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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家暴法草案中强制报告义务的亮点与几点建议
祁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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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草案第14条规定了特定机构对特定群体受暴案件的强制报告义务,第39条则规定了违反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两个法条结合起来,形成了关于强制报告义务的完整法律规范。

 

一、强制报告义务意义重大

 

强制报告义务的意义重大。草案基于对特定弱势群体受家暴时的特殊保护,规定与其联系密切的特定职业和特定机构有报警义务。这些弱势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精神病人心智受损,老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由于年老、残障或者重病也可能丧失基本的表达沟通能力,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能力,也不了解报警求助的渠道。规定与这些弱势群体有密切联系的机构有义务及时报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案件中弱势群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尽早摆脱家暴。

 

二、要准确把握强制报告义务的适用条件

 

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两个法条,应当注意区分该条文的具体适用条件。以强制报告义务是否需要附条件为标准,该条可分为无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和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其中,无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针对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能力受害人,也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只要教育、医疗、福利、救助机构发现其受家暴的,必须报警;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针对的受害人是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只有在其因年老、残障、重病原因无法报警时,救助、福利、医疗、教育机构才必须报警;如果受害人的身体与精神状况允许其报警而选择不报警的,相关机构免除报警义务。

 

三、违反报告义务的受罚主体

 

草案虽然规定由有关机构承担报警义务,但违反报告义务的,承担法律后果的主体并非机构,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机构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接触家暴受害人并在违反报警义务中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机构的一般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四、关于强制报告义务的若干建议

 

建议对受家暴的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因被胁迫而不敢或者不愿报警的,相关机构有义务报警。就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而言,对于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因受胁迫而不敢、不愿报警的,如果与其联系密切的救助、福利、医疗机构不承担强制报告义务,就无法切实有效地保护老年人、残障人士、重病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有关机构增加家暴知识的培训内容。在救助、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职业教育、职业规范和纪律中增加家暴的发现与报告内容,并对如何判断、分析家暴事件、准确识别家暴受害人进行专门的培训。这有利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家暴的及时发现,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缺乏反家暴知识而违反强制报告义务、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草案规定的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不明确。首先,未依法报案的,造成何种严重后果才受处分?其次,应受何种处分?再次,由哪个部门给予处分?比如,美国法典第18章第2258条、第13031条规定,医院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执法人员、检察官、经营摄像摄影业者等,知道可据以怀疑儿童受虐的事实,应未及时报告时,应处罚金或者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