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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规范理论的永久魅力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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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茶座》2014年总第43辑发表。此文是作者为其新著《权利与规范理论——刘作翔法学文章与读书笔记选》一书写的序言。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发行。)

 

 

对于事法学或法律研究为业的人来讲,权利理论和规范理论是其终身都离不了的话题。权利,乃法律的核心内容;规范,乃法律的表达形式。权利由规范来确认,权利从规范中获得;规范内含了权利,并确认了权利的法定性。现代社会对权利类型和规范类型的认知,已不只限于法律权利和法律规范,其他多样化类型的权利种类和规范种类也已进入我们的视野。本书中关于权利冲突多样化形态的研究表明,各种不同类型的权利种类及其规范种类共存于社会生活之中,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样态。并且,各种不同的权利由于其权利性质不同,其规范来源也不同。美国学者威尔曼讲到:法律权利是其他种类权利的范式。【1】每种权利种类其所以存在,有其根据和理由。而这一问题同权利的形式意义即权利来源的规范形态又分不开。作为一个法哲学命题,即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之规范来源,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规范形式问题,但如果深入进去,我们会发现它不仅仅是一个规范形式问题,在其规范形式的背后,有其本质问题。本书中所讨论的自然权利、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定权利、推定权利等等,和与其相对应的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宗教法、人定法等等,就为我们展现了一幅广阔的人类权利图景和规范图景,而对诸种权利之间以及规范之间的关系,则成为历史上和现实中法律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等热议的话题,经久不衰。

权利冲突理论是权利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对权利冲突理论的研究,可以丰富甚至矫正我们已有的一些权利理论,并开发出一些非常重要的权利理论,诸如权利限度理论,权利滥用理论,权利相对性理论,权利隐含义务理论,以及社会利益的权利表达问题,等等。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解决权利冲突,也是一个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法律问题。

对法律体系的考察所引发的规范体系的讨论,是因应现实生活的需求而提出的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一方面,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其内容;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发展反而催生了新的规范类型,诸如习惯、政策、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等,而现有的法律体系概念和结构的局限性使得这些法律中开发出来的新的规范类型无容身之地,必须寻找一个能够替代有局限性的法律体系概念的新的概念和结构体系,于是,规范体系的概念应运而生。尽管我做了一些有限的论证,但对于它能否完成其使命,任重而道远。

一旦我们将研究视野投入于现实生活领域,会发现有无穷尽的问题等待着去回答,诸如权利问题,规范问题,司法问题,法治问题,这些问题具有永久的魅力和强大的生命力。谁能说只有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是灰色的?理论也具有它旺盛的生命力。理论的旺盛的生命力来源于产生它的生活的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我们可能需要修正一个长久以来被误导的理念:生活之树常青,理论之树也是常青的。只是我们需要不断地对它浇灌,不断地给它注入新的营养和水分。

 

注释:

【1】Carl Wellman, Re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P14.