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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中欧法制史研究的对话

《法国汉学》第十六辑导言
陆 康① 孙家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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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辑《法国汉学》重点关注的是"国家科学"(the science of State),或者说是18-19世纪德国所谓的"国民经济学"(Kameral-Wissenschaften)。正如目录所示,本辑主要聚焦于近代欧洲和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和司法,以及当时国家法律知识与实践领域的演进发展。

 

本处汇集的11篇论文,主要来源于2012-2013年度法国远东学院北京中心(EFFO)举办的"历史·考古·社会"系列学术讲座。该系列讲座始于1997年,上一年度主要针对15-20世纪近代欧洲和中国的国家行政、法律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若干场讨论。其余5篇,则选自2013年6月在日内瓦大学召开的国际讨论会上与会者提交的论文。围绕该会主题,这几篇文章探讨了欧洲、中国和日本在前现代时期刑事司法审判中的刑讯问题。

作为本书编者,我们想在此介绍近年在法律和国家行政管理研究领域一些最新成果,并借此反映欧亚大陆从前现代到现代治理模式的发荣成熟。这些文章的作者,有的是久负盛名的学术前辈,有的是锋芒初露的青年才俊。他们的研究作品,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讨论了诸如地方行政管理技巧、社团组织与司法机关和公平正义的关联、行政和法律知识概念的演进、历史文献中的司法实态,以及当时就此引发的争论(例如刑讯的使用)等多方面问题。通过多姿多彩的视角,作者和编者想郑重强调:悠久的历史编纂传统业已表明,东亚和欧洲都曾花费百余年时间,来细致勾勒现代国家的制度样式和行政实践,并引发了深刻的制度变革和制度转型。过去数十年间的史学研究,已经为我们打开了丰富而令人兴奋的新视野。

本辑各位作者对于史料的倾情关注,对于问题的深入探索,以及他们重建研究对象的方法,皆相当审慎。这不仅切合本辑设定的主旨,更使这些文章之间能够保持和谐,冶为一炉。对于近年持续升温的一些热点问题(尤其在中国史学领域),本书中自然也有所体现。但是,针对这些问题,作者们绝不愿意蹈袭故辙,相反,或引入新的研究材料,或采用新的研究方法,以展开他们的思考和讨论。

为了系统呈现这些风格和内容各异的论文,我们试图寻求他们之间的内在关联,最终将它们分成三组。尽管这种分组并非是唯一方案,也可能不是最佳的分组方案。

在我们看来,第一组的6篇论文共同于关注国家的行政和司法、法律和法律语词的实际运用。前两篇论文,将我们带回到近代欧洲,特别是那时的法国。席蒙娜·塞罗蒂(Simona Cerutti)女士在她的文章中,着重探讨了近代欧洲--尤其是萨瓦公爵时代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即"外来者"(étranger)的身份含义及其法律地位。塞罗蒂强调指出,以往的历史研究和历史叙述对她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她将法律或司法分类作为讨论的重点,通过仔细研究中央和地方档案中这一词语的使用情况,重建了étranger的多重事实含义。塞罗蒂借此告诉我们,当下对于这一词语的分类和理解,与往昔存在极大分歧。今天我们认为,"外来者"(étranger)是某个来自不同地方--通常是较远地方的人,但那时的人们和机构则将其视为在某个特定地方(通常是城市)失去其强烈的社会完整性,因而丧失相应法律保护的人。罗伯特·狄赛孟(Robert Descimon)则指出,在16至18世纪晚期的法国君主政体下,官职捐纳在构建现代官僚体系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尽管这种观点似曾相识,但是狄赛孟通过解读大量的机关文献,分析一系列特定的政府机关(主要在司法方面),勾勒出一个历时漫长的演进过程,从而为这个题目增添不少新意。狄赛孟并没有将官职捐纳简单定义为贪污腐败,而是令人信服地论证道:官职捐纳在法国君主政治的背景下,实际上相当于针对国家机关的一种信用形式。这种观点与大致同一时期中华帝国的捐纳制度,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邱澎生的论文主要探讨十八世纪苏州的商业诉讼,再一次典型体现了史料与理论之间卓有成效的交互影响。作者的主旨在于揭示商业活动和制度建构之间的关联。针对这一古老的经济史问题,作者指出:明清时代的中国,一方面,政府主导的法律创制相对缺乏效果,另一方面,商人、商业等因素却对于相关法律创制具有深刻影响。作者采用的核心材料,并非传统意义上"主流"或官方的法律史料。他尝试在上述两种效果之间探寻一种相对平衡,认为这集中反映了帝制中国晚期在商业和经济法制方面的法律多元特征。

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则基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法律文献--清代地方官员的判牍汇编,再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深刻的考察结果。他着重强调,我们现今可能归入"民事",当时却被称作"细事"的案件,其司法程序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在帝制中国晚期的法律传统下,这绝不是处理所谓民事法律的问题。作者将目光投向现实的司法实践,指出:至少在十九世纪,清代地方官员在他们处理此类案件时,远远不受成文法律的束缚。每当发生民事诉讼,他们更多是发挥居间调停的作用,尽量为涉讼之人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而不必严格按照成文法律进行裁判。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帝制中国时代"法律"的真正含义很有启发。

张小也的文章在中华帝国晚期的背景下,不仅对"法律资料"的性质进行类比分析,更围绕湖北渔户间特定的"湖分"案件,讨论了一项聚讼多年的财产权利问题。她与邱澎生有些类似,特别强调非常见史料(家谱)的重要性,认为通过这些史料,可以更好地理解渔权认定的社会背景。文章显示,某些地方官员在裁判讼争时,会将这些并不常见且非官方的材料纳入考察范围,再次说明了传统中国司法在此类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处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我们在李雪梅的文章中,可以发现她对于史料的类似见解。该文着重关注了清末民初围绕商人行会公产衍生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透过行会累年形成的系统而大量的文献资料,首要的一点,李雪梅归纳和区分了当时这些公产组织的多样形式。文章不仅研究了这些公产引发的诉讼纷争及解决办法,更将之与政府的相关法律规定相联系,表明它们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和保护。然而,由于近代中国的法律不断更迭,这种公产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权益也随之发生变迁。

第二组的5篇论文,从不同角度对中华传统法律进行了集中考察,为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若干基本原则开启了重要篇章。这些文章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说明了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一个相当成熟且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人类所曾创制的林林总总的法律体系中,它不仅极为复杂,而且源远流长,传承有绪。

巩涛(Jerome Bourgon)的论文以其精湛的研究突出表明,传统中国的法律很早便已建筑在两个核心概念之上--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规则,尽管我们经常将之与现代法律体系紧密联系起来,视之为18世纪下半叶法律改革和启蒙运动给予我们的礼物。巩涛的文章说明,事实上,中国的君主官僚制度在18世纪西方哲学家和改革者那里具有十足的影响。进而,他用一名勇猛的挑战者姿态,怀疑这些西方的现代法律规则事实上可能源自古老的中华旧律。孙家红的论文与此相类,但是观察角度有所不同。他所强调的原则,着眼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根本精神,以中国古代的死刑(监候)作为讨论的起点,通过研读大量司法和其他各类史料,非常娴熟地指出:"天人合一"理念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或称为"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具有深刻影响,并成为其深厚文化基础的有机组成部分,使之历经无数世纪,沿着一种独特的思想脉络不断地成熟发展。

吴艳红则考察了帝制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个侧面,即专业化的法律知识,类似于上面提到的帝制中国的"法律科学"。通过重新解剖一件个案(明代孙存案),她将我们引领至16世纪的中国,揭示了明朝法律家的部分世界。作者认为,这些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或许被国家机关认为相当敏感,但并没有转化为他们获得自我提升的"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

陆康(Luca Gabbiani)带领读者反思了帝制中国法律系统的一些重要特征。他结合档案资料、成文法律规定,以及大量与清代司法有关的官方文献,研究了一类特殊的犯罪--疯病者杀害尊亲属。作者指出,从定罪量刑来看,亲缘关系作为一项社会组织原则,在清朝中期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影响十分显著。以今日视角观之,表面上,这一思考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也许是奇特或野蛮的,但却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理性。正如上面孙家红的论文所指出的,这种法律思维和司法实践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或许我们无须用现代标准对它进行类比或者评判,相反,我们应该设身处地,结合其自身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给予更多的同情和理解。

李典蓉的论文重点关注清代的京控或叩阍案件,为我们认识这项司法制度的具体运作提供了诸多细节。作者在文中大量运用了此前较少使用的档案材料,研究指出:自17世纪晚期至18世纪上半叶,清代的京控制度--这一重要的制度和程序,被精心、完整地建构出来,在帝制中国晚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或提供司法救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持续影响至20世纪初期。

最后一组5篇论文,集中讨论的是前现代时期欧洲、中国和日本的司法刑讯。索尼娅·凡尔乃斯-拉帕兹(Sonia Verhnes-Rappaz)和谭家齐(Tam Ka-chai)围绕这一司法实践的形成和建构提出问题。凡尔乃斯-拉帕兹的论文通过分析16世纪日内瓦城市司法档案中的刑事资料,以及当时经过权威认可的,相关地方法律专家的特定咨询意见,仔细研究了当时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合法使用的刑讯方式。谭家齐的论文则从另一个方面,将问题设定在16世纪和17世纪早期的中国,以判牍汇编和文学小说作为两类核心材料,详细考察了明代中国的司法刑讯行为。暂不考虑中西方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差异,两篇论文都指向了类似的司法程序--刑讯的组织方式,并对刑讯的无效性,为了获取被告口供而导致对于刑讯的依赖等问题,展开了讨论。这一点切中问题要害,因为当时的中国和欧洲一样,几乎所有的地方官员在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都是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口供来定罪的。

最后的3篇论文,基本都着眼于改革。在18世纪启蒙运动的影响下,兼以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 ,1738-1794)著作中对于法律改革的经典论说,催生了所谓废除酷刑和刑讯的运动。米歇尔·鲍雷(Michel Porre)研究了奥匈帝国在玛丽亚·特蕾西亚女皇(1717-1780)统治时期于1769年颁布的新法典--《特蕾西亚刑法典》。正如作者所言,在颁布成文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等现代化表象之下,该国宪法仍然认可司法刑讯。该刑法典只是通过使用更为先进的行刑器械,将刑讯规定得更加精致,以致刑讯在旧式司法裁判中依然故我。--鲍雷将之称为"罪以供定"的"法律经济学"。

狄米崔·范诺佛柏克(Dimitri Vanoverbeke)的论文,则注目于大约百年后的日本。众所周知,日本1868年明治维新后,便开启法律改革的进程,导致了全面的制度革新。改革国家的司法和法律制度,自然属于法律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作者重点考察了司法改革的最初十余年,特别观察了在此背景下,司法刑讯被废除的过程。不可否认,供罪也曾是日本刑事司法程序的核心要素。改革伊始,司法刑讯作为地方长官和警察获得供罪的惯用手段,仍屡见不鲜。当时有许多国家,在西方帝国主义的强大压力下,在国内外诱因和争论的交互影响下,最终推动了法律改革。日本为了合乎西方的司法标准,修改德川政权1850年代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司法刑讯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惯常之举,就像酷刑那样,必须加以取消。正如作者所言,当时有各式各样的人物--如政治家、法学家和新闻记者,为改革法律奔走呼吁,积极努力,最终在1882年使刑讯得以废止。

与此相仿,同样的改革主题,在本组的最后一篇,路易吉·德里亚(Luigi Delia)所写的论文中,也有所体现。该文主要聚焦于欧洲启蒙运动背景下的改革者,并围绕当时若干同情改革的法律家们的观点进行叙述。他们一方面同情改革,另一方面,却也认为司法刑讯有时是"必要之恶"。这些相对稳健的主张者,在以往的历史记述中并没有给予特别关注。他们在诸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必要的公共安全"概念基础上,发展出一种论调:国家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诉诸特别的手段--例如刑讯,以维护社会秩序。正如德里亚在她的结论中所指出,这些18世纪司法刑讯的温和支持者将上述观点加以发挥。数十年间,这种论调在一些同时代的法律家和分析者中产生了惊人反响,但与那些极力节制恐怖主义的民主国家相比,很有必要将刑讯的方法加以合法化。

为了结束这一系列看上去有些发散的讨论,我们谨此表达一点希望。我们希望,通过本辑所提供的这些论文,不仅可以展现近年在前现代东亚和欧洲国家制度、组织程序研究领域一些崭新的原创成果,并欲藉此说明这些成果具有上乘的研究质量,并足以启发更为丰富的研究内容。我们尝试通过在中国和欧洲的专家学者之间建立对话,强调比较历史研究或比较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术价值,因为这将有利于我们从更为多元的角度理解历史的演进发展,以更为严谨的学术视角重新认识东西方的法律传统,领会这些传统在建构当今世界过程中对于我们的深刻含义。

在本文即将结束之际,我们想对来自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正因为有了这些支持和帮助,才使本书出版成为可能。我们首先感谢法国外交部和法国驻华大使馆,尤其感谢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与教育合作处,在过去的二十年间,他们持续而成功地支持了法国远东学院北京中心(EFEO)的各项活动。另外,本辑《法国汉学》也通过巩涛(Jér?me Bourgon)教授和陆康(Luca Gabbiani)主任联合组织的大型国际合作项目"Legalising Space in China:the Ming and Qing code and the making of the Chinese territory",得到了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ANR)的资金支持。对于上述三个组织,谨此一并表达谢忱!同时,我们要向15年来《法国汉学》的出版者--中华书局致以崇高的敬意!

当然,我们更要鸣谢本书的各位作者、译者和审稿专家。本辑文章的译者主要有:李滨、李国强、关笑晶、吴旻、徐小薇。感谢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如此艰巨的翻译工作,使出版得以顺利进行。感谢各位审稿专家在百忙之中仔细审读稿件,并且提出许多中肯的修改建议。法国远东学院北京中心的秘书杜蕊女士承担了大量耗时费力的繁琐工作,我们向她致以特别的谢意!

两百年前,法兰西学院在巴黎设立了法国第一个汉学和满语言研究讲席。本书出版,适逢其两百周年纪念。我们很荣幸收到法国铭文与美文学院院士、法国远东学院院长(2004-2014)傅飞岚先生亲自撰写的序文,详述相关历史,以资纪念。在此向他表达我们最诚挚的谢意!

最后,我们作为本书编者,虽然相识和交往多年,但合作编辑出版《法国汉学》--这样一份在国际汉学界富有影响力的出版物,尚属首次。在组稿和编辑过程中,我们不仅无数次地审阅全部稿件,更对一些文章和译稿进行润色、校订,甚至亲自翻译了部分稿件。尽管花费时间无数,仍难言完善,因此,对于书中遗留的讹误或瑕疵,我们自然要承担责任,希望能够得到读者朋友的谅解和赐教。另外,围绕全书的主题设定、文稿选择、目录编排、体例格式等问题,我们曾当面或以书面形式数度交换意见,几乎每次都很快达成一致,深感合作之默契和愉快。而且,本书的编辑出版不仅帮助我们增进了友谊和了解,更使我们在学术研究方面分享了各自的一些看法,达成很多宝贵的共识,亦深值铭记。

(陆康、孙家红 主编:《法国汉学》第十六辑,中华书局,2014年12月即出。)

注:

①陆康(Luca Gabbiani),法国远东学院北京中心主任。

②孙家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