青铜剑属于文物,李磊必须上交,毫无争议外;其他几起天价乌木的归属,虽然当地政府态度坚决,但仍然都引发了巨大争议。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乃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而由于社会变迁和公民法律观念的变化,我国法律多年前对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属的规定都过于绝对。理论上讲,按照这些规定,不管是你是在黄河里取一桶水、在野地里摘一朵花,还是在沙漠里捡回几块石头,甚至在海滩上弄几个贝壳,都可能是在“侵占”国家财产。但事实上显然并非如此。否则,按照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一个人在黄河里溺亡,对花粉过敏导致身体不适,或者让石头绊倒摔伤、被贝壳划破手指,岂非都要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里面就有一个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的问题。一方面,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涉及到大规模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则必须依法获得许可并付出相应对价;否则,如果只是生活中的正常使用,如在河里挑水、游泳,在尚未开发的矿山捡回一块价值不大的矿石,都不能说是侵占国家财产。另一方面,对于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在沙漠、海滩、河滩捡到的本身价值不大但却因造型其他而具有收藏价值的“奇石”,甚至在野外或自家捡到的贵重陨石,也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因为这些行为都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也无损于其他合法权利。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实际上不过是一块有点特殊(比较值钱)的石头,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的勘探或开采的“矿产”,亦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说穿了,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法律为什么不尊重合法先占,而非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呢?

(作者为《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