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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偶然听一位老师谈起过翻译问题,他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一段话要读完之后再翻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过去了,现在回想起来这句话确实很有道理,其实何止是一段话要读完再译,就是一句话、一章话、一篇话、一本话,也是要读完再动笔翻译才好。这就好比听人说话,要有耐心,听别人说完,前后联系起来,才能知道对方到底是个什么意思。翻译,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译者与原作者之间的一种对话,译者也需要耐心听作者把话说完,然后才能统观整体,较为准确地把握原著的意思。如果一句话还没有读完,就匆忙对它的意思作出判断,结果很可能会割裂句子中原本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造成不必要的错误。下面是我在近期遇到的几个实例。
例一:Thousands of legal and ethical teachings drawn from the apostolic constitutions, patristic writings, and Christianized Roman law of the first millennium were collated and harmonized in the famous Decretum Gratiani (ca. 1140), the anchor text of medieval canon law.
这句话中有一个结构是"the apostolic constitutions, patristic writings, and Christianized Roman law of the first millennium",这里的问题是,"of the first millennium"这个介词词组所修饰的到底是谁?是"Christianized Roman law",还是"the apostolic constitutions, patristic writings, and Christianized Roman law"?依据这两种不同的理解,这句话可有两种译法:
译1:从使徒宪章、教父著述、第一个千年时期基督化的罗马法引述的成千上万的法律与伦理文献被审核、协调到著名的《教会法汇要》,此乃中世纪教会法的锚文本。
译2:从第一个千年的使徒章程、教父著述和已经基督教化的罗马法当中,成千上万条法律教导和道德教导被提取出来,然后被整理、协调进中世纪教会法的支柱性文本--著名的《歧异教规之协调》(Decretum Gratiani,大概写成于1140年)。
这两种译法到底哪一种对呢?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词法和事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词法上分析,在"the apostolic constitutions, patristic writings, and Christianized Roman law of the first millennium"这个词组当中,其实存在着两个值得注意的词法现象,一个涉及带后置定语的名词如何使用冠词,一个涉及定冠词的省略。其一,"of the first millennium"这个介词词组在这里是一个后置的修饰定语,名词带后置定语的,前面要有表示特指的定冠词,而"Christianized Roman law"之前并没有"the",所以,"of the first millennium"不可能是修饰它的,而只可能是修饰带"the "的、作为一个整体的"the apostolic constitutions, patristic writings, and Christianized Roman law"。其二,这里有并列的三个名词,"apostolic constitutions"、"patristic writing"和"Christianized Roman law",它们三个共用一个定冠词"the"。也就是说,名词"patristic writing"和"Christianized Roman law"之前的两个"the"被省略掉了。这种情况要么表示这三个名词是一件事情,要么表示它们是一个整体。显然,"apostolic constitutions"、"patristic writing"和"Christianized Roman law"这三个名词不是一件事,所以,共用一个定冠词就意味着它们在这里是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开的。可见,译1 的错误就在于把作为一个整体的并列名词给分割开了。
从事理上看,这里的"使徒章程"(apostolic constitutions)、"教父著述"(patristic writings)和"基督教化的罗马法"(Christianized Roman law)都有着特定的含义,是教会法历史中使用频率很高的术语。(1)"使徒"专指亲自跟随过耶稣、亲耳聆听过耶稣教导的十二门徒(卖主的犹大后为圣保罗取代),代表人物是使徒彼得、使徒保罗和使徒约翰。耶稣受难后(约公元33 年),基督教教会即开始了历史上的使徒时代,也就是使徒们开创教会的时期,这一时期随使徒约翰的去世(约95至100年之间)而结束。所谓的使徒章程,就是使徒们为早期基督教教会立下的基本规章制度,因使徒的特殊地位而具有仅次于圣经的权威性。(2)"教父"专指早期教会一些德高望重、贡献卓著的领袖人物,他们或为神学家,或为护教家,有的还是殉道者,代表人物有德尔图良、奥古斯丁等。这些人在教义形成、教会建造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对后世的信仰生活发挥着指引的作用,他们的著述被赋予了极高的权威性,特别是在基督教新教那里,被抬举到了仅次于圣经和使徒教训的地位。基督教历史上的教父时代,一般是指从公元2世纪到公元6 世纪这段时间。(3)312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皈依基督教,380年,基督教被确立为罗马帝国的官方宗教,基督教的许多基本教导随之逐渐渗透到罗马法当中,罗马法发生了后来所谓的"基督教化"。在6世纪编纂的《国法大全》当中,基督教关于三位一体、圣事、礼仪、圣日、安息日、性伦理、慈善、教育以及其他很多事项的教导,都在法律上得到了丰富细致的界定和规范。所谓的基督教化的罗马法,即指在罗马皇帝和罗马帝国皈依基督教之后受基督教改造的罗马法。由上述可见,使徒章程、教父著述和基督教化的罗马法都是来自第一个千年,事实上它们都是后来的《歧异教规之协调》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例二:Early church constitutions, such as the Didaché (ca. 90-120), set forth internal rules for church organization, clerical life, 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 charity, education, family, and property relations, and these laws were amply augmented by legislation and decrees by bishops and church councils from the later second century onward.
这句话中有一个结构是"internal rules for church organization, clerical life, 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 charity, education, family, and property relations",这里的问题是,"for "这个词到底"管"到哪里?是仅止于"church organization",还是把"church organization, clerical life, 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 charity, education, family, and property relations"全部包括进来了?如果是前者,那就是"internal rules for church organization"与"clerical life"、"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charity"、"education"、"family"、"property relations"这几个名词并列;如果是后者,那就是"church organization"与"clerical life"、"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charity"、"education"、"family"、"property relations"这几个名词并列。依据这两种不同的理解,这句话也可有两种不同的译法:
译1:早期教会宪章比如《十二使徒遗训》(Didache,公元90-120年,是最古老的基督教教会法规)规定了教会组织的内部规则、教职人员生活、教会纪律、慈善、教育、家庭、财产关系,这些法律后来在2世纪后期以来被主教、教会会议的立法、法令大大扩充。
译2:早期教会的基本章程,如《十二使徒遗训》(Didaché ,约90至120年),针对教会组织、神职生活、教会纪律、慈善、教育、家庭和财产关系等问题制定了内部规则,这些法律在2世纪后半期以后还通过主教和教会公会议所颁布的法律和法令得到了极大的扩充。
这里也可以从词法和事理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词法上看,"set forth"这个词在这里应取"阐述、规定"的意思,一般应以"观点、立场、规则"等为宾语,"clerical life, 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 charity, education, family, and property relations"这几个词中,除"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外,其他似乎都不适于与"internal rules"并列做"set forth"的宾语,所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church organization"与"clerical life"、"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charity"、"education"、"family"、"property relations"这几个名词并列,共同作""internal rules"的限定成分。
从事理上来说,基督教的教会法,虽然后来因天主教在西欧的一统天下而普遍适用于整个基督教世界,但归根结底它主要就是教会的内部规则(internal rules),调整范围涉及信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教会组织(church organization)、神职生活(clerical life)、宗教纪律(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慈善(charity)、教育(education)、家庭(family)和财产关系(property relations)等等。明白了这一点,就不会认为"内部规则"所针对的只是"教会组织"了。
例三:Calvinists charted a course between the Erastianism of Lutherans (and Anglicans) that subordinated the church to the state, and the asceticism of early Anabaptists that withdrew the church from the state and society.
这里的问题是,"that subordinated the church to the state"这个定语从句,所修饰的先行词到底是哪一个?是"the Erastianism"这一个词,还是"the Erastianism of Lutherans"和"Anglicans"这两个词?据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译法:
译1:加尔文派基督徒,在路德宗的埃拉斯都学说(和圣公会)主张教会受国家支配和早期再洗礼派禁欲主义即让教会从国家和社会撤离这两种主张之间,走出了一条中间道路。
译2:路德宗(和安立甘宗)的埃拉斯都主义使教会屈从于国家,早期重洗派的禁欲主义使教会从国家和社会中退却出来,加尔文主义者则在这二者之间绘制了一条路线。
从语法上看,这个例子与例一一样,也涉及带后置定语的名词如何使用冠词这个问题。在英语当中,以定语从句修饰先行词的,先行词前面要用定冠词"the"加以限定。"Anglicans"这个词前面没有定冠词,所以它不可能是定语从句的先行词,这里的先行词只能是"the Erastianism "。"Anglicans"与"Lutherans"一样,是"the Erastianism "的后置限定词。
其实,"埃拉斯都主义"(Erastianism)指的是一种处理政教关系的原则,因源自16世纪瑞士神学家埃拉斯都(Erastus)而得名,它承认国家的至高地位,允许国家控制宗教,插手宗教事务,故又可译为"国家全能主义"。基督新教的两大教派,路德宗与安立甘宗(圣公会)所奉行的都是国家全能主义,把教会置于国家的权威之下,安立甘宗比路德宗更加极端,甚至承认英王是信仰的护卫者,是英格兰教会的首脑。所以,译1说"路德宗的埃拉斯都学说(和圣公会)",不如译2说"路德宗(和安立甘宗)的埃拉斯都主义"准确。
上面提到的都是很细微的词法错误,基本上不涉及大的句法错误,所以错误的译句读上去还是很通顺的,若不加以特别的注意,甚至都意识不到错误的存在。而且,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因为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疑难之处,译者只要从语法或事理两个方面多加留意,仔细分析,这些错误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可惜的是,一些非外语专业出身的译者往往对细微的语法现象不太敏感,而外语专业出身的译者又常常不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再加上因为各种原因,一些译者在翻译的时候,心里常常揣着一个急字,往往一句话还没读完,就忙着对它的意思下判断,结果把句子中的整体结构给割裂开来,犯下了本不该犯的错误。
我过去在校对自己的译稿时曾发现过这种错误,而且我相信也一定还有一些类似的错误直到现在仍没找出来;在一个朋友翻译的某本书中,我甚至看到有一章的标题翻译错了,错误的原因与本文所述极其类似,就是不适当地割裂了并列的名词结构;最近几天读书,又看到了本文所列的几个错误句子,可见这个问题是很常见的。所以草成小文一篇,权作自我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