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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我国海洋维权的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罗欢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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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多年来,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在东海、南海等海域侵占岛礁、瓜分海域,掠夺资源的同时,还大肆宣扬“中国威胁论”,与域外国家联手强化对华军事同盟。这些国家还强化其有关海洋的立法和执法措施,为其对华海上斗争寻求国内法律依据和国际支持。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油气及其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纠纷等多方面的问题,海洋维权形势十分严峻。  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10月下旬召开的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提到,做好外交工作,胸中要装着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此,面对周边复杂情势,我们在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推进海洋维权工作中,也要清楚中国及周边环境的特色,正确把握这两个大局。

首先,要在国内树立建设海洋强国的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来自历史的血脉,要发扬中国勤劳勇敢、敢于创新的光荣传统。事实上,作为一个陆海兼备的国家,我国历史上也曾经是出色的海洋强国。早在15世纪初,明朝伟大的航海家郑和就多次率领规模庞大的船队,从西太平洋穿越印度洋,途经30多个国家和地区,直达西亚和非洲海岸。西方历史学家也指出,当时的中国明朝拥有的全部船舶,应不少于3800艘,超过当时欧洲船只的总和。对于当时的世界各国来说,郑和所率领的船队,从规模到实力,都是无可比拟的。

后来,因清朝长期施行“闭关锁国”政策,我国对海洋的探索陷入停滞。鸦片战争后,我国被迫打开国门,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深受侵害,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以及新中国的成立。尽管我国自清朝末年到新中国成立的100多年间经历了一段极为落后和屈辱的历史,但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在经济、社会与科技进步上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纵览全局,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也为我国开展海洋维权提供了实力基础。  

其次,要在国际层面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规范化维权。海洋是世界互通的重要桥梁,除国家领水及特定管辖区域外,它是世界的共同财富。目前,国际上已经建立起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秩序。既然各国自觉地在海洋法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内活动,就有必要懂得运用海洋法或法律的语言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这方面,很多海洋大国已经走在前头。譬如,加拿大于1996年颁布实施《海洋法》,成为世界上首个进行海洋综合立法的国家。为配合《海洋法》的实施,还陆续出台了《加拿大海洋战略》(2002年)、《海洋行动计划》(2005年)、《联邦海洋保护区战略》(2005年)等;英国于2009年颁布《海洋法》;美国虽然一直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它于2000年颁布《海洋法案》,并成立了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2004年又发布了《美国海洋行动计划》。我国周边的日本于2007年通过了《海洋基本法》,韩国于2005年颁布了《海洋宪章》,越南也于2012年颁布了《海洋法》等等。为此,我国也应该抓紧立法步伐,认识到现有的各海洋法单项规定的不足,以国际通用的法律语言来明确宣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本国在自身海域的进一步活动提供国内法指导与依据。  

再次,我国在维权中要形成自身特色的海洋意识,具有说服力的价值观,以凝聚人心。习主席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中还指出,外交工作中要找到利益的共同点和交汇点,坚持正确义利观,有原则、讲情谊、讲道义等等,这本身就是很具中国特色指导思想。在中国传统中,“义”是某种特定的道德伦理规范。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儒家之义利观的背后是天下观,国家治理应以民利为重。《论语》中提到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民利就是公利,在一国之内是百姓的丰衣足食,在一国之外,则是世界的和平与秩序。所以,中国一贯主张大局观念、集体利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实际上都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  

总之,在目前大变革大发展的关键时期,保障我国海洋安全至关重要,加强海洋维权势在必行。在积极维护本国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有必要深入分析国内国际情势,熟悉理解和运用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套规则,把握好两个大局。在海洋法治化的同时,也要兼顾文化自信与价值观推广,做到权益清楚、义利分明,力求取得本国与周边国家和谐发展的最大效果。

 

本文发表于《祖国》杂志2014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