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推动公正成为法治的生命线
支振锋
字号:

原刊于2015年1月20日《辽宁日报》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来,历经36年的酝酿与铺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注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新高度。《决定》作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重大判断,并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决定》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昭示了“公正”这一依法治国的重要主题。

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主题

公平是一种比较程度,但却不好估量;正义是一种终极价值,却也是“普罗透斯的脸”。虽然人心有杆秤,但公正仍是一个不易界定的复杂概念。在古希腊,公正意指“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往后就引申来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它是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以来整个西方法政思想的重要主题。它既强调社会制度和结构层面的公平,也注重真善美等价值和尊严层面的正义,并且被区分为伦理意义上的公正、政治意义上的公正以及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各有侧重。

没有公正就没有法治,公正必须具体化为一套相应的制度。我国很早就认识到公正内在于法制和治理机制之中。《说文解字》以“平之如水”释“法”,强调其公平、公正之意。《荀子·不苟》曰:“公生明,偏生暗。 ”公正是法的内在价值,强调无偏私和正直,已为古今中外法律思想与实践所肯认。

与中国传统法治的优秀思想一脉相承,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浓墨重彩、反复致意,“公正”成为《决定》的高频词,全文出现21次,“公平正义”连用也出现3次,并提出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的重要论断。

将公正贯彻到依法治国各个方面

知其“当如是”固然重要,而如何使其“必如是”则更为重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公正作出了全方位部署。

第一,良法善治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以法治促进公正的前提是法律与规则的公正,这就要求将科学和民主的精神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实现立法程序公正与立法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

在程序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立法为民,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立法过程应充分向社会开放,实现程序透明、民主,拓宽渠道吸纳公众参与,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完善立法体制,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充实专业立法人才,尤其注重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重视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同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加强体现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立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腐败与利益“勾兑”,保障公民各项权利;建设法治经济,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依法行政是公平正义的关键场域。当前,我国依然面临严峻的发展任务,而且人口众多、疆域广博、国情复杂,这就决定了各级政府同时担负着改革、发展、稳定与改善民生、保障公民权利的重任。一方面必须赋予政府充分的权力,而另一方面权力永远易于被滥用;一方面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要求政府必须介入市场,而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市场过多又有可能侵犯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展关键期也往往是矛盾高发期。我们在取得发展成就的同时,也的确出现了某些贪污腐败、官商勾结、权力滥用、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这些现象不仅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也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

在日常生活中与民众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政府能否严格守法、依法行政,往往老百姓感受最为鲜明和深刻,因此法治政府对依法治国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依法行政是当前我国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场域。对此,《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职能科学和权责法定要求必须按照发展、稳定与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科学配置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严明要求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同时必须公正文明执法,严惩执法腐败、滥权、粗暴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公开公正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高效廉洁、公开透明的政府,只有让权力“晒太阳”,才能真正让其进“笼子”;守法诚信要求加大政府和官员的行政伦理建设,加强官德,对公职人员的失职、失信、失言,推诿扯皮、撒谎造谣,都必须依法依纪严惩,最后还要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完善司法是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司法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在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接近司法就被认为是接近正义。《决定》对司法公正给予高度关注,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司法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腐败。为了解决司法受到不当干预的问题,《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为了确保公正司法,《决定》强调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检审司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体制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进阳光司法,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破除各种潜规则,对司法腐败零容忍。

通过依法治国建立公正社会环境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对公正的要求会更高。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把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法工作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践中,无论是以反“四风”和坚持八项规定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建设风清气正的服务型政府,以人民期待为目标,打虎拍蝇,厉行反腐,实现执政党的自净和政府的纯洁,还是真正理顺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在自贸区建设等问题上坚持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抑或是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直面问题的态度,在十八大之后纠正23起冤假错案,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公正的真诚态度和坚定决心。

先贤包拯曾言,“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真正起作用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镌刻在人民的内心里。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公正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和社会公正,都要靠人民的自觉维护。因此,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基础,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应带头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