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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体系
谢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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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明确了法治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综合性、全局性、系统性的工程,加强劳动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体系也是其中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部分。

一、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一些重要领域和重要事项还缺乏法律法规,立法亟待加强。一是有关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的法律法规比较薄弱,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当前大量争议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大多与工资、工时等事项有关,加强立法十分迫切。二是集体劳动立法比较薄弱,急需制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民主管理特别是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法规。三是保障公平和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性骚扰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四是有关特殊劳动者群体的规定过于原则,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制定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工等特定劳动者群体的专门法律法规。五是有关外国人在华就业以及劳务输出方面的涉外立法非常薄弱,亟待制定外国人在华就业以及劳务输出的法律法规。六是完善有关职工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养老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劳动执法,加强劳动监察

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纠正用工单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全国范围看,劳动监察队伍的人员数量短缺,劳动监察队伍亟待加强。由于劳动监察人员数量短缺,也导致了劳动监察部门主要通过接受投诉被动进行劳动监察。实践中,超过80%的案件都是通过接受投诉处理的。因此,劳动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劳动监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严格劳动执法,加强劳动监察,增强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地方政府要适当增加劳动监察人员数量,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劳动监察在保护劳动合法权益方面的独特作用。

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长期形成的先仲裁后诉讼的"一裁二审"、注重调解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符合劳动案件的特点,体现中国特色,应该坚持。但这一体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一是要继续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建设。地方要普遍设立劳动仲裁院,提高劳动仲裁机构的地位、独立性和公信力,适当增加仲裁员数量。二是进一步完善"一裁二审"体制,改革小额案件"一裁终局"制度,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诉权,建立劳动案件法院二审上诉限制制度,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的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全国性的专职劳动仲裁员考试制度,健全劳动仲裁员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劳动仲裁员的素质以及劳动仲裁的专业性。四是要贯彻"三方原则",提高社会参与度。劳动仲裁机构处理重要案件必须组成仲裁庭,邀请企业和工会代表参与仲裁。要完善兼职仲裁员制度,广泛吸收符合条件的兼职仲裁员参与案件仲裁。五是完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应区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等不同类型的案件类型,建立起主要通过调解,由非诉讼程序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体制,下大力气完善劳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解决机制。六是进一步整合各类劳动调解组织,建立起统一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组织的设立和运行,大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完善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七是通过法治方式解决群体性事件。

四、努力形成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关键在企业。要通过加强行政机关的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记录、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重点企业重点预警和监管等具体举措,敦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律,对于不守法的企业要严格执法、及时查处。要鼓励企业把遵守劳动法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关爱职工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加大劳动法律的宣传力度,重点针对中小企业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工会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要完善工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一是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工会民主,通过完善工会组织和经费等制度,切实使工会能独立于企业开展工作。二是强化工会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要以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提高职工的合理待遇为重要任务和抓手。三是要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要完善职代会立法,进一步明确职代会的地位和职责,明确职代会决定和协商的事项,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构建职工和企业平等对话的交流平台。职代会和工会要形成相互合作、彼此分工、各司其职的互动关系。

劳动关系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法治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只有依靠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体系,才能提高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使劳动关系既充满活力、生机勃勃,又规范有序、和谐稳定,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并在现实生活中树立和增强法治信念。

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1月26日A06版,发表时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