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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历史性关键词。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看作是与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姊妹篇。两个《决定》既目标一致又各有侧重,既相辅相成又交互出现,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构成社会前进的车之两轮,事业腾飞的鸟之双翼。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密不可分的两个过程。要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深化改革。举个例子。三中全会提出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反对地方保护;四中全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扩大行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这些措施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统一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综合考虑。无论是改革或法治的政策制定者、实施者、研究者,必须同时兼顾改革与法治两个要素,即使有所侧重但绝不能顾此失彼。这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使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在改革过程中对法治的认识与运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初期,存在一些在今天看来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比如改革先行先试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一些改革措施的"良性违法",甚至还有"良性违宪"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即使在改革当中重视法律,也往往只把法律作为改革成果的一种确认和保障。这样的一种观念与做法在今天已经不符合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了,因为今天改革所拥有的社会制度环境已经不像以前那样简陋,改革目标也已经不像过去是单一性的,而是复杂的,必须综合考虑。过去为了搞活企业,任何有关的措施都可以采取,盲目追求GDP,只要是有利于GDP增长,什么都可以搞。现在强调综合性,既要搞活企业,也要兼顾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既要追求GDP的效益,也要做好生态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新时期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和深水区,要敢于打破利益固化的格局,面对一些棘手的改革问题,不通过法治、不依靠法治的权威是不可能完成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来源:《北京日报》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