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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是司法公正大敌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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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为确保这一要求得到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应当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干预司法和插手具体案件的危害性。领导干部就司法中的具体个案打招呼,加剧了司法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等潜规则,滋长了社会上“信访不信法”的风气,给有关司法机关和承办人员带来巨大压力,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因此,要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上升到违反宪法的高度,下大力气解决这一顽症,为司法权的健康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具体建议有三:首先,禁止任何掌握公权力者私自直接或间接打招呼,同时也要禁止法院、检察院领导接到此类打招呼的信息后再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打招呼。其次,不仅上级法院、检察院不能给下级法院、检察院打招呼,上级党政机关也不能通过下级党政机关向司法机关打招呼,所有这些举动都有干预司法之嫌。如果有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等对某个案件想表达意见,可以光明正大地向司法机关提出。第三,对案件承办人员,要严格规定其不得执行各种干预,不能靠揣摩领导意图而行事,否则要承担具体的法纪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官和检察官的保护机制,既不能随意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也不能随意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来对某些不听话的承办人员实行变相惩罚。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11/04/content_1714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